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860元的行政处罚。
二、榆林市某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罚款60000元;2、对直接责任人员赵某某罚款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罚款5000元。
“小”气瓶关乎“大”安全,气瓶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其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环节都有严格规定。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切实提高了气瓶检测公司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气瓶使用安全,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三、榆林市某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工业锅炉案(榆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
2023年2月13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对榆林市某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用的工业蒸汽锅炉外检有效期已超期、未提供该年度的水质检验报告且未配备水处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给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配备工业蒸汽锅炉水处理人员,完成全部整改后,方可投入使用。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核查,当事人的工业蒸汽锅炉外检已检验,工业锅炉的水质检验报告已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锅炉作为特种设备,能否健康运行事关生命财产安全。锅炉的安装质量及定期监督检验是安全运行前提,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定期检验的基本义务,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力警示了锅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五、神木市某名烟名酒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权商品案(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贯彻了“行刑衔接”原则,是一起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既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守护了“舌尖上的安全”。
六、府谷县某供销社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案(府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5元;2.处货值金额10620元的1.1倍罚款11682元,罚没款合计12777元。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行为,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违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用油安全。
七、神木市某酒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2023年5月11日,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神木市某酒店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清涧县某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清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2023年5月4日,清涧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清涧县某酒楼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力传达了市场监管部门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心,通过该专项行动,推动全社会树立起“反对浪费、节约粮食、爱惜粮食”的理念,督促餐饮经营者积极履行防止食品浪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