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本罪行为人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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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江苏谦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进行经营。

江苏谦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补充:

所谓同类营业,是指行为人投资入股的企业与所任职国有公司、企业具有一定竞争关系,且实际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国有公司、其他公司,企业任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销售等便利条件。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江苏谦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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