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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桦林
引言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标准中涉及食品分类的有CodexStan192-1995《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和CXA4-1989《食物和动物饲料分类法典》2个标准。其中《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而《食物和动物饲料分类法典》适用于判定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CodexStan192-1995的附录B是包括食品分类系统及其详细介绍。附录B共两部分,第1部分为食品分类系统,第2部分为食品分类描述,将食品分为16大类。
CXA4-1989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使用统一的命名法和二级分类法,将食品分为组和亚组,以建立具有相似特征的组的农药残留残留限量。CXA4-1989将食品按照植物源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饲料产品、植物源性加工食品和动物源性加工食品5个类别进一步细分。
2、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在多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均规定了仅适用本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另外,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也规定了不同的食品行业及其下属分类。下面分别介绍: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将食品分类为16大类,每一大类下分若干亚类、次亚类、小类,有的小类还可再分为次小类。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对该标准的使用。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附录A.1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其中规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不包括焙烤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共10类食品的次级分类。另外,标准明确规定附录A.1用于界定真菌毒素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该标准。当某种真菌毒素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其中规定了水果、蔬菜、食用菌、谷物、豆类和藻类等共计22类食品及其次级食品分类。该附录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该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适用于食品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加工食品的类别判定,其中将食品分为32大类,并具体规定了亚类及其所属的品种明细。
3、中国香港
香港地区涉及食品分类的法规或文件为《食物内防腐剂规例》、《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指引》和《〈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食物分类指引》。其中《食物内防腐剂规例》按照食品的类别列出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及使用限量,并将食品分为15大类。
《防腐剂及抗氧化剂使用指引》与《食物内防腐剂规例》中的食品分类一致,并且对每一类食品进行了详细的举例说明,但其食品分类并未完全涵盖《食物内防腐剂规例》中的所有食品类别,只涵盖一些需更详细解释说明的食品分类。
《〈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食物分类指引》主要集中在植物源初级食品和植物源加工食品分类。该指引旨在方便业界按《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附表1查询特定食品中相应除害剂的残余限量。其中主要规定了水果、蔬菜、禾本科植物、坚果和种子和香草香料5大类产品的分组和亚组类别。
4、中国澳门
《食品添加剂食品分类系统指引》是澳门地区于2018年发布的文件,用以界定在各类食品中适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澳门食品分类是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CodexStan192-1995)中的食品分类系统编制。该指引共分2部分,第1部分为食品分类系统,将食品分为16大类;第2部分为食品分类描述,对每一大类及其各级小类食品进行了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