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

全文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放管结合,创新机制。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不新增许可事项前提下通过调整许可范围,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创新信用管理体系等机制,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许可范围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具体包括: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

1.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2.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

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三、许可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

1.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

2.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与申报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7.申请人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的电子烟产品未在中国境内获得注册商标的;

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四、受理审批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线上提出申请。

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四)受理审批。申请人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生产企业许可证。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措施,强化监管。在严格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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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辽宁日报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辖区人https://epaper.lnd.com.cn/lswbepaper/pc/con/202411/20/content_262085.html
2.通告关于征集涉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7.涉电子烟、加热卷烟和类烟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8.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9.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二、举报奖励标准 对发现以上涉烟违法犯罪线索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https://www.ntv.cn/zxhArticle.shtml?id=378720
3.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https://m.gmw.cn/2021-12/02/content_1302703637.htm
4.电子烟雾化器企业IPO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银柿财经注意到,其中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http://www.qdcaijing.com/p/362236.html
5.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四是对运输依法实施监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五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生产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7330710.html
6.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http://www.stcn.com/article/detail/693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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