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电子烟参照卷烟进行监管势在必行国内新闻

??电子烟安全隐患凸显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将电子烟参照卷烟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近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从这一天起,电子烟无序发展成为过去。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外事司)主任(司长)刘培峰表示,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是加强烟草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是加强法治化建设的具体举措。

加热卷烟不属于电子烟

任何主体不得非法经营

随着电子烟产业快速兴起,我国电子烟市场暴露的问题日趋严峻。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司长王志勇坦言,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尚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今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严厉打击制售添加大麻素违禁成分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违法行为,全国共侦破“上头电子烟”案件137起,抓获涉案人员2300余人,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王志勇提醒说,同样不容忽视的是,电子烟产品安全隐患凸显,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麟介绍说,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

王玉麟强调,加热卷烟(或称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直接适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各项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参照卷烟进行监管,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通行的监管方式。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司长张全在介绍,目前,欧盟、美国等都选择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

据统计,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电子烟销售。张全在坦言,由于禁止后非法贸易大量滋生,一些国家开始从全面禁止电子烟转为将电子烟按照烟草制品监管。

??电子烟生产管理待加强

产品追溯制度亟须建立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已将电子烟国家标准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电子烟国家标准制定的有关情况,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司长钱航介绍说,正在征求意见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立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了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鉴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标准等,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了严格要求,保证了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比如,在产品形态方面,标准提出,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

钱航说,这一做法的主要考虑是续液式电子烟是一种可自行外加电子烟烟液的产品,使用过程中消费者接触烟液的风险非常大,且添加剂不可控。

国家烟草专卖局12月2日对外公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同样亮点颇多。

《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持续加大监测监管力度

过渡期可正常生产经营

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加大对电子烟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力度,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依法督促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含电子烟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及电子烟经销商等)依法依规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效推动电子烟市场规范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

THE END
1.辽宁日报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烟草制品(不包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辖区人https://epaper.lnd.com.cn/lswbepaper/pc/con/202411/20/content_262085.html
2.通告关于征集涉烟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7.涉电子烟、加热卷烟和类烟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8.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9.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 二、举报奖励标准 对发现以上涉烟违法犯罪线索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烟草专卖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https://www.ntv.cn/zxhArticle.shtml?id=378720
3.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https://m.gmw.cn/2021-12/02/content_1302703637.htm
4.电子烟雾化器企业IPO需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银柿财经注意到,其中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http://www.qdcaijing.com/p/362236.html
5.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并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四是对运输依法实施监管。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五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生产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7330710.html
6.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烟草专卖局各项配套政策规定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http://www.stcn.com/article/detail/693634.html
7.朋友圈卖电子烟女微商获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在案电子烟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应当持证经营 法官提醒,我国的烟草生产、批发、零售实行专卖制度,包括电子烟在内,各环节均需取得https://epaper.taihainet.com/html/20240815/hxdb744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