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必注意!餐饮企业常见的三个典型涉税风险点!

案例:Y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成立于2005年,并于2016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加工及配送,农副产品收购,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酒店、食堂委托管理与经营等。

据了解,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工厂、学校等各类单位团体提供配餐服务。即采用集中制作的方式,将食材采购至公司的中央厨房,待菜品制作完成后,根据客户的要求,要么整体运送至客户的食堂进行分餐,要么利用打包盒送至客户处。税务人员在对这家企业2019年~2021年的经营情况开展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餐饮企业三个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风险点一

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计扣除政策适用错误

疑点

税务人员在查看该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发现,企业在第8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填报了一定的金额,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企业只按照6%的“餐饮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没有适用13%税率的销售货物对应的应纳税额,于是向财务人员详细了解该企业农产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分析提示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换句话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相应的进项税额扣除率,在9%基础上再加计1%。这意味着,只有存在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的第8栏内,才会填报有相应的数额。

经检查,Y公司与固定农户签订蔬果购销合同。农户按照合同要求将蔬果送货上门,经公司查验后入库。财务部门每次按照结算单据金额,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再通过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向农户本人银行卡支付价款。而采购来的农产品,均作为配餐食材使用,并未用于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也就是说,该企业购进的农产品,被用于提供适用6%税率的餐饮服务,不能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纳税调整。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其购进的农产品如果不是用来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应当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则应于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风险点二

配餐饮料税目及税率适用错误

税务人员从电子底账系统中看到,Y公司购买了大量的纸盒包装果汁及小瓶饮料等饮品。从该公司提供的合同来看,其提供给客户的配餐中,确实存在提供盒装果汁、瓶装饮料的情况,且这些饮品均作为配餐的一部分,直接销售给客户。在税务处理时,Y公司统一按照“餐饮服务”项目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及其政策解读,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餐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所称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在销售外卖时,要注意依照购进货物的具体情况,分别按“餐饮服务”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避免错误适用税目及税率的风险。

一品税悦小编叨叨:

(1)餐饮企业在销售堂食时,同时销售外购的酒水、饮料等货物时,应按照混合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餐饮企业按照提供餐饮服务一并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餐饮住宿服务业问题解答(2016-05-20):

问: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餐饮企业,没有堂食,所有业务都是生产制作食品后通过外卖进行销售,业务实质上还是直接售卖给了消费者,所以通过餐饮企业生产制作出来的食品的外卖依然算是通过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但在“外卖”销售时,还同时销售一些预包装好了的瓶装饮料、酒水等,这些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当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瓶装饮料、酒水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13%。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三

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

包员工吃住,是餐饮企业行业惯例。Y公司也不例外。税务处理时,员工住宿期间发生的水电费以及为员工提供员工餐对应的费用支出,Y公司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因员工住宿耗费的水电费及员工餐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为职工集体福利,进行转出处理。

餐饮企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规定,对于享受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餐饮企业,在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时,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THE END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的通知《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已经2024年1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从事外卖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参考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防范外卖餐饮浪费规范营销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卖商家营销行为,落实网络餐饮平台主体责任,http://hhhtsme.cn/Policy/policyDetail/13635
2.一个视频教你分清楚: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主题分类 其他政策法规库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一个视频教你分清楚: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成文日期 2024-12-11 废止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回到顶部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网站管理 | 访问统计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网站标识码bm29360001 粤ICP备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zcwj/zcfgk/qtzcfgk/202412/c7c561e403bb0046df08f2509c43566d.shtml
3.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为什么是混合销售你销售的货物啊,为什么它这个不是属于销售,不属于兼营行为,而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呢。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169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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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饭店给客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混合销售吗?一、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https://m.5scpa.com/knowledge/20738.html
6.下列各项中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有()。下列各项中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有( )。 A. 超市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提供送货服务 B. 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又销售烟酒 C. 建材商店在销售木质地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D. 歌舞厅在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时销售食品 题目标签:混合属于销售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https://www.shuashuati.com/ti/663851f059854613b2c017640fef3b3e.html?fm=bdbds41b755d111c014fed7816af3fbd3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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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有什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有( )。 A.商场销售外购空调的同时负责安装 B.歌舞厅提供娱乐的同时销售烟酒 C.照相馆提供照相的同时销售镜框 D.软件生产企业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 【参考答案】A,Dhttps://m.ha.huatu.com/2022/0403/2728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