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存货移送他人属于国税函828号第二条第六项:其它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应按国税函828号第三条规定以购进价80万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成本80万,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同时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即以公允价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增值税计税依据100万就不同于企业所得祝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额80万。例2:A企业以库存商品100万与B企业某设备进行交换,增值税税率17%,库存商品公允价值120万,某设备公允价值140.4万,两企业均系一般纳税人.由于两企业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12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贷:主营业务收入12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100
会计与税务上均确认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增值税计税依据120万元也等同于应纳税收入额120万元。2、假如企业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2008)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按照公允价值是否超过原价来决定是否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是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例3:A企业以某机器设备换取一批材料,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已提折旧80万,公允价值30万,材料作价30万(含税),增值税率17%,双方均系一般纳税人,由于双方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故A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处理如下:(1)借:固定资产清理20累计折旧80贷:固定资产100
(2)借:原材料25.6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6贷:固定资产清理20营业外收入10这里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即为视同销售业务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售价低于固定资产原价,故免征增值税。3、假如企业以外购或自行开发建造的无形资产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按国税函828号确认应纳税收入同时计算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例4:A企业以购进房屋向B企业换入一设备,房屋购进原价50万,已提折旧40万,作价60万,设备公允价值60万,无补价,假设仅考虑营业税。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10累计折旧40贷:固定资产-房屋50
(2)计算应交营业税借:固定资产清理0.5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0.5(营业税按视同销售价减去购置原价作为计税依据)
(3)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固定资产-设备60贷:固定资产清理15.5营业外收入44.5这里的营业外收入44.5即为视同销售所得额。
4、假如企业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让应纳税收入,例5:A企业以持有的对B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C企业一块土地使用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80万元,已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万元,作价100万元。
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贷:长期股权投资80投资收益25
(1)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58.5贷:主营业务收入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2)借:主营业务成本50贷:库存商品50
(2)借:营业外支出5000贷:劳务成本5000企业帐务处理上体现出5000元亏损,但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按同类修理收费确认收入7000元,同时确认计税成本5000元,确认应纳税所得2000元。增值税处理上不必视同销售。
五、买一赠一方式不必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为什么不视同捐赠?原因就在于如果顾客不买就不会存在企业相赠,即这种赠与是建立在销售的基础上,实质上并非无偿捐赠。例10、某企业为促销,购买笔记本电脑者再赠送精美背包一只,背包成本300元,笔记本电脑成本5000元,企业按10000元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假设笔记本电脑公允价值9500,背包公允价值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