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税务管理范例6篇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管理违反了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现行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__]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__]37号、国税发明电[20__]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__〕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现行增值税政策,促进税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中第十四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因此,对会计核算符合以上规定条件,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其是小型商贸企业还是大中型商贸企业,应按上述法规规定允许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免因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存在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尽量避免产生税收歧视。

关键词:商贸连锁企业货劳税收问题分析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收取的与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的款项,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也即对这部分款项按所购货物税率征收增值税;无必然联系,并提供了一定劳务的则按照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实务中供货商的货物供应往往存在种类多,数量大,规格型号复杂的特点,供货商给予商贸企业的返利,不会就某一货物,或某一型号明确返利数额,下图为西部某省一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市级分店货物采购与收取供货商各种费用的统计: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到,营改增后商业连锁企业总体税负并未出现预计的税负下降,反而由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应税收入由于增值税价外税因素使其不含税收入减小,使其综合税负水而略有上升。但是从企业链条的角度来看,供货商取得了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6%的进项扣除,同时其销售促销成本也相应下降,综合税负水平也相应略有下降;但由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往往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不排除其将上升的税负转嫁给供货商,若将收取的劳务款项不含税收入提升至征收营业税时不含营业税收入水平,会使企业综合税负由1.773%上升至1.775%。

由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无其他违法因素的情况下,商贸连锁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行税收规定中对平销返利行为的规定模糊,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到底是平销返利还是提供劳务,因此选择了征收更为简单的营业税征收模式造成。

2.营改增后,随着服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后,大型商贸连锁企业不会由于营改增的实施出现税负大幅变化,同时由于其具备较强议价能力,提高收费价格会导致企业综合税负略有上升。

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由于具有规模大,客流量集中,实力雄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垄断性优势的特点,在与供应商的博弈中占据显著优势地位,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收取供货商返利,又以提供劳务的名义按照低税率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导致其综合税负长期偏低,有关部门应对该类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防止企业利用税收规定不明确的漏洞,通过不同名目的劳务分解收入,逃避税收,提高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性,从而构建起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

一、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出现于90年代初。通常可以将电子商务理解为: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

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以电子方式实现,实现“无纸贸易”。电子商务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l)企业内部之间,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方式处理与交换商贸信息;(2)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Internet)或专用网(Extranet)。方式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数据转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简称EDI)是企业间贸易的重要方式,它按照商定的协议,将商业文件标准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在贸易伙伴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实现全球贸易的无纸化;(3)企业与消费者之间,通过Internet设立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购物环境,方便消费,也推进商业贸易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商榷。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商贸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给传统的以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税收征管,税务检查等制度带来了挑战。

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

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

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几点对策

1.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

2.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3.建立专门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定期的情报交换机制,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的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关键词:税收管控科技

一、土地使用税实施案例

据报导,河北省邢台地税局在08年实施的“GPS卫星定位测量土地面积”工作,通过此项工作的实施,2009年该县入库了土地使用税1734.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收286.5万元,增长20%,创历史最好水平。运用高科技征税,在目前来讲是一种实践与探索,目前正处于初始阶段。

二、增值税运用案例

就增值税的发展而言,经历了九十年代手工开具发票,进而发展到使用电脑票,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手工版申报阶段

税收监控:通过人工来监控,没有采用先进手段,只能到企业现场来看,致使走得到的企业问题就会及时发现并修正;走不到的企业有可能造成税收遗漏。

(二)单机版申报阶段

仍以一个月销售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为例,取得增值税票约300张左右,手工版发票申报时,由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发票的手工录入,然后将数据进行软盘拷贝,排队进行导入税务系统。审核没问题后,并加盖“已抵扣”章,用时约一个半小时。

税收监控:通过部分电算化操作,较之手工阶段有个较大提升,数据可以以电子形式进行数据库的简单分析。对企业税负等监控起了一定作用。但企业报表仍不能与税收报表联合审查。

(三)航天金穗软件使用

三、科技干预,人工并行

案例:衡水国税成功追缴5900多万元跨境税款

经过8个月的奋战,3月20日,衡水市桃城区国税局成功追缴了一笔巨额跨境转让股权所得税,款额高达5922万多元,这也是目前我省征收入库的最大一笔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

(2)桃城区国税局在及时掌握股权转让价格、交易支付方式等确凿信息后,得知凯德公司在2011年12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随即组织业务骨干前往讲解涉税政策,并要求出示股权转让协议。然而,华成国际有限公司方面派驻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资料。

(3)把住股权转让最后关卡。因为此次交易的转让方在香港,收购方在法国,双方的资金交付不在境内进行,桃城区国税局不可能在资金流动上监控。一旦完成税务登记变更,华成公司会撤走所有高层管理人员,将会无从追缴税款。就是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反避税程序,追缴税款的成本是不可估量的,更不知何时才能成功。国税人员急中生智,决定从税务登记变更入手,把住此次股权转让的最后关卡。

由于在技术无法控制对方,因此税务人员进行机智应变,从多次沟通、人工变更上动脑筋,圆满完成税款追缴。

提升队伍素质

在对安徽省定远县国税局的深入采访中,局长甄煜告诉记者:“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是建设和谐国税的重要因素。在日常工作中,深入开展国税文化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是定远县建设‘和谐国税’的重点。”

创新服务方式

从形式到内容,从制度到考核,定远县国税局的服务务实而人性化,局长甄煜求真务实、开拓超前的工作作风,深受县委书记李树的好评。

规范税收执法

甄煜局长说:“为给‘和谐定远’营造一个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定远县国税局始终把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作为工作重点。”

加强税法宣传。通过税收宣传月、召开座谈会、乡镇逢集日、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并将稽查回访与税法宣传有机结合起来。

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考核追究力度,今年上半年,实现4个月执法零过错,保证了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强化税务稽查,开展针对化工企业、商贸企业以及所得税专项检查,今年1-6月,共稽查纳税人15户,查补税款130.41万元,加收滞纳金12.86万元,罚款17.56万元。

关键词:出口退税政策问题研究

一、退税方法的不统一使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口退税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免税、免抵税四种方法,其中先征后退因资金流过于庞大,在2002年被经过完善的免抵退税彻底代替,免抵税在2006年也被免抵退税彻底代替。目前采用的三种方式具体为: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外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这些退税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为的将生产和外贸企业划分为退税方法的两种类型,给税务人员带来执法上的风险

尽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都是对企业进项税金的退付,但由于两类企业计税依据的不同,税务机关不得不人为的将出口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二者不得兼容。这就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环节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因为企业类型认定错误直接影响企业的应退税额的计算。比如将外贸类型企业认定成生产性企业,其退税额度大不相同;同时这种划分方法也造成了实行“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企业的税负不公,比如在“免退税”方法下,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办理退税,运费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办理退税,而在“免抵退税”中,运费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发票则可以作为进项抵扣,抵扣后一旦形成留抵税额即可形成退税。

(二)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用以解决划分上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成生产企业则会按免抵退税方法计算退税,其取得的所有合法凭证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都可以参与退税;如果一个企业被认定为外贸(商贸)企业,则只能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金额计算退税。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既有生产行为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商贸)企业自己有生产能力。但在退税业务的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还是按外贸企业的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再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因此为了解决企业的收购产品退税问题,总局先后下发了4个文件解释视同自产产品的一系列规定,包括试点企业的收购非自产产品,今年又下发了财税[2012]39号文进一步加以明确。但是,政策执行中享受这一政策的企业太少,对于非试点出口的企业、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产品则实行免税政策,显然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建议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应采用统一的退税方法,更有利于税务人员正确的执行出口退税政策。显然免退税方法不适合统一运用,企业的进项税金尤其是水、电、燃料、动力的进项税金对生产企业按何种方式分为内销和出口所对应的部分,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所以免退税不可能应用于生产企业。相反外贸企业可以采用免抵退税方法计算退税。

二、出口退税政策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使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现行的退税政策,只有少数产品实现了出口环节零税率。多数产品征退税率不一致,有退税但不完全退税。近几年的退税率变化情况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初级产品、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退税率的降低和取消,频繁的调整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2005年取消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使得花血本投入高技术钢材生产线的企业面临倒闭。

退税政策和征税政策一样应遵循税收的固定性,它也是出口企业得以持续经营发展的前提条件,退税政策的不稳定不利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出口退税宏观政策的调整也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风险。实际工作中,出口企业在和外商签订合同时,外商在谈判过程中也会考虑我国的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进而确定产品价格,而对出口企业而言,退税虽并不体现企业的利润,但不退税或降低退税率则会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损失。因此我国应保持退税政策的相对稳定,这样就会稳定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有利于企业产品的出口。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诚信同样也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进行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类、不可再生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恢复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政策,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做到应退尽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如何判定退税申报起点问题

(二)跨年度退运业务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国税函[2002]11号文规定对跨年度退运业务补缴免抵退税额是因为当时的会计准则规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跨年度的收入进行调整,当时为保证与会计制度的一致,作了此项规定。但新会计准则对发生的跨年度的销售退回业务进行了调整,可以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建议下一步应对跨年度退运业务补税改为红字冲减。

(三)有关单证备案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的公告》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有关单证备案是针对所有的出口企业(除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05年开始实行的单证备案制度,一方面给企业增加了负担,需要复印大量的单证,有些单证取得困难;另外要求集中存放,而且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另一方面英文单证对于税务机关来讲审核困难,也给税务人员带来执法上的风险。建议今后要考虑缩小单证备案的范围,可以限定只有曾经发生过违法行为的才备案单证。

综上所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进行深入调研,把每一个问题点落实到实处,以期达到促进企业开展出口业务,繁荣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业务,使得我国出口的产品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地位。

[1]国税发[1994]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2]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3]国税函[2002]11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

[4]财税[2004]116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5]国税发[2006]102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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