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玉良,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文英,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上列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里,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怡,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素芳,女,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鹰,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刘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蓝玉良、兰文英支付合伙份额转让款247.9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偿付完毕之日止);三、被上诉人秦素芳对上述第二项中17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秦素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里追偿;四、驳回上诉人蓝玉良、兰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6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32元,由刘里负担28000元,蓝玉良、兰文英负担36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632元,由被上诉人刘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彤审判员梅波审判员陈艳
书记员:卓浩军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表示必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