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收到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锦太检行公【2019】21071100003号)后,为查清事实,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于2019年2月14日我们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该户制售裱花蛋糕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参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经由案审会决定,对该户进行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裁量至罚款金额的20%)。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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