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讯员同法/文杨希/漫画)闪婚不到一年,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则要求返还彩礼。一男子状告女方,起诉称自己“因彩礼致困”,要求返还30万元彩礼。这样的情形,彩礼该不该还?近日,同安法院发布两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据悉,近年来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持续走高,甚至最后因婚姻破裂而产生彩礼返还问题。彩礼究竟是礼还是财?该不该退?怎么退?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例1
闪婚不到一年女方起诉离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王女士与林先生于2021年5月自由恋爱,并于同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个月,王女士收到林先生一方彩礼19.9万元。
林先生则认为,王女士以登记结婚为由要求自己支付19.9万元聘礼,婚后却一直居住在娘家,其主观上没有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意愿。短短一年不到,王女士就起诉离婚,自己有权要求王女士返还已支出的彩礼19.9万元。
经法院释明,双方同意将返还彩礼问题在离婚纠纷案中一并审理。
判决彩礼属“附条件的赠与”应退还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待婚姻均较为草率,王女士起诉离婚后,法院已经给予双方一个冷静修复期以挽救这段婚姻,但双方均未有意愿修复感情、矛盾不可协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王女士和林先生离婚。
同时,双方对19.9万元彩礼无异议。经查,林先生辩称的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程度。
但综合考量本案给付彩礼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彩礼在婚姻关系解除且具备法定特殊情形时是可以请求退还或部分退还的。
案例2
男方诉称“因彩礼致困”要求返还礼金30万元
陈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同事关系,于2018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生育婚生女。2021年1月,陈先生父亲向李女士母亲转账20.3万元,2021年3月,再次转账9.7万元。
陈先生认为,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且婚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家里因向李女士支付巨额彩礼后导致生活严重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李女士退还礼金30万元。
李女士确认收到上述转款。但她说,这并非自己索取的,而是陈先生自愿给付的。其中,20.3万元系用于购买结婚衣服等其他结婚费用,9.7万元并非彩礼,而是用于办理婚宴时的费用。
李女士还说,陈先生自己收入稳定,且其父母均有工作,家中经济条件优越,陈先生的陈述不属实。
判决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婚后经常分居两地,双方感情基础较薄弱,特别是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且互相指责对方过错,双方矛盾激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离婚。
原告诉称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而“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至于原告所述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虽双方分居两地,但据此并不足以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且双方婚后共同育有一女,故原告意见未有充分证据支持。
综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因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避免让彩礼成为“感情枷锁”
法官说,近年来,由于闪婚闪离现象的增加,因彩礼返还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彩礼重在“礼”而非“财”,给付彩礼的一方应视家庭经济状况量力而行,莫让高价彩礼成为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时应树立正确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避免让彩礼成为“感情枷锁”,让婚恋回到“恋”之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