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没能够白头到老,半路分手,结婚支出要返还吗?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紫阳县洄水镇甄美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与贾英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结婚时,贾英俊支出40000元。结婚后,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22年,甄美丽向紫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贾英俊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可能,故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判决后,二人感情未得到改善。2024年4月,甄美丽再次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贾英俊的婚姻关系。贾英俊认为,如甄美丽坚持要求与自己离婚,就把结婚时给甄美丽的40000元予以返还,只有这样才同意和甄美丽离婚。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甄美丽于2022年起诉要求与贾英俊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未能和好,双方系再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甄美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甄美丽要求与贾英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贾英俊辩称要求甄美丽返还40000元的意见,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该笔钱系贾英俊在二人结婚时给甄美丽父母和为甄美丽购买手镯、衣服等支出,是否应当返还,应综合考虑支付金额、购物价值、是否办理结婚手续、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两年多,虽未生育子女,但该笔支出金额不大,系为缔结婚姻而支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亦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贾英俊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2024年4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甄美丽与贾英俊离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