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原告赵某甲(男)与被告赵某乙(女)经人介绍认识,2019年2月20日赵某甲向赵某乙及其父母交付彩礼款49000元。双方未举办结婚仪式,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后双方解除婚约,赵某甲向赵某乙及其父母讨要彩礼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彩礼。
裁判结果: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乙及其父母退还赵某甲彩礼款49000元。赵某乙及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彩礼部分返还)
简要案情:原告陈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经他人介绍相识,在商议双方结婚事宜期间,原告按农村习俗共计给付被告172000元彩礼钱(见面礼钱66000元,要好礼钱88000元,上车礼钱18000元),购买黄金首饰4件(价值42137元)。2021年1月31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典礼,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3月二人外出打工,双方虽在同一城市,但由于工作单位相距较远,李某未同意与陈某共同生活。2021年7月中旬,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正式解除双方同居关系,李某将陈某为其购买的3件黄金首饰(足金戒指、足金项链、足金手镯,价值近4万元)带走。现陈某起诉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全部彩礼款及三金。
裁判结果:上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及其父母返还陈某部分彩礼款103200元及黄金首饰3件。李某及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彩礼不予返还)
简要案情:原告熊某(男)与被告闫某(女)于2018年6月因共同工作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熊某于2018年8月30日向闫某给付彩礼100000元。熊某和闫某从2018年8月份开始同居,因感情不和及家庭问题双方于2020年11月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闫某于2019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儿,现随熊某生活。熊某诉至法院要求闫某及闫某父母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新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熊某诉讼请求。熊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蕴力驻马店中院民三庭一级法官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订婚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要好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首饰、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贵重财物。一方向对方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日常消费品及为表达感情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不宜认定为彩礼,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为促成婚姻成立给付另一方彩礼,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结婚后未能共同生活又离婚的,给付彩礼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而产生的纠纷。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在一些农村地区,男方为了成婚而给付高价彩礼,往往会承担较大的经济压力,甚至倾尽家庭积蓄、债台高筑、因婚致贫。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共同生活,若该目的不能实现,而彩礼仍归女方所有,有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结婚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或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在解除婚约或离婚时,彩礼款全额返还为宜,在案例一中,赵某甲(男)与赵某乙(女)双方未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彩礼款女方应予全额返还。
策划:大树
原标题:《解除婚约关系,男方要求退还彩礼,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