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婚姻才能幸福长久。不过,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夫妻生活,男方起诉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记者到宜阳县人民法院采访了一起关于彩礼的离婚案件。
没有夫妻之实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017年年底,王某某与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处过程中矛盾日益显露。2021年,王某某起诉离婚,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王某某再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宋某某返还其彩礼6万余元。
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王某某与宋某某办理登记结婚后,宋某某长期外出不归,两个人没有一起生活。另外,王某某一家人没有稳定经济收入,婚前给宋某某的6万余元彩礼令其家庭生活困难。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方返还5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宋某某认可在结婚前原告王某某给她的彩礼价值6万余元。就被告宋某某婚前陪嫁财产,在法庭主持下,原告、被告双方到现场进行了清点,并由被告全部带走。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曾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现被告也同意离婚。据此,法院认定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关于彩礼金额及返还的问题。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宋某某向王某某返还5万元彩礼。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也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法官说。
本案中,双方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虽已结婚近4年,但实际生活情况显然与立法本意的“共同生活”有区别,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所送彩礼总金额及消耗情况、离婚原因等,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贾臻通讯员乔安新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