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确保烟草专卖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加强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本文将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适用范围、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烟草产品;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产品;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限制销售烟草产品等。
执法人员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派驻的具备执法权的人员,他们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行政处罚。
这包括现场勘查、讯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手段。
取证的目的是确保对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处罚决定阶段在取证完成后,执法人员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制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通知和听证阶段对于受处罚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将向其发出处罚通知,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4.处罚执行阶段经过听证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听证结果重新评估处罚决定,并对决定进行执行。
执行方式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以及其他合法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法律责任可能包括以下措施: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2.2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2.3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如果初步认定属实,应当立案,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3.3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
四:听证程序4.1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4.3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并形成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及执行5.1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5.2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3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5.4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范本二:烟草处罚程序规定一:总则1.1烟草处罚程序规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并保护烟草行业的运营秩序,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依法对烟草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措施。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4.公开透明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5.法律监督机制为防止滥用职权和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应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申诉、上诉等途径,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设定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
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1、法律。
分为有权可以设定的和必须行使权力进行设定的两方面。
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管辖编辑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浙江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手续完备;(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不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县)内发生的案件。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讲座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来到本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讲座。
希望通过本次讲座,能够加深各位听众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了解。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本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针对烟草专卖行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则和法定权限,以保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事先告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书面告知,明确涉嫌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可能受到的处罚措施。
5.处罚执行:对处罚决定进行执行,并记录案件的处理情况。
2.事先告知:执法部门有义务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书面告知,明确涉嫌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可能受到的处罚措施。
3.处罚决定: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取证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4.处罚执行:执法部门有权对处罚决定进行执行,并记录案件的处理情况。
四、常见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在烟草专卖行业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未经认可的烟草制品、销售给未成年人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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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1998年9月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志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三条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的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活动线索,且有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一)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三)事实不成立,或者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
第二十五条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第二十八条对涉嫌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终结。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容。
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