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重申有关禁止性规定
(二)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三)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五)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六)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入境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三、妥善处理过渡期有关遗留问题
(三)接受异议机关。申请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
(四)提出异议方式。提出异议主体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
3.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提出异议的日期。
以上书面材料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
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对企业提出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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