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不当,这家企业竟被税务机关处罚!

张会计:老王,你听说了吗?税务机关来查账,我们公司因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不当被处罚了。具体是怎么回事呀?

王会计:这事我听说了。我们公司将外购的价值5万元的名包赠送给某客户用于业务招待,但是没有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被税务机关处罚了。

张会计:原来是这样啊!我原以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只要注意扣除限额问题就行,没想到涉及的税务问题这么多!

王会计:财务工作无小事啊~

一、业务招待费典型问题解析

问题一、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何要求?

例1.甲企业是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支出20万元,2019年度销售收入总额2100万元。那么,当年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20*60%=12万元;

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2100*5‰=10.5万元;

10.5万元<12万元,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0.5万元,应纳税调增金额20-10.5=9.5万元。

误区提醒:

实务中,很多财务人员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只考虑了发生额的60%扣除比例限制,忽视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例限制。

问题二、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税基数?

例2.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2019年该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30万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财务人员自查发现其中未取得发票列支的金额为7万元,发票填写不规范的金额共计3万元。那么,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可以在税前列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元?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假设在本案例中,甲公司以不合规发票列支的10万元业务招待费因无法重新换开或补开,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

(30-7-3)*60%=12万元

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

3000*5‰=15万元

因为12万元小于15万元,所以,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12万元。应纳税调增的金额为30-12=18万元。

问题三、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30*60%=18万元;

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2000+100)*5‰=10.5万元;

10.5万元<18万元,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0.5万元,应纳税调增金额30-10.5=19.5万元。

问题四、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

例4.甲企业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1日为筹建期,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10万元。那么,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甲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即10*60%=6万元,并自行选择上述税前扣除方式。

问题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例5.甲企业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2019年甲企业因转让子公司A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0万元,从被投资企业B公司、C公司处取得股息、红利600万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收入。当年,甲公司共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那么,2019年度,甲公司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的扣除限额=60*60%=36万元;

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3000+600)*5‰=18万元;

18万元<36万元,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8万元,应纳税调增金额60-18=42万元。

问题六、将外购的礼品赠送给客户用于业务招待,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例6.为了维护与主要供应商、客户的良好关系,在春节前夕,甲公司向主要供应商与客户代表每人赠送了价值2万元的精美礼品。上述精美礼品系甲公司外购取得,那么,甲公司向供应商与客户代表赠送礼品是否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实务中,针对该问题出于商业角度考虑,很多财务人员只将赠送的礼品金额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从而给企业带来税务处罚风险。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涉及的报表填报问题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释义第二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从两大方面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予以规范:

(一)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如下:

1.明确赋予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是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据此条款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这样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因为这样做可能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工作量,同时,税务机关也没有力量去处理这些资料。

3.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是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

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等。比如,给客户的礼品,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针对该项内容,具体解析如下:

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的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

THE END
1.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https://hainan.chinatax.gov.cn/gzcy_2_4/18140435.html
2.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3.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 4.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https://www.chinaacc.com/new/635_649_201308/28wa97397868.shtml
3.业务招待费标准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标准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业务招待费),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对这方面有疑问,今天小编特意整理了相关内容放在下文,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阅读以下文章吧。 业务招待费基本属于汇算清缴时必定会调整的费用,因为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有一个双向的范围限制: https://www.niuacc.com/zxxsbs/473587.html
4.关于业务招待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通用10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https://www.360wenmi.com/f/filed1we63s7.html
5.财税研究所在介绍聚束分析法的基本原理与估计方法后,下文将针对聚束现象中的拐点与间断点两种情形,以我国税收政策制定中出现的制度断点为例,结合理论分析对两类聚束情形进行实证检验,提供聚束分析法的实证案例,以期推动该方法在国内的普及。 (一)拐点情形下的聚束分析法运用——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政策效应估计 https://ipft.ruc.edu.cn/yjcg/sdpl/a932dee7dbe94f679d8ad4adc97337fd.htm
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业务招待费金额是如何计算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采用“双限额”和“孰小”原则确定。 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http://www.xinchen0351.com/h-nd-7369.html
7.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的5‰。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年度申报 http://www.360doc.com/document/22/0819/11/7643842_10444717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