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作好总量控制。业务招待费在总量上不能超过营业收入的8.3‰,即5‰÷60%=8.3‰。因超过部分,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增加税收负担。
其次,在总量控制范围之内,也只能扣除实际发生额的60%。为此,应严格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仅限于与业务往来单位,接洽业务时发生的费用,列支为招待费。
再次,部分财务人员不分用途,将所有的餐饮娱乐费列支为业务招待费,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应该按用途列支餐饮娱乐费,不属于业务应酬的费用不应列入招待费。
1.员工培训时餐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3.工会活动发生餐费,应计入工会经费;
5.员工年终聚餐工作餐费,应计入福利费;
最后,因赠送客户礼品,需要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得将送礼作为业务招待方式。如需要送礼,须与销售挂钩,按买赠行为处理,分摊收入或计入销售费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