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是最高扣除额度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意味着企业需要真实合法地发生业务招待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申报和扣除,否则将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存在一个名为"(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项目需要填报。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举例来说,假设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30000元,销售收入为765000元,根据规定可以计算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按照发生额的扣除标准计算为30000元*60%=18000元,按照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扣除标准计算为765000元*5‰=3825元,则扣除标准为3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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