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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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一)合法性

(二)筹划性

(三)风险性

(四)实效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二)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地点的所得税筹划

1.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2.注册地选择

(二)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

1.计税工资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凡是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但也不是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如果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工资支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2.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三)会计核算的所得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两种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假设税率不变,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3.收入确认方式选择

五、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1]张欣,战略性企业纳税筹划,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1期

[2]兰凤梅,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冶金财会,2008年第1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切入点分析

纳税筹划不是盲目进行的,存在客观的空间限制,必须在客观环境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总体上讲,纳税筹划要受宏观的国家政策和经济形势以及微观的企业经营状况和人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进行纳税筹划,关键是要找到切入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从纳税环境的选择切入。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其执法水平、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不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其税收征管实践的差异很大。因此,企业所在地的经营环境就有好坏之分。针对具体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特定的经营环境,如果把握不好,很容易增加筹划风险,加大筹划成本。另外,企业的内部环境也很重要。这里关键是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和超前意识,还有企业执行层和决策层之间的企业文化认同程度。

2、从主要税种切入。对纳税人来说,主要税种就是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或与主要经济事项有关的税种,一般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经济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性也大;三是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本阶段的目标往往决定了企业面临的主要税种和承担的主要税负,这对以后的企业税负也会有影响,需要认真进行筹划。

3、从税种的重点环节切入。有些小税种对企业来说,虽然并不是主要税种,但也需要针对其纳税的关键环节进行筹划。例如,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怎样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经济合同贴花问题;企业房产确定原值时,要考虑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工程价款剥离会对房产税产生影响的问题等。

4、从税收优惠政策切入。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的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5、从影响应纳税额的几个因素切入。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这个公式告诉我们,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进行纳税筹划,要抓住这两个因素,选择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6、从税制改革的机遇切入。税制改革对很多企业来说,是机遇与影响并存。针对税制改革,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用好税制改革的机遇,对税改后可能会增加优惠的项目,税改前不要办,税改后去办;避免税制改革不利因素的影响,把税改后会增加负担的项目,尽量在税改前办妥;对于税改后利弊不确定的项目,尽量税改前不结案、不封账、不下结论,使这类项目增加可变性。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1、纳税人的选择。我国企业组织结构复杂且不规范,企业经营状况差异也大,在独立核算制度下就存在纳税人选择的问题。当企业盈利时,可以根据盈利大小结合优惠税率,分解企业下属单位,使整个或某个下属单位享受优惠税率;当企业亏损时,纳税人选择的意义不大;而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选择纳税人就显得特别重要。此时,要想方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如果确实不能选择纳税人,转让定价则是解决盈亏对抵的主要办法。

企业在成立时,也存在选择纳税人问题。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企业不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合伙制单位,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要根据生产经营以及当时条件决定,但当条件许可、组织形式对生产经营没有影响时,税收负担问题则是主要考虑问题。

2、存货计价的选择。在实行比例税率环境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存货成本提高,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后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存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折旧方式的选择。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企业当期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当期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折旧总量不变,但年度之间的差别就是可以利用的空间。

4、准备金列支的选择。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即计提坏账准备金法)处理企业的坏账损失。不同的坏账损失处理方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影响不同。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比直接冲销法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因为,若企业选择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可以增加其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为备抵法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后移,使企业能够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好处。

5、其他资产摊销的选择。税法和财务制度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均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摊销期限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入成本、费用中。与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道理相同,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面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一般性企业,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做不仅可以加速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6、投资核算的选择。企业对外长期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这样,当投资企业拥有的股份小于等于被投资企业全部股份的25%时,投资企业就可以选择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并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或挪为他用,以便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或选择有利的时机(如投资企业出现亏损或利润较低年份)才将投资收益收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节税效益更加明显。

8、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内容十分广泛,条件也较宽松。每一项税收优惠就是一个避风地,企业只要挂上一个避税地,就能够通过转让定价措施,转移利润以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纳税筹划措施。

以上所述几个方面,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内容。实际上,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先进性和税法的滞后性使纳税筹划方式有很多。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低价销售进行纳税筹划

当政府规定商品市场上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时,纳税者并不盲目追求最高价格或最低价格,而是追求对自己来说最大利润总额的价格,这种价格可能使企业直接获得利润最大,也可能使企业获得的直接利润最小。

例:政府对烤烟生产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生产是追求最大定价还是追求最大利润,在确定产品价格上存在着差异。例如,当政府规定,烤烟业生产适用税率如表一所示时,某烤烟厂年产量10万条。企业会采用哪个价格呢(每条烟的最高限价27元,最低限价为20元)(所得税税率标准见表1)

当企业追求最高限价时,企业的利润收入为:27×100,000=270(万元)。当企业追求最低限价时,企业的利润收入为:20×100,000=200(万元)。依照税率表计算270万元纳税额为:270×50%=135(万元);20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25%=50(万元)。在最低限价情况下,10万条香烟的税后实得收入为:200-50=150(万元)。看来,实行低价反而比实行高价更有利于纳税人。

对案例中的情况,可能有人认为,在全额累进税率情况下是这样,但在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结果就会不一样,这种认识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企业增加产量的同时,也必然伴随其他投入物的增加,而且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所获得利润需要的投入也呈增加趋势。因此,投入产出有一个最佳结合点,在这个结合点上,投入最小,产出最多。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的累进增长是影响其投入产出的重要因素,就企业自身利益而言,在有一定规模或数量的情况下,再增加投入,其结果是收入中就会有越来越多的部分表现为税收,而企业增加投入中获得利润收入就会越来越少。

总之,纳税筹划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正确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效益,减轻税负,使企业经营活动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进行。

(作者单位: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奚卫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因此税法不断完善以跟上发展的步伐。随着税法的日趋完善,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不断增强,纳税筹划已经被大众熟知并运用,成为纳税理财人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所得税筹划成为企业研究的重点之一。

一、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形成前的扣除项目,是一个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联系最紧密的直接税种,与其他税种相比,由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较重,而且由于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故成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考虑的重要税种。所得税筹划是否得当,对企业的经营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1.明确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的不同之处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科学地划定了纳税人,其中包括企业和获取收入的经济组织。新税法的最大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对老企业规定一个五年的过渡期。

2.了解进行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流程

第一要整理企业税收资料,以备参考。包括整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资料、会计准则和法规资料、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第二要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包括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内容和企业参考的内容,如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税收的计算,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变动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三要确定和落实税收筹划方案,保证该方案能给企业带来最大利益。

3.注意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预先性和合法性

4.重视过渡期的税收筹划

5.正确认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废除了原来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全面采用当前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与原方法相比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会计期末核定各资产、负债项目的暂时性差异并以适应税率计量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费用,再加上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便构成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由此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这种方法所贯彻的是通过计算暂时性差异来全面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将每一会计期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余额变化确认为收益,无疑会对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产生影响,而且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因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业务增加的暂时性差异会越来越多,对税收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三、结束语

纳税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和经济组织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同时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因此,企业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把握好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制定好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争取把税务负担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1]余秀云: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思考[J].商业会计,2008(15).

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例如一连锁经营企业,外地有10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有半数盈利800万元,半数亏损500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现行税法不可汇总纳税,盈利企业须纳税200万元(800×25%),亏损企业待日后弥补。

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为300万元,须缴所得税75万元,减轻税负125万元;即使上述10家机构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由此可见,是设立分公司还是法人公司,纳税人身份是非常重要的。

二、税基筹划

(一)收入的纳税筹划

1、收入类型的筹划。从收入类型方面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并能准确的估计项目的收益率时,企业应在能取得同样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因此企业在进行一些投资时要注意选用税法能够对于投资收益予以免税的投资项目。

(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三、税率的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而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则可以按照20%和15%的所得税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可以通过筹划使自己符合税法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以享受更低的低所得税税率。例如,某企业为工业企业,年末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25(20.1×25%)万元。如果企业能及时预测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可以在12月份安排一笔1000元的费用支出,这样其年终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30万元。此时,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30×20%)。虽然发生了1000元的支出,却使得企业少缴纳了1.525万元的税款。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现行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上涵盖了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高新技术等多个领域。在优惠方式上,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这些规定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以实现节税效应。

纳税筹划是企业节约税额、获取最大利益的必要手段,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对内强化企业纳税意识、规范纳税筹划内部工作,对外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获得更大的节税收益,以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账务处理与纳税筹划孙颖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6

[2]浅析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纳税筹划康娜会计之友2012.2

[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新探邬晓恬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2

[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收入的纳税筹划王晋等东方企业文化2010.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外资企业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的背景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在旧税法中,内外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法,两法同时进行,因此在计税方法、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导致了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平。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很多资金流向外国,并在外国设立“虚拟公司”,再回到国内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避税。过多的税收优惠,使得税收征管的漏洞越来越多,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税法的不规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税情况出现,因此国家很难利用税收来实现社会再生产的分配和不断发展。税法的不规范,也使得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不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是受税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经济发展的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根据我们当期经济发展和税制情况,诣在弥补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漏洞,完善旧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把当期新出现的现实情况考虑进去,让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度涵盖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建立,意义广泛,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一)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当前世界,企业竞争激烈,能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可持续发展已经多次被提出,各国呼吁要进行绿色生产。我国也提出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要科技创新,减少污染。但是这些观念的提出,并没有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施机制中产生很大的推进作用。此外,自从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企业面临着国际竞争对手,为了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在新税法中,将税率降到25%,对国家要鼓励发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则在25%的基础上,再减5%和10%,而且在对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上也进行了统一,不仅使税负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税收的优越性,能够根据实际,与时俱进。而旧税法的税率为33%,又对内外资企业的征收方法不同,不仅使企业的税负高,而且易造成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公平竞争。旧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平衡,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内外资的不同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而对内外资采取统一的税率、税前扣除项目等多项规定,公平了税负,很好的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原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上升。因此,这些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设厂,利用中国较廉价的劳动力,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原先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税负比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增加了,企业可以用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改进设备等。

第一、旧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新税法统一为25%。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有所下降,但对于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经济特区等,税负比重将上升,对于原未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税负比重将下降。

第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发生变化。在旧税法中,业务收入总额以500万元为界,低于500万元的按1%允许扣除,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0.5%允许扣除。现在税法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必须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0.5%。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参考文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外国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越来越成为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企业所得税的突出变革之一就是将原来《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界定的外国企业重新归类为非居民企业,并对相应的税种要素进行了修改。同时,新税法的颁布废除了国税发[2003]28号文、国税发[1996]165号文、国税函[2004]568号文等一系列对外国企业纳税具有基础性指导作用的文件。因此,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纳税的影响进行梳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新税法补充和完善了机构、场所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机构、场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一是强调其所指机构、场所的性质,即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指出为总公司提供服务的代表处亦属于办事机构;三是规定农场也属于机构、场所,并给出了农场的具体定义;四是明确提供劳务活动的场所的劳务种类;五是加了入补充说明条款。

原《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人。

二、新税法细化和单独归类了营业人的定义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考虑到营业人的特殊性,即无需像机构、场所一样在中国境内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成立,营业人独立出来单列一款,不再属于机构、场所,但视同机构、场所处理。同时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营业人、活动必须是经常以及活动的实质胜于形式等原则。

原《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人是指受外国企业委托,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营业人视同机构、场所处理时应同时具备三个主要条件是:(1)受托的营业人必须与外国企业签订委托类协议,受托方包括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2)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所谓经常,即不是偶然发生的,也不是短期发生的,而是固定的、长期发生的行为;(3)进行了具体的活动。包括代表委托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同时应注意的是只要上述活动经常性发生了,即使营业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也应认定其存在法律上的人和被人的关系。

三、新税法重新制定了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税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外国企业的征税方法做出了较大的调整,具体变化有如下几点:

第一,重新规定了免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所得范围。根据原法规,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营利性质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均免予纳税。新税法变更为仅有以下四项所得为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利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二,废除了原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的征税方法,取消了大量不征税所得的规定。在原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若仅为其总机构的自产货物或者自营贸易提供辅、准备性的服务,不属于征税范围,只需向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办理不征税备案。但新税法废除了国税函[2004]568号文及国税发[1996]165号文,使得原有的属于不征税范围的代表机构被纳入了征税范围,需要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明确了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计税方法。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可以予以扣除的营业税等税金列为不得扣除的项目。仅允许扣除税法第十九条列明可以扣减的项目。

第四,在我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其适用税率由原来的33%调整至25%,同时明确指出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

(二)两税合并之前对外国企业的征税方法

(三)新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规定该种类型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同时不能享受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性税率。但随着国税发[2003]28号文的废除,原有税法对在我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规定的五类征税方法也被废除,尤其是原有的大量属于不予征税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的规定也取消了。因此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将此类非居民企业的纳税视同为居民企业处理,在废除了大量的征管条例和优惠政策后,具体应纳税额应参照居民企业的计算方法确定,即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四个统一、两个过渡”。

四个统一

第一个统一,是所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法。这一条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在中国,我们差不多走过了30年的历程。所以,这次通过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一个根本性、历史性的转变。

第二是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截至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近10种。据我估计,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过这种情况。现在,我们把它统一了,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基准税率都是25%。当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们也制订了一个优惠制度,对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率;但这个高新技术企业并不是仅指现行税法规定的在国家53个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而是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另外还有一档20%的税率,这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风险大、盈利能力低、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弱,但是它却吸纳了大量的就业,而且也是潜在的创业投资发起者。在任何一个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几乎都给予了优惠,我们当然也不例外。

这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存在着三档税率:一是25%的基准税率;二是15%的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三是20%的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当然,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我们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都要有明确规定。我们现在正在制订这个标准,需要对企业进行一些甄别和认定。

第三是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

税前扣除标准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最基础、最根本,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税收要素。在内外资企业两套税法下,我们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项目是不统一的。举两个最简单的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所有外资企业实行的都是税前扣除的工资制度,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对职工发放工资,完全都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得到全额扣除,这是一种完全的成本。但是对内资企业来讲就不一样了。到目前为止,内资企业实行的是计税工资制和工效挂钩办法,也就是说,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工资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超过了这个标准,既使已经发放给职工了,也要做纳税调整,作为企业的税基来计算。显然,这个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就不统一了。

所以,我们这次统一了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首先,所有企业全部实行工资税前扣除制度;其次,比照国际惯例,只要捐赠不超过企业利润总额12%都是可以扣除的,超过部分当然也要做纳税调整。实际上,利润总额的12%,数额是相当可观的,很少会有企业把利润总额的12%捐赠出去。所以,我们认为12%的捐赠标准已经很高了。应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要求。

第四是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很多优惠,对象不同,优惠方式、优惠力度、优惠项目都不一样,优惠的年限与期间也不同,非常繁琐。在优惠方式上,更多使用的是直接优惠方式,而不是间接优惠方式,并且主要侧重于区域优惠。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同时也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优惠政策,即统一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今后,优惠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产业,区域优惠是辅的。也就是说,我们淡化了区域性优惠,强化了产业性优惠。在优惠方式上,我们主要使用间接优惠方式,比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尽量少使用直接的减税和免税方式。现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在制订。在实施条例里,我们会把这些法律原则一一具体化,比如有对农业的优惠、对环保的优惠、对节能节水的优惠、对新材料的优惠等;当然,还有对高科技、技术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的优惠。

两个过渡

两个过渡中,第一个过渡是指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为了做到新旧税法之间的平稳过渡,特别是考虑到企业原来进行投资决策时对投资回报率的预测,我们制定了一个过渡措施。在新税法实施后,对于这些企业,我们把它称之为老企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逐渐过渡到新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完毕;还没有开始享受的,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原定期限享受完毕。

第二个过渡是,为了体现经济特区的窗口作用,特别是在科技发展方面的作用,经济特区怎样在现有的发展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其独特作用,也有一个过渡措施。就是在五加一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另外,对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新税法实施后也要继续执行。但这是一个过渡,到什么时候过渡完毕,则要由国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决定。

焦点问题

对于企业来讲,最关心的问题可能就是新税法的优惠政策能不能享受到,怎样才能享受到。对于这个问题,现在我们已经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方式,我们会根据优惠政策的成熟程度,制订相应的标准,适时颁布出来。比如高科技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小型微利企业等,我们都会有具体的标准和认定办法。

第二个问题是,新税法公布以后,对企业来讲,既是一个公平的机遇,实际上也是一种挑战。为什么这样讲呢?公平,大家都是一样的,税率公平、税前扣除项目公平、税收优惠政策也公平。但是,企业在现行税法下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财务处理办法,在新税法实施后可能会有不一致的地方。我认为,企业现在就应该开始着手制定执行现行税法的工作程序和新旧税法的衔接。尽管老企业有过渡措施,但它毕竟还要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来计算税基,所以,现在就要进行一些衔接。

第三个问题,可能是CFO比较关心的,就是最近一两年来,我们颁布了一系列新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明年又要实施,那么新会计准则体系与税法怎么衔接,有没有矛盾或需要调整的地方,便成为一个大问题。应该说,有需要调整的地方。我们现在正在一个一个地进行对比,然后进行调整;我们会将新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不一致的地方,通过会计科目以及税收调整的方式,尽快在年内公布出来,以便于大家执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企业行为给予了更多税收优惠,具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这要求企业必须顺势而为,积极调整经营思路,才能获得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

(一)重新审视自身,理清思路。企业应当对已有的投资和经营项目进行重新对照评估,对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或经营业绩不够理想的项目,抓紧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层次、转移投资项目或适当退出等措施,并把握好今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方向。

(二)利用好现有资源,发掘潜力。如有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并汇总缴纳所得税;现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继续用老企业来做新业务而不再新设企业;税负将上升的企业,要控制好获利年度以避免优惠年度放弃;小型微利企业要把握好认定标准的临界点等。

(三)发展符合政策导向的新项目,创造新优势。如:新办企业时投向有优惠政策的特定地区或项目;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及技改投入;设立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等。

二、加强费用调控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放宽了大部分与经营有关的费用的扣除标准,但其控制条件也更加明确,企业必须加强支出调控,合理、适度用好政策。

(一)掌握好费用扣除标准。如公益性捐赠支出除了扣除比例变化,其扣除的税基也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企业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时,要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额度。

(二)努力控制费用支出,特别要尽可能压缩扣除条件收紧的项目支出。如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不能扣除等。

三、做好财务核算

(一)准确核算各项收支。如除特殊规定外,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对同时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要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否则将无法享受应得的优惠;正确归总、确定各类资产的计税基础或成本,准确计提、摊销各项折旧及费用,要特别注意享受购置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的企业,对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要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等。

(三)做好税源扣缴人。特别要掌握好非居民企业及其计税收入的认定标准以及税率的度量,对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规定应税的所得,要按照源泉扣缴要求,准确计算并代缴所得税。

四、加强涉税协调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盈利水平;影响分析;措施

新税法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有哪些重大变化,对企业盈利水平等方面有哪些影响,应采取哪些策略应对,这都是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笔者结合A勘察设计企业的资料进行研究。

一、新税法的特点

二、新税法对企业盈利的影响分析

新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盈利的影响,本文以A勘察设计企业为例,该企业始建于1950年,是集勘察设计、建筑科研、设备安装、道路桥梁、水利水电、房地产开发、装饰装潢、监理消防、建材生产、机械制造、国内外货物运输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A企业下属共有C、D、E、F四家子公司,A企业注册资本为1亿元,假定2012营业收入为2亿元,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万,所得税金额为800万元,净利润2200万元。新税法对该公司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所得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对企业的盈利的影响

A勘察设计企业旧的所得税法规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所得税税率为25%。以2012年数据为例,旧法计算所得税税额为3200*33%=1056万元,新法计算所得税税额为3200*25%=800万元。新旧法比较,新法由于税率降低,减少所得税税额为256万元。

(二)工资税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为350人,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人均工资为2381元/月。旧法规定,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新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酬允许扣除。

新旧法比较,旧法允许扣除350*1600*12=672万元。新法允许扣除1400万元,差额为328万元,新法由于无扣除限额,减少所得税金额为328*25%=82万元。

(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全年权益性投资收益为1500万元,主要是子公司C和子公司D。旧法规定,要根据税率差进行补税。新法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为免税收入。新旧法比较,旧法由于子公司C和子公司D税率都是33%,不需要补税,新法中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说权益性投资收益对A建筑勘察设计企业没有影响。

(四)资本化标准提高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6月新增改善设备3000万元,8月完工,公司没有从银行借款,2010年5月从子公司C借款4000万元,2010年10月从子公司F借款6000万元,为正常经营使用。当期一年期银行借款利率为6.06%,2012年本期财务费用为300万元。旧税法规定:从关联方借款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50%,即为5000万元。旧法计算固定资产资本化利息为3000*6.06%*3/12=45.45万元,计入财务费用为4000*6.06%*7/12-45.45+1000*6.06%*3/12=111.1万元。新税法计算不超过关联方借款限额(1亿*2)2倍为2亿,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借款利息,银行利息限额为4000*6.06%*7/12+6000*6.06%*3/12=232.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资本化为45.45万元,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为232.3-45.45=186.85万元。新法由于关联交易限额的增加,新旧允许扣除差额为186.85-111.1=75.75万元,新法比旧法,减少所得税税额为75.75*25%=18.94万元。

(五)增加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变更对企业盈利的影响

新旧税法比较,旧法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亿*3‰=60万元,新法需要比较120*60%=72万元与2亿元*5‰=100万元,可以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72万元。新旧法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金额差为12万元,新法计算需要减少12*25%=3万元所得税税额。

(七)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新旧所得税税前扣除差异

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全年职工工资为1000万元,职工福利费为130万元,工会经费为1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为22万元。旧法规定按照工资14%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为工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的2.5%。新法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14%,工会经费为工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的2.5%,但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再一个以前旧法规定工资为规定的工资标准,新税法是指的合理工资薪金。随着工资薪金支出的据实扣除,这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也相应增大,同时新法规定除工会经费为拨缴外,强调了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概念。旧法计算允许扣除的三项费用为672*(14%+2%+2.5%)=124.32万元。新法要计算职工福利费限额为1000*14%=140万元,工会经费限额为1000*2%=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1000*2.5%=25万元,由于实际发生都低于限额,所以新法计算允许扣除三项费用限额为168万元。

新旧法比较,三项费用扣除差额为43.68万元。新法由于工资薪金没有限额,可以减少43.68*25%=10.92万元所得税税额。

综上所述,根据A勘察设计企业2012年实际经营情况,在新所得税法下可以节约的所得税税额=256+82+18.94+3+10.92+105=475.86万元。可见2012年在新所得税法下,相比旧所得税法计算得出的所得税,企业可以增加净利润475.86万元,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应对措施

(一)实施适应性战略,提升企业盈利水平

针对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调整发展思维,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经济实力创新发展模式,实施经济发展适应性战略。应适应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要求,从新税法框架下,寻找对企业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二)认真学习、贯彻新税法

企业上至领导下至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新税法,正确掌握和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使企业适应新税法的要求,用好用足新税法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应对措施。

(三)更加注重规范纳税行为

[1]林武.企业所得税会计两种差异方法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5).

[2]缪慧频.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差异比较[J].涉外税务,2008(1).

THE END
1.收入为零业务招待费怎么扣企业年度为零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有收入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且执行二者孰低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https://www.lawtime.cn/tuwen/696693.html
2.当期营业收入为零,业务招待费怎么调整税前金额免费法律咨询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应包括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发生额比列金额。https://www.66law.cn/question/21426160.aspx
3.没有收入,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直接按百分之六十算,还是税收金额我在表格105000里,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填了,税收金额也填了,但保存时税收金额就为0了是怎么回事 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6057531
4.收入为0,招待费还能不能税前扣除吗?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孰低的原则,公司没有收入,因此业务招待费全额纳税调增。 但是对于筹办期的企业来说,本身处于筹办期,也会发生业务招待费,如果不给与扣除,那也不合理,所以,筹办期招待费不受收入比例的限制,按发生的60%直接可以扣除。 https://www.lzcwgs.com/8791.html
5.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精选6篇)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三项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可以按企业当年销售(或营业,下同)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由于企业在筹建期间没有能够投入生产,更未能取得销售收入,如果按照企业当年取得销售收入的一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a4xcby.html
6.39个常用较难的会计科目处理方法,赶紧收藏+转发!34、招待费如何扣除 我公司今年1月,收入为73000,发生的招待费是95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3000*5‰=365.00元 950*60%=570.00元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380398414&efid=_VU_-lx1EOVdIem7ciVWyQ
7.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为业务招待费的60%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标准为业务招待费的60%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A.0.1%B.0.3%C.0.5%D.1%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题Word文档/Excel文档/PDF文档转化https://www.shuashuati.com/ti/37735bccb8fe40a3aa78d7bef0e32225.html?fm=bd1d2bdcdb6ca0f1bfeff3432cbf3a8aa2
8.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千5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则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成本=发出材料成本+不含税的加工费=300+100=400(万元)。【提示】此类知识点可在《考点汇编-委托加工物资》进行学习。 初级考试交流https://www.acc5.com/community/dynamic_2072230.html
9.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上述三种情形下的收入均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当收入为零能否扣除招待费 企业筹建期间的销售收入虽为零,但仍可以扣除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https://www.whrhkj.com/news/1578.html
10.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八大特点–注税课件网对纳税人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查补的收入,可以作为所属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冀国税函【2013】1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http://www.ctakj.com/3865.htm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解读国税函[2010]79号:相关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税函[2010]7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http://www.fdctax.com/cms/qysds/5450.htm
12.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2)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某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假定2021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为8800万元,会计利润为852.36万元。其中部分信息如下:(1)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2)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3)财务费用8O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https://www.zhaobangban.com/souti/avmssgty.html
13.无票收入长期零申报,被重罚!无票收入≠零申报!到底怎么处理才最例如:1.个人消费发票;2.公司名下无车但有加油票;3.发票查验系统查无此票;4.业务招待费费用超标限额提醒等。 并且,会根据正常发票实际情况对发票与付款做对账处理,从而减少企业因费用比例异常,或支付与发票错配而产生的风险。让老板能直观看到哪一个费用花多了?花超了?有了把关的依据,就可以及时调整预算或规划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63187
14.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已知,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拨G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2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取得销售服装收入2000万元,设计服务收入1000万元,出售房产收入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2)缴纳增值税320万元,房产税35万元,印花税2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0万元。(3https://www.xuesai.cn/souti/fqtkz7l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