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工业企业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所得,自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另外,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结束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法定基本税率为33%。
2、两档照顾性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税率征税。注意:金融保险企业(除农村信用社外)不执行两档照顾性税率。
3、如企业当年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按弥补亏损后的的应纳税所得额确认所得税适用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其中所称的“纳税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月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放,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工业企业的收入通过各种有关的账户,如“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等,进行具体的反映。在具体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根据有关账户分析确定其收入总额。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按照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按照《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指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公债,不包括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原则上都应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
按照财税字[1997]0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得净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此外,按照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征收所得税。
四、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企业在计算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真实、合法
企业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真实。合法是企业的有关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也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支出都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当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可扣除的费用的支出额无法确定,则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进行扣除。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的汁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3.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经营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仅限于当期的那部分支出,而资本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涉及多个会计期间的支出。具体来说,凡是为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支出为经营性支出,凡是为取得以后若干个会计期间的收益而发生的支出则为资本性支出。按照规定,经营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而资本性支出则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4.历史成本原则
所谓历史成本原则是指对于财产物资按取得时实际支付(已付或应付)的货币总额进行计价,当物价发生变动时不调整财产物资的账面价值。按照《扣除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