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影响深远。《学位法》制定过程中涉及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学位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是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的关系;三是《学位法》立法的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四是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与程序;五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六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与答辩委员会的关系;七是学位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八是有关学位纠纷的法律解决;九是对国外大学学位的认证,等等。对以上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对理解和适用《学位法》至关重要。同时,作为教育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学位法》并没有穷尽所有细节,主要是确定了原则和框架,为学位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总之,一部公正、透明、有利于学术发展的《学位法》对促进学术交流、提升教育质量、维护学位制度的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引言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教育事业迅速发展以及高等教育体制不断完善,为解决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尤为迫切。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3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24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二次审议。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学位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的关系
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的演变过程,展现了二者在构建和完善国家学位制度方面所保持的连贯性。《学位法》既有对过去改革成果的确认与巩固,也有对《学位条例》的重大发展。具体而言,《学位法》的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明文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全面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设立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学位工作,体现了央地“分权”的原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中又体现了政府与大学在学位授予方面的“分权”,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行的《学位法》不仅是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的国家学位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向大学学位制度的逐步过渡。这体现了在当代中国“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学位制度所经历的深刻变革,可以说,这是中国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为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而作出的必然选择。
三、《学位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四、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我国学位管理体制的特点在于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双层管理系统。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学位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学位管理工作;而在地方层面,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位管理工作。这种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体现了中国学位制度管理的特色,也涉及到了其下专家委员会的角色和功能。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
此外,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称和定位也值得深入考虑。从《草案》到审议通过后的《学位法》,一直使用“学位评定委员会”这一名称,其是否合适,或采取新的称谓以更好地反映其职能和地位,这是需要仔细斟酌的问题。到底何种机构在名义上或在实质上能够代表大学的最高学术权威,并且在实际运作中其角色和功能与其法律地位和象征意义相符,使其不仅仅是形式审查的机构,而真正能够成为维护学术质量与标准的守护者。总体来看,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复杂的权力分配和运作机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也要考虑如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两者的功能和职责,以便在推进学术治理和法治建设的同时,有效促进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发展。目前,《学位法》还是沿用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称呼,维护了之前《学位条例》关于这一组织机构名称的相对稳定性。不过无论如何,“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力性质,既非纯粹的学术权力,亦非纯粹的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它既有高校学术权力的属性,也有高校行政权力的属性,因而具有“混合权力”的性质。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与答辩委员会的关系
在我国高等教育学位授予体系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与答辩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划分与相互关系是确保学位授予的严格性与公正性的关键。这不仅关乎学术的质量控制,也是保障学术自由和促进学术创新的基础。通过确立清晰的规则和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学位评定过程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从而提高学位授予的整体质量和公信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校内学位评定结构中的最高层级,理论上拥有最终决定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最终审查和批准,确保整个过程的质量和标准得到维护。尽管在形式上具有决定权,但其实质作用更多是进行最后的监督和把关。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则更接近具体的学术实践,负责对特定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学位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它在专业性和学术性方面起着直接的作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基于专业知识的评审意见。这些分会在具体学科或专业的学位评定工作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负责初步工作和推荐,但最终授予决策权仍属于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目前《学位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这种委托可以理解为分委员会的工作就是受委托代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一般情况下,受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者来承担。答辩委员会承担着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实质性评判的重要职责,进行学术评价和讨论,其独立性、校内外专家的比例和选取、答辩通过的标准等,都是确保学位评定质量的关键因素。
七、学位撤销的条件与程序
八、学位法律救济
九、对国外大学学位的认证
此外,今后对国外大学学位认证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文化差异和教育体系差异问题,即不同国家的教育体系和学术文化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如何影响学位的认证和等同性评估需要进行考虑;二是学位认证的公平性和非歧视性问题,确保认证过程的公平性,不因国别、文化或教育体系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三是学位认证对国内教育的影响问题,认证国外学位会对国内教育体系产生何种影响及如何平衡国内外学术标准,是一个需谨慎思考及平衡处理的问题,以确保国内教育体系的完整性和发展;四是学位认证与学术诚信问题,避免认证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如伪造材料等。
综合来看,《学位法》在国外大学学位认证方面还需进一步增补与完善,应全面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确保认证政策的适用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适应我国教育开放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反映国内需求的学位认证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学位法》的制定不仅是对现有学位管理体系的完善,更是对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推进。从学位授予机构的资格认定到学位的授予、管理和撤销,这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思考都体现出法律的完备性和严密性,且展现出法治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深入实践;对学位授予机构的资格认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以及学位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思考,则反映出对学术独立的重视,对促进学术界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学位法律救济的规定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重视以及对学位评定机构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学位法》制定过程中对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和解决,不仅兼顾了教育公平与效率,还结合了国内外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因素。
(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杜佳欣同学的大力协助,特别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