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中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制定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影响深远。《学位法》制定过程中涉及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学位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是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的关系;三是《学位法》立法的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四是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与程序;五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六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与答辩委员会的关系;七是学位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八是有关学位纠纷的法律解决;九是对国外大学学位的认证,等等。对以上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对理解和适用《学位法》至关重要。同时,作为教育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学位法》并没有穷尽所有细节,主要是确定了原则和框架,为学位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总之,一部公正、透明、有利于学术发展的《学位法》对促进学术交流、提升教育质量、维护学位制度的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引言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教育事业迅速发展以及高等教育体制不断完善,为解决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尤为迫切。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3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24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二次审议。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学位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的关系

从《学位条例》到《学位法》的演变过程,展现了二者在构建和完善国家学位制度方面所保持的连贯性。《学位法》既有对过去改革成果的确认与巩固,也有对《学位条例》的重大发展。具体而言,《学位法》的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明文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全面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设立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管理和监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学位工作,体现了央地“分权”的原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中又体现了政府与大学在学位授予方面的“分权”,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行的《学位法》不仅是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的国家学位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向大学学位制度的逐步过渡。这体现了在当代中国“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学位制度所经历的深刻变革,可以说,这是中国在实现现代化进程中,为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而作出的必然选择。

三、《学位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四、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我国学位管理体制的特点在于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双层管理系统。在中央层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学位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学位管理工作;而在地方层面,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位管理工作。这种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体现了中国学位制度管理的特色,也涉及到了其下专家委员会的角色和功能。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

此外,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称和定位也值得深入考虑。从《草案》到审议通过后的《学位法》,一直使用“学位评定委员会”这一名称,其是否合适,或采取新的称谓以更好地反映其职能和地位,这是需要仔细斟酌的问题。到底何种机构在名义上或在实质上能够代表大学的最高学术权威,并且在实际运作中其角色和功能与其法律地位和象征意义相符,使其不仅仅是形式审查的机构,而真正能够成为维护学术质量与标准的守护者。总体来看,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涉及复杂的权力分配和运作机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也要考虑如何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两者的功能和职责,以便在推进学术治理和法治建设的同时,有效促进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和发展。目前,《学位法》还是沿用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称呼,维护了之前《学位条例》关于这一组织机构名称的相对稳定性。不过无论如何,“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力性质,既非纯粹的学术权力,亦非纯粹的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它既有高校学术权力的属性,也有高校行政权力的属性,因而具有“混合权力”的性质。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与答辩委员会的关系

在我国高等教育学位授予体系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与答辩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划分与相互关系是确保学位授予的严格性与公正性的关键。这不仅关乎学术的质量控制,也是保障学术自由和促进学术创新的基础。通过确立清晰的规则和程序,可以有效避免学位评定过程中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从而提高学位授予的整体质量和公信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校内学位评定结构中的最高层级,理论上拥有最终决定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学位授予过程进行最终审查和批准,确保整个过程的质量和标准得到维护。尽管在形式上具有决定权,但其实质作用更多是进行最后的监督和把关。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则更接近具体的学术实践,负责对特定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学位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它在专业性和学术性方面起着直接的作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供基于专业知识的评审意见。这些分会在具体学科或专业的学位评定工作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负责初步工作和推荐,但最终授予决策权仍属于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目前《学位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这种委托可以理解为分委员会的工作就是受委托代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一般情况下,受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者来承担。答辩委员会承担着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实质性评判的重要职责,进行学术评价和讨论,其独立性、校内外专家的比例和选取、答辩通过的标准等,都是确保学位评定质量的关键因素。

七、学位撤销的条件与程序

八、学位法律救济

九、对国外大学学位的认证

此外,今后对国外大学学位认证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文化差异和教育体系差异问题,即不同国家的教育体系和学术文化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如何影响学位的认证和等同性评估需要进行考虑;二是学位认证的公平性和非歧视性问题,确保认证过程的公平性,不因国别、文化或教育体系的不同而有不同标准;三是学位认证对国内教育的影响问题,认证国外学位会对国内教育体系产生何种影响及如何平衡国内外学术标准,是一个需谨慎思考及平衡处理的问题,以确保国内教育体系的完整性和发展;四是学位认证与学术诚信问题,避免认证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如伪造材料等。

综合来看,《学位法》在国外大学学位认证方面还需进一步增补与完善,应全面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确保认证政策的适用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适应我国教育开放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反映国内需求的学位认证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学位法》的制定不仅是对现有学位管理体系的完善,更是对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推进。从学位授予机构的资格认定到学位的授予、管理和撤销,这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思考都体现出法律的完备性和严密性,且展现出法治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深入实践;对学位授予机构的资格认定、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以及学位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思考,则反映出对学术独立的重视,对促进学术界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学位法律救济的规定体现了对个人权利保护的重视以及对学位评定机构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学位法》制定过程中对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和解决,不仅兼顾了教育公平与效率,还结合了国内外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更广泛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因素。

(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杜佳欣同学的大力协助,特别致谢!)

THE END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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