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模式有哪些?
1.海关监管代码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
海关监管代码为“9710”其全称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选择该模式出口的企业申报前需要先上传交易电子信息,在网上订单中填写收货人姓名等关键信息,企业提供的物流服务还需要上传物流电子信息;在线支付的订单在交易平台完成后,可以选择上传其收款信息。
2.海关监管代码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海关监管代码为“9810”其全称是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再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模式。但是如果海外仓备货模式按此监管方式报关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但还未销售,则暂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要等到跨境电商在平台零售后按交易订单来确认销售后申请退税。
3.海关监管代码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4.海关监管代码1210: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5.海关监管代码1239: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等方式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各参与主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五)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食品是否需要中文标签?
(六)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和个人物品进境税率有何不同?
(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惠促销怎么征税?
(八)跨境电商出口的产品退运入境需要缴税吗?
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主要包括“滞销商品”“拒收商品”及“退货商品”三大类。“滞销商品”主要指企业备货至海外仓,由于长期未能实现销售而滞留在海外仓的商品;“拒收商品”指已发货但购货方拒绝接受的商品;“退货商品”指已发货但由于某种原因被退回的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以上三种形态商品须为跨境电商项下,即通过海关监管方式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
(九)通过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是什么意思?
(十)跨境电商的“一件代发”为何会涉嫌走私?
(十一)利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来给跨境电商刷单也会构成走私吗?
(十二)跨境电商走私如何计算偷逃税款?
因跨境电商贸易方式享有税收优惠政策(0关税,70%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估算偷逃税款时,可通过一般贸易货物应缴税款减去已缴的70%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
(十三)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负责推单的人可以认定为从犯吗?
推单行为不一定构成走私,但若合作的企业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形,则构成走私。对于其低报价格行为,是否知悉,以及采取何种态度、推单平台在整个进口活动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等等,都会影响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