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出台疫情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央广网西安12月29日消息(记者张伟)记者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1年12月29日,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陕西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陕市监发﹝2021﹞545号)》(以下简称《认定指导意见》),并对该指导意见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了解,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与抗击疫情和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此类商品的价格波动群众最为关心,市场反应也最为敏感,保持其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十分重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始终零容忍,始终坚持露头就打,通过坚决严格执法,切实有效地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规,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政府同意,联合省发改委印发了该《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2021年12月29日)起执行。
据介绍,该意见共明确了4种哄抬价格的情形:一是《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变化,超过12月22日前实际进销差价率的销售行为;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四是12月22日前未发生实际销售或22日前无法查证实际交易情况以及无原价参照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以上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切实维护陕西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进销差价率的确定原则。根据去年疫情期间陕西省根据物资供应情况,并参照兄弟省市差价率标准,确定进销差价率为35%。从当时执行情况来看,既保证了市场供应,又稳定了市场价格。因此,结合当前全省疫情防控的实际,我们继续将进销差价率确定为35%。
此外,《认定指导意见》还明确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5元的,一般不认定哄抬价格。
《认定指导意见》仅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防疫物资以及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参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