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开创财税法学研究新篇章

很荣幸代表财税法学研究会向中国法学会汇报近年来的工作,并借此机会向兄弟研究会取经和学习。

相比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型的交叉性应用法学学科。它起步较晚,但极富成长性和生命力,契合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学科的发展速度很快。相比成立较早的兄弟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也是一个年轻的研究会,自2001年成立至今不过九个年头,无论是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抑或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参与国家立活动诸方面,都需要向兄弟研究会学习。

2008年9月换届选举后,在中国法学会的大力支持下,新一届研究会领导班子坚持“民主建会、学术强会、制度治会”的宗旨,提出研究会要有新理念,要有大视野、大思路、大胸怀的发展思路,凝聚了全体成员的共识,锐意改革,开拓创新,使财税法学研究会成为中国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一支生力军。

以下我将着重点向大家介绍新一届研究会成立以来的工作,恳请各位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我们进一步改进!

一、推进多层次的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

只有通过学术交流与合作,才能取长补短,并形成一种竞争和激励机制,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自2001年起,相继举办了一系列大型学术研讨会,其中既有国际研讨会,又有海峡两岸的研讨会。特别要说明的是,国际与海峡两岸学术交流是研究会和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特色与最大亮点。

(一)国际学术交流

我们一直将国际化作为财税法学研究发展的重点,争取中国财税法学在国际上的更多话语权,建立了同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定期平台。北大举办过三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2008年10月,我率团参加了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四届论坛。仅2009年1月至10月间,研究会与有关研究机构合作,连续举办了五次高水平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即1月在北京大学举办的“第一届中德税法高级论坛”、3月在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中欧税法高级论坛”、5月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的“东亚税法高级论坛”、6月在在北京大学举办的“第五届中美税法高级论坛”;10月24日—28日,我率团访问德国,参加了在马普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和税法研究所举办的第二届“中德税法高级论坛”。这五次国际学术交流都有国际水平的国外学者参与,对推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和实现中国法学会提出的“学术外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海峡两岸学术交流

推进海峡两岸统一,是党和政府长久以来的方针政策,财税制度的统一是其中重要环节。我们一直致力于推动两岸财税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两岸财税法学者间已建立了定期化、稳定化的交流机制。两岸财税法学人之间的密切联系有助于加深海峡两岸的相互了解,从而为祖国统一大业贡献一份力量。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界自2000年建立联系以来,交流频繁,形式多种多样。自2003年4月第一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举办到2008年底,共举办了九届。其中六次在大陆,三次在台湾。

原来,历年在大陆举办的“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是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作为主要承办单位。我担任研究会会长之后,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办成为研究会的合作平台,2009年4月,第十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高雄大学法律学院分别举办,2009年9月,第十一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研讨会在兰州成功举办。大陆学者与台湾地区知名财税法学者几乎都到会,社会影响很大。

除了学术研讨会之外,我们出版了“税法学文库”等一系列大陆学者的优秀作品,成功引进了台湾地区著名学者十余部税法著作。大陆的税法著作开始在台湾出版,受到台湾学术界的欢迎。此外,我还与台湾元照出版社共同创办了“月旦财经法杂志”,现已出版发行19期。

(三)学科之间的交流

财税法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界通过交流,不仅发现了不少共同的话题,拓宽了彼此的研究视野,而且增进了友谊,为进一步合作提供了契机。今后,我们还要推动财税法学与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间的交流。作为一个新兴学科,财税法学敢于承认差距,敢于直面挑战,勇于向其他学科学习。只有取长补短,财税法学才会更加成熟,不断进步。

(四)学科内部的交流

十年前,财税法学是一个毫不起眼的弱小学科,不仅研究成果少、质量不高,而且专业教学科研人员少,力量分散。近五年来,我们组织全国的财税法学教学科研人员,举办学术年会以及各种专题研讨会,使得财税法学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有一定规模的研究团队。2009年研究会兰州学术年会,与会人员200余人,除部分日本暨台湾地区代表外,大部分代表来自国内的高校和研究机构,也有来自中央国家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业的代表。

在2009年的年会上,研究会设立了财税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以期促进专业科研人员与财税法实务界人士的交流。为了加强财税法学教育方面的交流,还成立了财税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这两个专业委员会都可以独立开展活动,从不同的角度推进财税法学的发展。今后,根据情况需要,我们还会设立其他的专业委员会,以不断拓宽财税法学的交流平台。同时,为了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会设立了对外学术交流委员会。

在研究会之外,还应该有更多的交流平台。我们鼓励各个成员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建立新的交流平台。例如,2009年12月,武汉大学熊伟教授创设了“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并举办了首届学术研讨会。博士论坛主题突出,形式活泼,讨论深入,内容丰富。我代表研究会到会致辞,以示支持。总之,学术交流的形式不拘一格,学术交流的途径多多益善。

二、加强制度化建设,倡导民主与改革之风

财税法学研究会是自律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自律的关键在于有章可循,制定规则供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及全体会员、理事遵照执行,有助于本会实现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规则”,推动研究会的规范化、制度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从2009年初开始,我们就着手对《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章程》进行修改,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到8月初基本成型。按照中国法学会最新的要求,二级研究会不再制定“章程”,而是称之为“规则”。因此,2009年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研究会规则”,成为中国法学会所辖二级研究会中第一家制定“规则”的研究会。

规则对研究会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规范。例如,按照中国法学会的要求,我们将理事会设计成决策机关,规则通过、会长和副会长选举等,都改由理事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仅限于选举理事和推荐名誉会长。再如,对理事和常务理事设定了明确的资格要件。对于长期怠于行使权利的,我们还设计了退出机制。规则还对研究会的职能机构、工作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事实证明,规则的制定使研究会工作的规范性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

在财税法学研究会,领导班子就是指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会长会议。为了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体现集体的智慧,我将本来由会长行使的权力,改由会长会议集体行使。我个人认为,领导班子的见识和胆略如何,团结协作与否,对研究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因此,2009年兰州年会之后,我们召开了第四次会长会议,专门研讨研究会的发展战略和领导班子建设问题。

我们特别提出,会长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一旦形成决议,必须无条件执行。此外,我们还讨论了优秀论文的评奖规则、研究会课题评审规则,以及秘书处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这次会议,不仅奠定了研究会未来的发展战略,而且凝聚了共识,理顺了关系,增进了友谊。

(三)完善选举程序,倡导民主机制

在研究会中,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的产生,都有赖于一定的选举机制。不过,选举不是单纯的投票,还必须有配套机制。例如,根据《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提出,理事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或具有实务部门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提出,理事有权申请退出本会,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或本届期内有3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为了体现代表性,我们还要求,新增理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2名理事推荐并由其所属单位签署意见。

对于常务理事,我们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常务理事应当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或具有实务部门副司(局、厅)级以上行政职务,且在财税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了以上规则,我们在确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时,可以事先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这种努力,可以保障研究会组成人员的良好素质,更好地促进财税法学科的发展。

在2009年第四次会长会议上,我们还提出,明年新增副会长的候选人,可以尝试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即,先有30名以上理事联合提名,本人确认,单位推荐,然后由会长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只要资格审查通过,即正为正式候选人,可以提交理事会表决。拟创中国法学会二级学会民主选举领导班子成员之先河。我已经向中国法学会汇报过这个想法,法学会领导非常支持。确实,法学学术团体无权无利,最丰富的是规则意识,最珍贵的是创新精神。因此,应该大胆尝试民主机制。这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也是一致的。

三、鼓励开放,提倡竞争,多元参与,共创佳绩

我们充分认识到,在财税法学科发展的进程中,研究会是一支重要的力量,但不是唯一的力量。事实上,研究会的发展有赖于成员单位和个人的努力,研究会本身只是一个协调、组织、引导的角色。因此,必须摆正研究会与成员单位及个人的关系。研究会无权对成员单位和个人发号施令,它只能通过增加自身的吸引力,发挥这些单位及个人的积极性,才能使更多的研究成果不断问世,使更多人的愿意参与研究会的活动。

不封闭,不保守,任何有利于学科发展的事情,我们都不排斥,也不害怕来自其他学术团体的竞争。我们相信,只有竞争才能最大程度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为财税法学贡献出最好的成绩。在研究会内部,我们也引入竞争机制。例如,建立法学教育专业委员会、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对外学术交流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的制度,目的也就是为了促进内设机构之间的竞争。

四、重视财税法学人才培养,推动财税法学教育创新

财税法学研究会虽然不是一个教学机构,但是对人才培养和教育创新非常关心。毕竟,只有推动这两项工作的进程,财税法学才会生生不息、后继有人,财税法学研究会也才能持续发展。我们所做的工作可以用三个词来概括,即“重视引导”、“积极促进”、“鼓励合作”。

所谓重视引导,就是指创造一种积极向上、求知探索的氛围,让更多的人愿意从事财税法学教学和研究事业,让他们相信财税法学科前途光明,让他们感觉自己在研究会中受到尊重和重视。例如,在研究会举办学术年会时,我们强调给每个人提供参与的机会,同时让学有所长的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我们主张学术平等,注重培养新人。如,我们从2009年起设立研究会课题,确定一些基础性、热点性题目,鼓励年轻学者和在校研究生申报,这在中国法学会二级研究会中还是首家。此外,我们一直坚持每年评选青年优秀论文,也是为了对青年学者以激励和引导。我们现在有全国最大的财税法学研究团队,一大批年轻学者已经成长为中国财税法研究的重要力量。

所谓积极促进,就是指对成员单位在教育创新方面的尝试,利用研究会的平台大力提供支持,或者直接由研究会出面联络,推动财税法学教育发展的进程。例如,2009年4月,当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联合向国务院学位办申报“税法硕士项目”时,财税法学研究会就附署了热情洋溢的支持信,重点强调该项目对财税法学科发展的意义。今后,我们仍然要继续支持这一项目,争取早日申报成功。此外,我们还要支持和推动将财税法学作为本科主干课程,推动有条件的大学在法律硕士项目中分设财税法方向,或者以北京大学为范例,将财税法学设立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

从2005年到2009年,受教育部委托,北京大学财经法中心连续举办了五届全国财税法暑期精品课程。第一届针对全国高校财税法青年骨干教师,后四届主要针对在校研究生,除了大陆地区的硕、博士研究生外,还有来自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德国等地的研究生,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慕名前来旁听。由于组织得力,师资阵容强大,学员专心投入,暑期精品课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中,教资培训班的学员大多都成为各个单位的学术或教学骨干。今后,我们还要继续举办全国财税法暑期精品课程,使其成为培养财税法后备人才的摇篮。

五、积极参与财税法治建设,加强与外界的沟通和联系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举行历史上的首次立法听证会,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中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我作为唯一的法学界人士出席听证会。2006年10月31日,我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专题讲座,讲稿在2007年3月全国人大召开时被转发给所有参会代表,对推动《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我还担任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委托项目《税收基本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项目《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顾问。

在参与财税立法活动的同时,我们还认识到,财税法学科需要建立一个对外交流的平台,使中国法学会领导,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兄弟研究会的负责人,法学界的知名人士,能够及时了解财税法学的动态,了解财税法学研究的进展。尽管“中国财税法网”和各类出版物也能起到类似的作用,但是其信息发布的方式有些被动,信息内容不具有针对性。因此,2009年10月,研究会与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创办了《财税法学动态》,至今已经发行两期,第三期正在印刷中,每期发行近1000份。《财税法学动态》的发行,建立了一条与外界沟通和联络的稳定渠道,收到了非常好的宣传效果。今后,我们还会继续改善刊物内容和编辑方式,让跟多的人通过《财税法学动态》了解财税法学,了解财税法学研究会。

以上就是我所总结的财税法学研究会的经验,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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