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问答题(每题10分,共2题,共20分)
1.甲卷烟厂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19年3月甲瓜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要求:根据_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4)计算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5)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指出甲广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及解析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X56%+180X150÷10000)X70%+380X56%+80X150÷10000=470.69(万元)。
(2)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X(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X30%=145.2(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X13%=62.92(万元)。
业务(2)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X56%+200X150÷10000=507(万元)。
(4)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69+507-165X30%X80%=938.09(万元)。
(5)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20)÷(1-30%)X30%=49.29(万元)。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居民个人王某及配偶名下均无房,在某省会城市工作并租房居住,2018年9月开始攻读工商管理硕士。2019年王某取得收入和部分支出如下:
(1)每月从单位领取扣除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8000元,截至11月底累计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363元。
(2)取得年终奖48000元,选择单独计税。
(4)每月支付房租3000元。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部分)
要求:
(1)计算2019年12月王某取得的工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2)计算王某取得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3)计算王某取得的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4)计算王某取得的2019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5)计算王某就2019年综合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或申请的应退税额。
[答案及解析]
(1)12月王某取得的工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8000×12-5000×12-1500×12-400×4)×3%-363=129(元)。
(2)48000÷12=4000(元),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王某取得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48000×10%-210=4590(元)。
(3)王某取得的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70%×20%=2240(元)。
(4)王某取得的2019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8000×12+20000×(1-20%)×70%-5000×12-1500×12-400×4]×3%-828(元)。
(5)828-363-129-2240=-1904(元),王某就2019年综合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请的应退税额为1904元。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2015年12月以10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3月25号,2019年1月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物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已移交物业公司使用,物业用房开发成本500万元。
(4)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20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理由。
(2)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6)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本题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42000/(1+5%)×5%=2000(万元)
[知识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3)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00×(5%+3%+2%)=200(万元)
[知识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P432)
(4)
允许扣除的土地支付金额=10000×(1+4%)=10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7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10400+7000×10%=1740(万元)
加计扣除=(10400+7000)×20%=348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0400+7000+1740+200+3480=22820(万元)
(6)
不含税收入=42000-2000=40000(万元)
增值额=40000-22820=17180(万元)
增值率=17180/22820=75.28%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7180×40%-22820×5%=57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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