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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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标准条件依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价标准条件》中指导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聋儿中心及市、县(区)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申报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不含教研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三)中小学二、三级教师直接确定或晋升(转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幼儿教师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四)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当年聘期方可计入任职年限。

(五)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六)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七)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及教研员晋升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任教经历(通过交流方式任教、通过支教方式任教或已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均可)。客观上不具备到农村任教条件的教师,其参加指导、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或其他扶贫工作经历(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逐人出具证明并附印证材料)可视为具有相应经历。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为支教经历。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在任校长(含其他校领导)和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须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在山区、丘陵地区农村学校任教满9年或在条件更为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视为具有交流经历)。

(八)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三、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一)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1.资格、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专业理论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和讲课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3.育人工作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小组、社团参加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4.教学工作

(1)教学经验丰富,胜任本学科教学。中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从教以来须承担本学科(1-6年级)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且任期内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的人员及按教育管理专业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校(园)长参照此条执行。

5.教科研工作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师(不含教研员)和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6.专业示范

(1)中小学校(园)长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其他人员任期内在校级及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其中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

(2)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和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3)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小学校长及幼儿园园长)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学科带头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省骨干教师、省教学能手(省保教能手)。乡镇以下小学教师可降低级别要求,但不得低于县级。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和校、园长(不含按一线教师申报的校、园长)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二)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和讲课成绩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次。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中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二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县域内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须经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3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学校以上单位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三)二、三级教师标准条件

对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包含成人教育毕业生),直接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要求:

1.中小学三级教师:大学专科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中小学校任教,见习期满,经教学考核合格。

2.中小学二级教师:大学本科毕业,在中小学校任教,见习期满,经教学考核合格。

3.助理讲师:大学本科毕业,在中职学校任教,见习期满,经教学考核合格。

4.助理实验(实训)师:大学本科毕业,在中职学校任教,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实验(实训)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

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要求:

1.中小学二级教师:受聘中学三级教师2年以上,经教学考核合格;专科毕业受聘小学(幼儿)二级教师2年以上,经教学考核合格;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受聘小学(幼儿)二级教师4年以上,经教学考核合格。

2.助理讲师:后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中职学校任教,经教学考核合格。

3.助理实验(实训)师:中专毕业,在实验(实训)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受聘实验(实训)员满4年,经考核合格。

四、有关说明

1.有关标准的说明参见晋人社厅函〔2018〕956号附件1《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价标准条件》p20--p28内容。

2.相近学科的界定:生物←→化学;政治←→历史;数学、物理→信息技术;法律→政治等可视为相近学科。

3.农村或乡镇以下学校的界定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依据实际管理情况出函划分。

五、工作纪律要求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省人社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二)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2.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3.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以及支教、交流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5.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纪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1)填报虚假材料的;

(2)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3)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1.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2.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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