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表示,包含打车费一共可以给于女士退30元,于女士依然不同意,表示可以接受对方给自己补偿一张面值100元的购物卡,超市的工作人员没有同意,表示自己做不了主。
于女士觉得,本来就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自己的要求也不过分,但这位工作人员看协商不成,就不再理睬她。
于女士在退换时拍了视频
10月12日,
向总服务台反映了对
工作人员专业度与服务态度的不满。
期间,市场监管部门也对此事进行了协调,但于女士对协调后赔偿50元的方案依然不满意。于女士说:“我虽然只花了几元钱,但是我在大超市买东西,买的就是服务,我现在也不纠结水果赔偿多少钱了,我现在就希望对方给我当面道歉。”
于女士当晚拍摄的视频
2
维客超市:使用时发现坏了可随时退换但100元购物卡没法赔付
那么,
维客超市方面
对此事又是怎么说的呢?
10月27日,记者联系到了维客总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出事门店没有向总部上报此事,他对此事不了解,想知道具体经过要与出事门店联络,并表示维客超市的宗旨是满足顾客的一切要求。
10月28日下午,维客超市(翠海宜居店)的客服经理给记者回电,说于女士是在10月11日中午购买的商品,晚上到店一直协商到大约11点未果。
期间,市场监管部门也去现场进行了取证和协商,于女士当时要求赔偿300元,市场监管部门也表示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能进行协调。这位客服经理也表示,如果于女士现在的要求是当面道歉,他们也会尽最大可能满足消费者。
3
律师说法:如果买到的水果不能食用
经营者有义务退货
在什么情况下
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
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冰针对此次事件分析说:
首先,大家熟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次消费者遇到的情形,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最低一千”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本次消费者遇到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农产品的质量问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调解。
当然,如果买到的水果确实不能食用,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有义务退货,同时,从经营角度而言,经营者可以适当补偿消费者,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商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