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中国财政体制发生了多次重大的改革调整。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50-1979年计划经济时期的“统收统支”阶段,二是1980-1993年改革开放初期的“财政包干”阶段(见表1)。
表1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年表(1950-1993年)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1949-1978年)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财政体制(1949-1952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内外交困,国民经济处于崩溃边缘。受长期战争影响,国家财政尚处于分散经营、分散管理、收支脱节以及赤字严重的状况。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稳定市场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国家进行了一系列财政制度建设。
1.“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49-1950年)
1949年冬,中共中央确定了全国财政经济实行统一管理的方针。1950年2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讨论解决财政经济困难的对策,会议决定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全国财经工作。同年3月和4月,中央先后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零年度国家财政收支的决定》,明确要求统一国家财政收入,建立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一时期财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财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国家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工资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决算等,均由中央统一制定或编制,经批准后实行。
第三,除地方附加外的各项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核实人数,核实开支,节余缴公;无预算不拨款,无计算不审核预算,纠正以临时批拨代替审核的做法;并随时检查各收支部门,是否按照财政计划执行,及执行中有无错误。
2.“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1951-1952年)
1951年全国财政经济形势初步好转,为了更好地调动地方积极性,提高地方财政机动性,中央开始探索改革财政经济工作,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1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决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财政三级制,并明确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同年5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明确在保证财政工作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地向地方政府逐步下放部分财政管理职权。这一时期我国财政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财政实行分级管理。财政收支系统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方针,实行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财政制。专署及县(市)的财政,列入省财政内。中央级财政称中央财政,大行政区级以下财政,均称地方财政。
第二,划分各级财政收支系统。由财政部就指定的收入及核准的各区预算,划分一部分为大行政区的收支;大行政区根据中央划分之收支,按所属各省(市)具体情况,划分为大行政区级与省(市)的财政收支,并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中央直属省(市)的财政收支,由财政部划分,报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施行。
第三,划分国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主要划分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比例解留收入三类。中央财政收入包括:农业税、关税、盐税、中央直接经营与管理的国家企业收入、清仓收入、中央级行政司法规费收入(包括土地所有证费收入)、内外债款收入、国家银行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屠宰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地方经营的国营企业收入、地方行政司法规费及其他收入等。中央和地方按比例解留收入则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以及烟酒专卖利润收入等。
第四,划分国家财政支出。按照行政、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和业务范围,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中央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国防费、中央经营的国营企业投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化教育事业费以及中央级行政经费、内外债还本付息、其他支出等。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各级管理的国营企业投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地方各级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地方财政收支,每年由中央核定一次预算。地方财政支出由地方财政收入、比例解留收入、中央财政拨款补助依次抵补。地方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应将收入大于支出部分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上年预算结余,分别列为各级财政收入,编入本年预算,并抵顶支出。决算后上年实际结余超过预算编制数的,超过部分由中央酌情分配给地方一部分;上年实际结余未达到预算编制数的,则由中央补助地方不足部分。此外,为了调动地方增收积极性,农业税超收部分50%留给地方。
1951年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明确中央和地方收支范围、预算实行收支挂钩、因地制宜下放财政职权等措施,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开始探索调动地方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开展。自此,我国财政体制开始由统一财政管理体制向分级财政管理体制过渡。
(二)“一五”计划时期的财政体制(1953-1957年)
经过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阶段,我国财政收支已经完全平衡,工农业生产得到全面恢复,国家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已具备良好基础。按照“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1953年,我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为更好适应当时经济形势的需要,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中央开始加强对财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952年11月,中央决定调整大行政区政府设置,将大区由一级政权机构调整为中央的派出机构,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并于1954年将大区全部撤销。1953年,中央将财政管理体制相应地调整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财政制;同年,中央召开全国财经工作会议,周恩来同志在会上明确提出了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方针和指导思想。1954年,邓小平同志在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财政工作的六条方针。总体而言,1953-1957年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预算。取消原大区一级财政,大行政区支出由大行政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报,报送中央财政部,列入中央预算,为中央预算的单位预算。设立县(市)一级财政,并将区、乡(村)镇的支出列入县(市)总预算,为县(市)的单位预算。所有乡(村)镇原在工商业税、城市房地产税上的附加,及一切未经法令规定的自行摊派等,一律停止征收。
第二,采取分类分成办法,划分政府财政收入。将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属于中央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盐税、烟酒专卖收入以及中央和大区管理的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属于地方的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农业税和工商业税。属于中央的调剂收入包括:货物税和商品流通税。
第三,基本按照隶属关系,划分政府财政支出。属于中央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中央预算;属于地方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地方预算。
第四,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按照收支划分。地方的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的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差额不足部分由中央划给调剂收入弥补。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地方预算超额部分仍按原定比例分成。地方政府的年终结余,由各地在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再上缴。
(三)“大跃进”时期的财政体制(1958-1960年)
1.“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1958年)
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开始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政的管理权限,增强地方的机动财力。1958年4月,中央进一步将三年不变调整为五年不变。这一时期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扩大地方财政收入范围,提高地方财力。收入仍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将地方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将原有地方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原已划给地方的税收及地方其他零星收入,全部划归地方;将中央划归地方管理企业和虽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企业利润的20%划归为地方收入;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作为分成调剂收入,根据各地收支平衡需要按不同比例调剂。
第二,调整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地方正常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地方经常性支出等,由中央划给收入自行安排。二是中央专案拨款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和重大灾荒救济、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性开支,一年一定,由中央拨付,纳入地方预算。
第三,确认地方财政平衡次序,确定上缴比例。一是地方固定收入超过正常支出需要的,将多余部分上缴中央,并确定上缴比例;二是地方固定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划给一定比例的企业分成收入;三是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划给一定比例的调剂收入;四是以上三种收入仍不能满足正常支出需要时,差额部分由中央拨款补助。
第四,确定地方正常支出和划分收入数额。地方收入和地方支出,均以1957年预算数作为基数,收支项目和分成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地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支出的,地方可以自行安排使用。地方预算的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由地方在下年度自行安排使用。
尽管1958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大大加快了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但它也滋生了诸多弊端,使得其在仅仅实行一年之后便难以为继。这其中的主要问题在于:受“大跃进”高指标、浮夸风等的影响,国家经济工作开始偏离正轨,财政收支出现“假结余掩盖真赤字”的指标虚假问题;同时由于财政管理权限的过快过多下放,地方分得的机动财力大大超出原有预计,且地区间财力差异甚大,生产发展快的地区将超收部分自留,生产发展慢的地区则需中央财政调剂。如果财政体制继续按照原计划五年不变的要求贯彻下去,则中央财政将难以维持。
2.“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1959-1960年)
1958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决定从1959年起实施“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试图通过将“五年不变”改为“一年一变”的作法,改进财政管理体制,解决财力过于分散等问题。这一时期的财政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下放收支管理权限。一方面下放财政收入的管理权,除少数仍由中央直接管理和不便于按地区划分的收入,如铁道、邮电、外贸、海关等收入以外,将其他收入全部划给所在地方管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下放财政支出的管理权,除中央各部门直接办理的少部分经济建设支出、中央级行政和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国防费、援外支出和债务支出以外,将其他支出全部划给所在地方管理,作为地方财政支出。
第二,按计划包干收支。根据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其他有关指标,编制各地方财政收支计划。收支相抵后,收大于支的地方将多余部分按比例上缴中央,收小于支的地方按不足部分由中央补助。
第三,平衡地区间收支。地方上缴中央的收入,除少数用于中央开支外,主要用于调剂补助建设任务多、经济落后、少数民族地区等。
第四,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地方负责的总收入和地方财政的总支出挂钩,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将地方财政总支出占地方财政总收入比例作为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分成比例由中央每年核定,一年一变。
由于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经验,1959年的财政体制财权下放过多,财力过于分散,财政管理偏松,使得国民经济失调状况进一步加剧。这一时期财政体制改革虽然使制度得以简化,但仍然没有处理好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实现改革预期目标。
(四)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财政体制(1961-1965年)
由于1958-1960年三年“大跃进”的左倾错误路线,加上全国大面积自然灾害和中苏关系交恶等叠加影响,国民经济陷入严重困境。为了摆脱这一困境,1961年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以调整为中心的“八字方针”,并重新成立六个中央局,坚持“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强调中央对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
由于前一阶段财权的过多过快下放,中央财政占财政总收入比重出现了大幅下降,中央对地方经济行为的宏观调控能力存在失控风险。有鉴于此,1961年1月,中央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并随之发布《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将财权和经济管理大权集中上收,开始实行加强中央集中统一的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财权基本上集中在中央、大区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大区作为一级财政,拥有对各省(市、自治区)财政指标的分配调剂权、对所属省(市、自治区)财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以及部分国家总预备费用的直接使用权。
第二,对各省(市、自治区)继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但在收入方面,收回部分重点企、事业单位收入,作为中央固定收入;在支出方面,将基本建设拨款改由中央拨款。
第三,严格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上下一本账,坚持“全国一盘棋”。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一律不准列赤字预算。
第四,采取“纳、减、管”办法,整顿预算外资金。即将一些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减少另一些预算外资金数额并加强管理。
第五,加强财政监督,严格财政纪律。凡是没有计划、没有预算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开支,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规定》(即“银行工作六条”)和《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即“财政工作六条”),有效加强了中央在财政金融领域的集中统一管理,为平衡财政信贷收支奠定了坚实制度基础。1963年以后随着财政情况的逐步好转,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中央对财政体制进行了适当调整,开始有限度地扩大地方权限。到1965年,地方预算结余不再上缴中央,全部留归地方安排使用并重新恢复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市)三级财政。
通过实行包括加强中央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内的系列政策决定,国民经济开始全面好转,到1965年,各项经济指标已恢复到“一五”计划时期最好水平,国民经济调整任务已基本完成。
(五)十年动乱时期的财政体制(1966-1976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被错误发动并很快席卷全国。在政治发生动乱、经济遭受破坏的情况下,为了维持国家机器运转,财政体制变革频繁。这十年间,财政体制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1966-1970年)
1966-1970年,中央总体上是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其间仅作了微小的变动。1966年因上一年出现财政赤字,财政暂时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67-1968年,“文化大革命”扩展到经济领域,经济工作机构陷入瘫痪,政策制度规章遭到废除,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财政收入锐减。为了平衡财政收支,中央不得不收回下放给地方的部分财权,再次实行统收统支的“收支两条线”办法。到1969年局势相对稳定,财政又恢复了“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
2.“收支包干”的财政体制(1971-1973年)
1970年,为了改变中央“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原有局面,调动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中央决定大面积下放工业企、事业单位,交由地方管理。与之相适应,财政管理体制做了较大调整。1971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通知》,决定从当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扩大地方财政收支范围。除基本建设、文教行政、国防战备、对外援助和国家物资储备等支出外,其余都划归地方财政。
第二,地方预算收支总额,由地方提出建议,经中央核定。收大于支的,按绝对数包干上缴中央;支大于收的,由中央按差额包干予以补助。上缴或补助数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第三,预算执行过程中,地方超收收入或支出结余,均归地方支配使用,如果发生短收或超支,则由地方自求平衡。
财政“收支大包干”办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受动乱冲击影响,各地生产尚未恢复,核定地方收支包干指标时并未完全符合实际,导致地区间机动财力过于悬殊;另一方面是由于实行绝对数包干,超收部分全部留归地方,短收地区则需中央补助,中央难以继续维持财政平衡。
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971年年底财政部发布《关于改进财政收支包干办法的通知》,对财政“收支大包干”办法进行了适当调整。自1972年起,地方超收1亿元以下的,全部留归地方;地方超收1亿元以上的部分,上缴中央一半。1973年,大部分地区沿袭了这一体制。
3.“收入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1974-1975年)
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地方财政收入难以达到预定目标,导致财政收支包干制度难以推行。针对这一问题,1972年部分地区提出了新的改革建议,并报请获得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
1973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在华北、东北、江苏等地区先行试点,并于1974-1975年在全国推行。主要内容有:
第一,地方收支计划由中央分别核定下达,收入与支出脱钩。第二,中央以各地预算收入指标为基数,按不同固定比例留成作为地方机动财力。第三,地方财政收入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地方留成部分一般不超过30%。第四,地方财政支出按中央核定指标包干,年终结余不上缴。
在当时国民生产遭到破坏、财政收入仍不稳定的情况下,这一办法保证了地方必不可少的支出,使地方政府拥有一笔较为稳定的机动财力,因此也被称为“旱涝保收”体制。但由于收支并不挂钩的制度性缺陷,这一办法不利于调动地方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积极性,也不能较好体现地方财政的权责关系。
4.“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1976年)
为了加强地方财政收支的权责联系,1976年初,财政部起草了《关于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草稿)》,决定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这和1959-1970年实施的“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相比,主要区别有:
第一,扩大了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由1965年的67%增长到1976年的87.3%;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由1965年的37.8%增长到1976年的53.2%。
第二,保留了地方实行固定比例留成的既得利益。将固定比例留成改按固定数额拨给,向各省(市、自治区)核定了一定数额的机动财力。
第三,改变了过去超收部分都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的办法,规定了超收部分分成比例的上下限。地方总额分成比例低于30%的,超收部分按30%分成;地方总额分成超过70%和受中央补助的,超收部分按70%分成;其他地区超收部分仍按总额分成比例计算分成。
此次财政体制改革,将收入与支出再次挂钩,使地方财政权责重新结合起来,但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总额分成比例一年一变,导致“年初争指标、年中争追加、年底争遗留”的现象出现,最终影响财政预算的确定与执行。此外,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国民经济已濒临崩溃边缘,财政状况十分困难。尽管国家采取了若干增收节支的经济举措,但在1976年当年仍然出现29.6亿元的财政赤字,赤字率高达3.8%。
(六)两年徘徊时期的财政体制(1977-1978年)
1976年10月中央一举粉碎“四人帮”,从而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进入到“两年徘徊”时期。为了加快国民经济恢复,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中央开始探索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试点。
1.江苏省“固定比例包干”改革试点
1977年,中央决定在江苏省试行“固定比例包干”的财政体制,探索进行财政分权改革。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根据江苏省过往财政收支,确定财政包干范围。参照近几年该省财政总支出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协商确定上缴、留成比例,一定四年不变。当时商定,1977年江苏省总收入上缴中央58%,地方留成42%。
第二,比例确定后,地方财政支出从地方留成收入中自行解决,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中央对应当由地方安排的各项事业,不再归口安排支出,也不再向地方分配财政支出指标。
第三,除有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变化,上缴、留用比例一般不作调整。年度执行过程中,如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改变,则在年度决算时通过上缴或补助办法另行结算。
第四,江苏省财政预算、决算仍需报中央审批。
由于缺乏经验,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划分得不太适当,在执行中出现了扯皮现象。在1978年全国计划会议上,经有关方面商定,适当缩小了江苏省财政包干范围,将其上缴比例提高至61%,留成比例下调至39%。
2.其他部分省份“增收分成、收支挂钩”改革试点
1978年考虑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既不利于调动地方增产增收积极性,也不利于地方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中央开始在十个省、市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地方机动财力,由地方同比上年实际增收部分和增收分成比例加以计算。增收分成比例由中央与地方商定,一定三年不变。
第二,地方财政支出仍与地方财政收入挂钩,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每年按支出核定收入留成比例;收不抵支的由中央定额补助。
第三,地方支出结余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留归地方使用;地方短收的,需紧缩开支,自求平衡。
在1977-1978年这一时期,中央开始总结建国以来财政管理体制数次大的变革调整,并围绕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系列政策试点和探索实践,这为改革开放初期财政体制转型提供了模式借鉴和经验参考。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包干制财政体制(1979-1993年)
(一)以“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为主的过渡性财政体制(1979年)
1979年中央开始执行新八字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减免一些税收、提高农业税起征点等。受此影响,1979年的财政收入相较于上年难有大幅度的增长,如再实行“增收分成”办法,则地方难以获得机动财力。有鉴于此,中央对21个省、市、自治区改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对地方年度决算收入超过预算收入的,按一定比例提取分成。同年,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实行了特殊财政体制的改革尝试,这使得1979年同时实行的财政体制有四种之多,这为1980年以后的财政体制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80-1984年)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积极性,激发地方经济活力,1980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使财政体制由“吃大锅饭”改为“分灶吃饭”。这一时期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如下(详情见表2):
表21980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下中央地方收支划分
第一,划分收支。采取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大类。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
第二,分级包干。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础,经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多余部分上缴中央,并确定上缴比例;地方支出大于收入的,使用调剂收入分成弥补,并确定分成比例;调剂收入弥补仍不足的,则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
第三,五年不变。地方上缴比例、调剂收入分成比例和定额补助数由中央核定下达后,原则上五年不变。
1980年开始施行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主要特点有:一是财政收支从过去全国“同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二是预算管理由“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三是包干比例和补助数额由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四是财权与事权实现统一。
(三)“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1985-1987年)
1983年和1984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交纳税金。随着“利改税”的全面实施,国家财政收入由利税并重转向以税为主,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
面对新形势,中央决定从1985年起,除广东、福建两省继续实行“财政大包干”办法外,其余各省、市、自治区改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该体制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基本按税种划分收入,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三类(见表3)。第二,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第三,根据地方收支情况,分别实行上解、分成和补助。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上解中央;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将共享收入按比例分成给地方;地方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仍收不抵支的,由中央定额补助。比例和数额确定后,五年内不作调整。第四,对民族自治区和视同民族地区待遇的省,按中央核定的定额补助数额,在五年内,继续实行每年递增10%的办法。
表31985年“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下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变革调整,实现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中央决定在1985-1986年暂时实行“总额分成”的过渡办法,将地方固定收入和央地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支出相挂钩,确定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
1985年开始施行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核心仍然是“分灶吃饭”下的财政大包干,但初步确立了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分配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关系。
此外,由于在这一财政体制下,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本质上依然实行总额分成,且地方留成比例相对较低,导致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有限,甚至有意少报收入基数。因此在1985-1987年期间,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而中央财政收入却出现增长缓慢甚至“滑坡”的现象。
(四)不同形式的包干财政体制(1988-1993年)
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增收的积极性,1988年中央决定在原有财政包干体制基础上,主要对十几个上解比例较高地区的包干办法进行改进,在全国分别实行六种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详见表4)主要形式如下:
第一,“收入递增包干”办法。根据地方1987年收支基数和近年收入增长情况,确定收入递增率和留成、上解比例。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留成、上解比例实行央地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则全部留给地方。
第二,“总额分成”办法。根据地方前两年财政收支情况核定收支基数,以地方支出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确定留成和上解比例。
第三,“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办法。每年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增长部分则按增长分成比例分成。
第四,“上解递增包干”办法。以1987年上解中央收入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上解。
第五,“定额上解”办法。按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收大于支的部分,确定固定的上解数额。
第六,“定额补助”办法。按原来核定的收支基数,支大于收的部分,确定固定的补助数额。
表41988年财政体制情况
1988年财政包干制的实行,极大地释放了放权让利改革的激励效应,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有序增长,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但也出现了“两个比重”连续下降、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弱化等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