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某商贸行销售瓶身为“某老窖”字样的知名白酒,李某购买后发现此白酒为假冒商品。“某老窖”白酒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该商贸行告上法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该商贸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处相应罚款。
店铺销售“名酒”
机构鉴定为假冒产品
李某在某商贸行内购买“某老窖”的白酒两瓶后,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某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该白酒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完毕后,公证处人员对该白酒进行了拍照、封存交由申请人李某妥善保管。
法院判决
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卫滨区法院第四审判团队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某老窖”图形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对上述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被告新乡某商贸行在其经营场所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官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影响范围,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100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注册商标遏制侵权行为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与文艺创作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只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没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压舱石。卫滨区法院的依法判决,有力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展示了人民法院加大惩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为提升全市创新、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销售仿冒名酒新乡一卖酒商行被判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