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去年取得财政专项补贴,我们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现在税务检查说这笔专项补贴所应对的支出进项税不允许我们抵扣,要求我们进项转出。墨子老师,您认为合理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是有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但是这是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规定,在增值税上,贵公司购入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只要不属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外,均可以抵扣进项。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中并没有规定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支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所以,在增值税上进项能不能抵扣与收入征不征税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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