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生产过程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制”试点等有关规定。
二、许可类型
首次发证、延续、变更和注销。
三、权限划分
(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决定的食品类别:
食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二)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负责受理、审查、决定的食品类别:
(三)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自2022年起,省局下放、市局委托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井开区分局(简称井开区分局)办理其辖区内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1.井开区分局负责受理、审查、决定的食品类别:
2.井开区分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含河东经济开发区、富滩循环工业园区)。
上述行政区域的企业申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省局、市局不再受理。
(四)省局、市局联合审查
1.申请事项中既有省局审批类别又有市局审批类别的,申请人可任意选择向省局或市局提交许可申请,接到申请单位将受理材料,省局、市局共同协商,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将共同商定审查组成员,对企业申报类别进行核查,对申请结果共同审批。
为方便企业领证,进行联合审查的单位,统一到市局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将加盖相应审批部门公章。
(五)就近领证
为方便企业领证,存在情形一:申请人许可证上既有省局审批类别又有市局审批类别的,仅申请变更省局许可事项的或情形二:申请人仅有省局审批类别无市局审批类别,申请延续换证的;统一由省局受理、审查、审批,制作品种明细表(加盖省局公章),寄到市局,由市局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加盖市局公章),申请人到市局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
四、茶叶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
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试点改革的方案》(赣市监规〔2020〕5号)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茶叶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改革。
(一)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申请首次、延续、变更茶叶食品生产许可。
(二)工作流程和要求: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资料不全需要补正的,应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补正完全并符合发证条件的,应根据法定时限和要求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将发证情况抄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准予许可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施证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生产条件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生产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结果报送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后,及时验证整改是否合格。申请人存在任何一项整改不到位的,整改结论为不合格。
6.撤销程序。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将依法启动食品生产许可撤销程序:
①存在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证后监督检查,并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②证后监督检查和整改结论为不合格的;
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等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情形。
五、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入吉安市“一照通办”平台实名注册(法人注册或个人注册),在线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上传食品生产许可全部申请信息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对含有“制药、医药、药业”等带有“药”字样的普通食品生产企业,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的药品生产资质;对不具备药品生产资质而带有“药”等字样企业名称的普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我局将依法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首次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食品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平面图
5.工艺设备布局图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检验仪器清单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及详细内容
10.产品执行标准和试制产品全项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延续
申请人需要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未在30个工作日前提出的,按首次申请办理。有效期届满前无法做出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停止生产,待许可机关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重新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可沿用原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再提出申请,视为重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
10.产品执行标准
11.申请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说明
1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复印件
(三)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重大变更以及申请人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增加产品明细、外设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事项变更,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11.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复印件
12.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材料填报要求
1.要求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与营业执照一致;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许可申请受理后,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系统自行打印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应与网上填报的电子材料一致,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2.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申请人可选择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简称受理中心)提交纸质材料,也可选择通过快递寄送纸质资料到受理中心。需现场核查的,纸质材料由申请人自行备存,无需将纸质材料提交到受理中心;现场核查后,一份交核查组带回吉安市食品生产许可审评中心,一份交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试制产品检验报告要求
以下情形需提供申报试制产品全项目合格的检验报告供现场核查时查验:
(1)首次申报;
(2)变更增加食品类别或新品种。
申请人按以下原则提供检验报告:
每个执行标准对应一份或一份以上的检验报告。“一份以上”指:执行同一个标准的产品,生产工艺不同需分别提供检验报告,同时要兼顾产品审查细则中的抽样要求;执行同一个标准,但标准中有不同分类,不同分类之间有理化、质量安全卫生指标差异的,则分别提供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为第一次受理日期半年以内,检验项目包括产品执行标准中引用的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备案标准等。检验报告可以自行检验、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检验或监督抽检报告,能反映出全项目合格即可。
5.固体饮料、方便食品等可能含有宣称、暗示或明示供婴幼儿食用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供全部产品标签、说明书,仅供受理、审查时确定产品归类使用。
六、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一)受理
(1)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网上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电子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在线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网上提交,经审查仍不符合的,受理中心出具网上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邮寄纸质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送达回执存档。
(4)对电子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电子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网上受理通知书或者邮寄纸质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送达回执存档,通知审评中心并移送纸质申请材料。
(二)审查
1.材料审查
审评中心应当许可受理2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核查组。核查组设组长1名、组员1-2名,组长和组员必须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局规定的相应专业资质的审查员资格。审评中心应制定材料审查规范,由审评中心和核查组共同负责申请材料审查。
2.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资料提交至审评中心。
现场核查组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六个部分共34个核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及评分判定。现场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为:
(1)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85%的,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2)当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份或核查项目总得分率<85%时,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组、申请人、观察员在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并将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和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申请材料送交审评中心。
审评中心收到后,将许可流程审签表、审查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汇总,送交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审评中心对报送市局的申请材料把关负责,材料审查贯穿许可工作的始终。
3.综合审查与证前抽查
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对审评中心汇总报送材料进行综合审查,确认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现场核查记录、审查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规定,市局按一定比例对高风险品种、高风险企业、重点专项整治食品、有疑问的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可再次进行现场核查,市局组织的现场核查结论为最终现场核查结论。
(三)决定
许可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5年。申请人接到领证通知后,可自行到受理中心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选择邮寄接收。
(五)精简压缩流程试点
试点范围: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法定代表人变更;2.申请人名称变更;3.住所变更;4.生产地址名称变更;5.生产品种减少,且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七、办理费用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免费。
八、温馨提示
1.受理中心: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负责受理申请、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地址:吉安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2.审评中心:吉安市食品生产许可审评中心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资料审查、审评
地址:吉安市吉州大道18号
3.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前抽查、审批
地址:吉安市吉州大道18号
(1)吉安市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科
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工作监督、投诉
地址:吉安市行政服务中心
(2)吉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
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投诉
主办: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8号/古南大道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