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部门文件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墓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1年歙县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燃煤炉灶改造奖补方案》的通知
人事任免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余学武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歙办秘〔2021〕57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10月12日
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概况
2.1自然概况
2.2森林资源分布
2.3森林火灾风险
2.4火灾风险分析
2.5基础设施
2.6灭火装备
2.7灭火队伍
3主要任务
3.1组织灭火行动
3.2解救疏散人员
3.3保护重要目标
3.4转移重要物资
3.5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指挥体系
4.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4.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4.3扑救指挥
4.4专家组
5队伍装备调度
5.1队伍调动
5.2装备调拨
6预警和信息报告
6.1预警
6.2信息报告
7应急响应
7.1分级响应
7.2响应措施
7.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8综合保障
8.1交通输送保障
8.2通信保障
8.3物资保障
8.4医疗保障
8.5资金保障
9后期处置
9.1火灾评估
9.2火因火案查处
9.3约谈整改
9.4责任追究
9.5工作总结
9.6表彰奖励
10附则
10.1预案演练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预案解释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森林防灭火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黄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歙县县委办公室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20个部门“三定”规定和县政府办公室等5个部门“三定”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1.1地理社会概况
歙县位于安徽省南部,黄山市东部,北倚黄山,东邻杭州,南接千岛湖,地跨北纬29°30′25″—30°06′57″,东经118°15′27″—118°53′50″。东与浙江省临安区、淳安县交界,南与休宁县、屯溪区毗邻,西与徽州区接壤,北与绩溪县、黄山区相连。辖15个镇、13个乡,182个行政村、10个社区、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2个国有林场,国土面积2122平方公里,人口47.1万。境内山峰耸立、河溪纵横、森林茂密、村庄密布、道路交错,是典型的“七山一水一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的山区县。
2.1.2地形地貌
歙县属中低山丘陵区,丘陵面积约占总面积的95%,西北部黄山山脉、东北部天目山脉、东南部白际山脉连成一片,组成外围中山地貌,并向内逐渐降低,形成蜿蜒起伏的低山丘陵,中间为新安江、练江等河谷盆地,境内海拔1000米以上的有清凉峰(1787.4米)、石耳山(1235米)、歙岭(1190米)等20余座山峰,最低点街口村海拔110米,地形相对高差1677米。
2.1.3气候特征
2.1.4河流水系
歙县属新安江水系,5公里以上一级支流14条,二级支流21条,三级支流10条,四级支流7条,五级支流1条。境内河流总长838.1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16.7亿立方米。全县水域面积4397.8公顷,其中:河流总面积3515.1公顷,水库面积129.7公顷,坑塘面积56.3公顷,水资源较为丰富。
全县林地面积184134.4公顷,占国土面积的86.7%,森林覆盖率82.15%,林木绿化率84.67%。按地类划分,有林地152212.9公顷,占82.66%;疏林地243.8公顷,占0.13%;灌木林地30712.3公顷,占16.68%。有林地中乔木林地140006.6公顷,占91.98%,竹林地12206.3公顷,占8.02%。
2.2.1乔木林分布
全县乔木林地面积140006.6公顷,主要分布在以布射河、丰源源头为中心的上丰、溪头、桂林等乡镇;以石耳山-歙岭为中心的绍濂、森村、长陔、狮石、璜田、歙西林场石门分场等乡镇(场);以清凉峰为中心天目山脉周边的三阳、杞梓里、霞坑、桂林林场水竹坑分场等乡镇(场)。以上三个区域占林分总蓄积的56.7%。
2.2.2经济林分布
全县经济林面积37936公顷,占林地面积的20.6%,其中乔木经济林14077.7公顷,灌木经济林23858.3公顷。经济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有桂林、溪头、上丰、深渡、坑口、北岸、岔口、武阳、霞坑、杞梓里、三阳、金川、小川、新溪口、璜田、长陔、街口、绍濂、森村等19个乡镇。主要经济树种中茶叶主要分布在溪头、上丰、深渡、北岸、霞坑、杞梓里、小川、街口、长陔、璜田、绍濂、森村;山核桃主要分布在三阳、杞梓里、金川、岔口、新溪口、璜田;油茶主要分布在歙西林场、溪头、杞梓里、北岸、街口、璜田、小川;胡桑主要分布在霞坑、北岸、雄村、坑口、岔口、武阳;枇杷主要分布在深渡、坑口;柑桔主要分布在新溪口、街口、小川、富堨。
2.2.3竹林分布
全县竹林面积12206.3公顷,占林地面积的6.63%,其中:毛竹林10535.3公顷,主要分布在石门、狮石、森村、绍濂、溪头、杞梓里等乡镇;元杂竹林1671公顷,主要分布长陔、森村、绍濂、桂林、溪头等乡镇。
2.2.4生态公益林分布
全县生态公益林面积77837.7公顷,其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67047.1公顷,主要分布在新安江干流、新安江一级支流、新安江库区范围的23个乡镇及歙县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徽州国家森林公园、歙西国有林场、桂林国有林场;省级生态公益林10790.6万亩,主要分布在新安江二级支流源头的7个乡镇。
2.3.1森林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以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1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2.3.2森林高火险区
新安江干流、黄杭高铁、合福高铁、皖赣铁路、徽杭高速公路、黄千高速公路、溧黄高速公路两侧及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徽州国家森林公园、歙西国有林场、桂林国有林场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2.3.3森林火灾风险防控点
全县森林火灾风险防控点308个,其中A级6个(徽城镇西干山、新路村飞山坟墓区,桂林镇吴川村和村公墓区,许村镇箬岭村茅舍组新桥,长陔乡长陔村主任陔岭、霞坑镇洪琴村黄土坑),B级130个,C级172个,A、B、C三级森林火灾风险防控点主要是全县历年来森林火灾高发点和野外违规用火频繁区。
2.4.1森林资源持续增加
近年来,通过退耕还林、中德造林、徽杭生态线、公益林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全县完成造林12320公顷,封山育林7870公顷,森林经营11256公顷,低产林改造73.33公顷,茶桑园改造720公顷,弃土场治理42公顷。通过加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涉林违法犯罪逐年减少,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内,违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森林面积大大增加。由于采伐量逐年减小,活立木蓄积量日益增长,造成林下可燃物载量剧增,加之农民大量外出务工,山坞田、茶园、桑园大量荒芜,杂草丛生,为森林火灾的发生提供了充足的可燃物。
2.4.2森林防火设施薄弱
全县林区通过省市县项目实施,完成火险因子监测站、防火林带、焚烧池、蓄水池、观测台、语音宣传杆、警示牌、“防火码”卡点等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对森林火灾预防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建设资金困难,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尚未建成,防火林带还未闭合,焚烧池仅完成部分重点部位建设,火灾高发区蓄水池太少,火灾视频报警系统还未建设,宣传杆、宣传牌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森林防火检查站还未设立,“防火码”还要加大推广应用。基础设施的薄弱给森林火灾防控带来难度。
2.4.3特殊气候时有发生
歙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冬春季节若遇持续特殊气候的年份(比如2013年),年降水量少,无霜期短,气温高,林区湿度低,森林火灾发生机率将明显增高,特殊气候对森林防火工作极为不利。
2.4.4野外用火难以根除
通过对近年来森林火灾原因进行分析,绝大部分的森林火灾都是人为引发的。我县人口众多、村庄密布、道路交错、路口众多,存在大量的林中村、村中林和林中地、地中林,林区人员活动频繁,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大。虽然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引导,林区群众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大幅提高,但农事生产、祭祀活动、喜庆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难以根除,违规野外用火成为引发森林火灾的重要因素。
2.4.5特殊人群管控难度大
从历年森林火灾成因看,特殊人群(智力障碍者、聋哑、精神病患者、老人、小孩)监管不到位,林区、林缘玩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案例较多。虽然针对这个群体有专门“三对一”包保措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农村特殊人群数量多、管控难,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特殊人群不当用火甚至玩火成为引发森林火灾重要隐患。
全县建有森林火险因子监测站5个,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1个;生物防火林带72公里,防火线120公里;坟墓集中区焚烧池149个,电子语音卡通警察20个;林中、林缘蓄水工程(含水库、森林消防蓄水池、水塘等)557个,现存防火观测台1座;固定宣传警示牌2550块。在徽州国家森林公园、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歙西国有林场和桂林国有林场等4个森林防火重点单位主要进山路口设立“防火码”卡点25个。
2.6灭火队伍
全县现有县消防救援大队1支39人;县森林消防专业队3支85人(歙县三阳森林消防专业队20人、歙县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消防专业队22人、歙县省地共建森林消防专业队43人);乡镇兼职森林消防队27支942人;村级群众扑火队伍182支3885人;生态护林员400人。
2.7灭火装备
综合运用各种战术战法和装备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场,严防复燃。
3.2转移疏散人员
转移、疏散受森林火灾威胁群众,及时妥善安置,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保护民生、重大危险源和重要军事目标安全。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乡镇人民政府、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业单位、保护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野外用火管理、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歙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跨县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预案修订、装备配备、队伍建设、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扑救森林火灾力量主要是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级专业消防队伍、乡镇兼职森林消防队伍、村级群众扑火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等,必要时可以协调民兵应急队伍、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火灾发生地乡镇队伍调动由乡镇森防指负责;跨乡镇调动兼职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由县森防指负责;调动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三大队增援扑火,由县森防指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装备由乡镇自行调拨;跨乡镇调拨装备由县森防指负责协调;调拨县林业局和县应急管理局物资库装备由县森防指协调县林业局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6.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1.2预警发布
6.1.3预警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控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防指适时派出督查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扑火队伍进入紧急状态。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灭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督查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驻点督查指导,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灭火经费的准备,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省地共建森林消防专业队、歙县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和歙县三阳森林消防专业队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做好赶赴火场的一切准备。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规范上报县森防办,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乡镇森防办。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防指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
(1)发生在省、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要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原则积极组织扑救,县林业局按任务分工指导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和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县、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处置;必要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7.2.1扑救火灾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7.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7.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7.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重点保护文物、加油站、铁路线路、高压输电线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7.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2.6发布信息
7.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7.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3县级森防指应对工作
7.3.1Ⅲ级响应
7.3.1.1启动条件
(1)接到报告,火灾在初发阶段且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超过半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一般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7.3.1.2响应措施
(1)主要由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县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灾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指令周边乡镇扑火力量进行支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级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7.3.2Ⅱ级响应
7.3.2.1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未超5公顷;
(2)过火面积未超过1公顷,1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且有蔓延趋势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7.3.2.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主要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县森防办及时调度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态势、积极组织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令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周边乡镇、村级扑火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就近协调扑火装备与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通往火灾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和火灾现场治安秩序,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民的安置、疏散、伤员抚恤及救灾慰问;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7.3.3Ⅰ级响应
7.3.3.1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超5公顷;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
7.3.3.2响应措施
县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森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灾现场设县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县森防指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
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乡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3)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周边区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指令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全县乡镇、村级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火灾发生趋势,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7.3.4启动条件调整
7.3.5响应终止
8.1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县交通运输局从运输企业组织足够的交通工具,运输增援扑火兵力和扑火装备。县公安局派出足够警力维护交通秩序,确保扑火兵力和扑火装备安全快速到达扑火现场。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县级储备规模结构,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事故现场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火灾现场,开展应急救护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实施对伤员的救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森林火灾现场情况,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病工作。
县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对因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和部门,县森防指应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县森防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实施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预案由县森防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20日印发实施的《歙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
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科商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省、市、县领导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森防指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火场扑救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火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火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森林消防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扑火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科商经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参加。
五、通信保障组。由县科商经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火场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八、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群众生活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抢修重要基础设施;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文旅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各级领导在火灾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抄送:市森防办,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歙办秘〔2021〕59号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歙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歙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15日
歙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黄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和响应标准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防范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指挥部设置
发生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县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政府办、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县科商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文旅体局、县司法局等部门。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主任)兼任。
2.2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信息发布。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含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做好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安抚工作。
县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因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维稳工作;负责将食品安全事故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的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调查处理。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执法工作;取缔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流动食品商贩;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养老机构食品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负责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因污染环境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县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义务。县疾控中心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网络报告工作。
县文旅体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县司法局:负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法律援助。
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及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公安、市场监管、民政、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全力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等工作,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并参与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系统
3.1.1建立监测体系
县卫生健康委协同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林业、发改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监测实施
县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Ⅰ级: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Ⅱ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省政府和总局同意,由省食安办发布)
Ⅲ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市食安办发布)
Ⅳ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请示县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由县食安办发布)。
3.1.3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林业部门和有关方面,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发改委、民政局、教育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情形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县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食安办报告;
②县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市食安办,并及时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应急准备与预防
(1)县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依照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措施,通报县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建议、意见,研究防范措施。
(2)县食安办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预警信息,应当请示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4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乡镇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省、市有关部门和其他区县通报我县的信息。
4.1.2信息报告责任单位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
(2)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者),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单位(者);
(3)县食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4.1.3信息报告责任人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1.4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发改等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4.1.5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告。
4.2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对应分为四个级别:I级响应(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Ⅳ级响应(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较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响应级别响应,事发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应立即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县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同时成立指挥部并运行。
(3)患者救治。县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故调查。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各有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8)信息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由县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政府办、县食安办等部门(单位)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10)治安维稳。县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各有关成员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专家组成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县指挥部。响应级别降低的,由县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提升的,县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部同意后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县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县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县政府和市食安办。
5.2.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5.2.2.1落实责任
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省、市政府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事故报告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发生、先期处置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5.2.2.3应急处置
5.2.2.4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2.4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5.3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含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区县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县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县食安办会同纪委监委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7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附则
8.1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遏制事故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县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乡镇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
8.3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能力与应急管理水平。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0日《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办秘〔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分级
标准
响应级别
启动级别
I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I级响应
国家级
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级
Ⅲ级响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级
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必要时
启动Ⅳ级响应
县级
歙办秘〔2021〕60号
《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8日
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5事件分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县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2.5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4.2分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4响应终止
5善后处置
5.1恢复生产
5.2后期评估
5.3奖励
5.4责任追究
5.5抚恤和补助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2队伍保障
6.3培训和演练
6.4物资和经费保障
6.5通信和交通保障
6.6法律保障
6.7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启动格式
7.3新闻发布内容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预案管理
7.6预案解释
指导和规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突发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政办〔2020〕31号)执行。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广泛参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律,制定科学的处置方案,采用先进物质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处置水平。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外事)办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外事)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医疗保障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歙县火车站、高铁歙县北站、三阳高铁站、县红十字会等。
根据需要,可对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与相邻的乡(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村公共卫生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及实施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发展改革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县教育局:配合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或事态扩大。
县民政局:组织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收、分配捐助资金和物资;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协助乡镇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县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水上交通管理,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等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救援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应急物资管理,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需紧急转移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县水利局:配合消除水库、河流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水库、河流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认真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县外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区的反映,接收、发布国家旅游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医疗防控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公安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通信运营商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适时动用县级储备物资,调运后勤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交通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8)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工作组:由县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侨办、县台办等部门参加。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和国际组织考察等工作。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的采集,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报告有关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实验室检测、应急处置和提出防控措施及建议,加强传染性疾病和有关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县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保证监测质量。
县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b.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c.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d.乡镇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向有关区县通报信息。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生健康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当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生健康委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县性、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事发地乡镇政府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乡镇政府及其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1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4.3.1县级响应措施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县内各类应急资源。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与个人防护;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与检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现场物品、环境及尸体的消毒处理,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风险评估等。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请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码头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健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以及社区、村(居)委会(村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摸底排查、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3.2县级其他响应措施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非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或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抚恤、补助与补偿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6.1.1信息系统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
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骨干队伍,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县域紧急救援机构和急救网络并完善功能,统筹县级医疗资源,一体发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紧急救援作用。
(2)传染病救治机构
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中心)
根据需要,在县人民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中心)。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全县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要求,根据需要组建各类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
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是全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演练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全县性和县内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并对培训和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4.1物资储备
县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科商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的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科商经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6.4.2经费保障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卫生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县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体系。
县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9.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10.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6.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项目
监测内容
监测方法
监测机构和个人
法定
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机构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卫生
监测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放射源)、食品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
与症
状监测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实验室监测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国境卫
生检疫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全国报
告和举
举报
公众
歙殡办[2021]3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墓葬管理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墓葬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歙县殡葬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墓葬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殡葬改革,提升县域生态环境整体品质,促进乡村振兴与文旅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村墓葬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益,惠及群众。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逐步扩大殡葬服务面,规范后期运维管理,严格稳控农村公益性公墓定价,突显公益属性,不断优化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
(三)高效推进,综合治理。加强政策宣导,营造浓厚的殡葬改革工作氛围,引导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工作。不断强化基层工作力量,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推行墓主自行整改与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相结合工作模式,稳定高效地推进违规墓地整治。
三、工作内容
(二)因地据实制定方案。各乡镇要立足摸排的基础信息,制定详实且可操作性强的整治方案,确定整治的具体范围、期限、方法步骤、整改责任清单(见附件1)等,实行一墓一册(见附件2),明确整改责任人,逐步“消化”整治对象。
(三)扎实开展分类整治。根据实际情况,对“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的各类违规坟墓,严格按照《歙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墓葬标准及要求,分类分析、因墓处置,存在旧坟复垒、墓碑超标等情况的,必须做到墓碑小型化、覆土植绿遮掩;覆土绿化困难或遮掩效果不佳、有碍观瞻的,必须平坟深埋或者迁埋。同时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稳定有序地推进阶段性集中整治工作。
(四)加快推进公墓建设。各乡镇要根据实际需求,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等法规文件要求执行,落实统一设计、统一材质、统一标准的建设规范,进一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
(五)持续加强运维管理。不断强化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压实管理职责,始终坚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公益属性,合理稳控定价,坚决遏制违规出售、非法经营等问题,不断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配套设施,增强群众使用意愿。
(六)稳步提升火葬率。要深入落实《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关于殡葬改革的工作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参与火葬,同时做好亲属的政策“宣传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乡镇要整合基层工作力量,进一步加大火化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主动自觉地接受火化,稳步提升遗体火化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实抓牢农村墓葬管理工作,针对指导意见内容,对辖区工作任务要精心谋划、严密组织,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组建强有力的领导力量,深入推动农村殡葬管理工作。
附件:
1.歙县乡(镇)农村墓葬管理整治工作责任清单;
2.歙县乡(镇)农村墓葬整治一墓一册
附件1
歙县乡(镇)农村墓葬管理整治工作责任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序号
乡镇
行政村
墓主姓名
坟墓具体位置
建造年代
(具体到月)
是否党员干部
具体问题
整治措施
整治成效
整治时限
整治责任人
备注
填表说明:“是否党员干部”一栏要具体写明墓主身份,如党员、某单位退休(在职)干部,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在备注中注明。
附件2:
歙县乡(镇)农村墓葬整治一墓一册
墓主姓名:
所在村组:
第1页/共3页
一、具体问题
二、具体整治措施
三、整治成效
整治责任人签字:
第2页/共3页
四、整治前后对比照片
1.整治前照片:
2.整治后照片:
第3页/共3页
歙农机推〔2021〕29号
关于印发《2021年歙县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
燃煤炉灶改造奖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低碳发展理念,加强农产品加工燃煤管控,进一步推动燃煤(柴)替代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2021年歙县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燃煤炉灶改造奖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歙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
2021年10月25日
2021年歙县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
燃煤炉灶改造奖补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根据《中共黄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炉灶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农工办〔202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补方案。
一、资金规模
2021年全市燃煤炉灶改造专项奖补资金200万元。
二、补贴时限
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炉灶改造的生物质颗粒燃烧机(炉)。
三、补贴对象
歙县县域内的茶叶(菊花)等农产品加工环节农业加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或户主等。
2、大户或户主从事茶叶(菊花)等农产品加工环节个人。
四、补贴机具
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燃煤(柴)炉灶改造的生物质颗粒燃烧机(炉),农机生产企业须已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标准备案发布,现行有效的备案产品。
五、补贴标准
炉灶改造生物质颗粒燃烧炉实行定额专项补贴,市级补贴标准按《黄山市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炉灶改造实施方案》执行补助500元/台,县级补贴标准待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后执行。属于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实施叠加补贴(市、县两级补贴资金实行先申请先补助,补完为止)。
六、操作程序
燃煤炉灶改造奖补实行“自主申请、乡镇审核、定额补贴、直补到户”。
1、申报。茶叶(菊花)等农产品加工环节农业加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或户主,自主购置生物质颗粒燃烧机(炉)等清洁热源的加工装备,农业加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携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购机发票、组织账号(大户或户主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购机发票、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向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提交《歙县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燃煤炉灶改造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购机者对购置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核验。乡镇应落实专业农机工作人员,“一站式”专项受理补贴申请,按照“见人、见机、见发票”、“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农机购置补贴规定,做好材料审核和机具核验,补贴申请材料(含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人机合影相片、机具铭牌相片、账户信息等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随同《歙县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燃煤炉灶改造补贴汇总表》上报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审核。
市奖补资金实行全县统筹,先申请先补贴,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3、资金兑付。县农业机械推广中心负责核实提供当年度专项奖补资金名册清单,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合作组织至组织账户,大户或户主拨付一卡通账户。
附件:1.歙县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燃煤炉灶改
补贴申请表
2.歙县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燃煤炉灶改
补贴汇总表
歙县乡镇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炉灶改造
生物质颗粒燃烧炉专项补贴申请表
姓名
(组织名称)
购机者身份
地址
户口标识码
身份证号码
申
请
购
机
情
况
机具名称
生物质颗粒燃烧炉
机具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数量
出厂编号
机具销售价格(元)
发票号
市级补贴
县级补贴
元/台
申请者签字(手印):
乡镇核实人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县级农机部门意见:
注:本表一式二份,县主管部门、乡镇各一份。
歙政人〔2021〕18号
歙县人民政府
关于余学武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2021年10月19日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累计
完成数
上年
同期数
同比增幅
(%)
地区生产总值
万元
1660075
1438242
12.0
季度报表
农业总产值(现价)
243550
225957
11.1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19.3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96.80
91.58
4.48
一般预算收入
145882
133436
9.3
#地方财政收入
102673
90299
13.7
财政支出
260900
279440
-6.6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25.2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10.3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847485
700594
21.0
全口径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
59125
45897.1
27.2
实际利用外资
万美元
3316
5372
-38.3
外贸进出口总值
外贸口径
外贸出口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含续建)
749396
621390
20.6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376780
226100
66.6
旅游总收入
562134
356033
57.9
旅游创汇
82.00
861
-90.5
旅游接待量
万人次
721.84
500.68
44.2
入境游客
0.47
4.64
-89.9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元
27170
24633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15034
13406
12.1
全县用电量
万千瓦时
103405
86834
19.1
其中:工业用电量
64535
54221
19.0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3585554
3288070
9.0
其中:住户存款
2765307
2485275
11.3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2795470
2418314
15.6
注:1、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数按现价计算,增幅按可比价计算;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幅待市反馈后才为定案数,本表数字为初步统计数。
3、生产总值、农业总产值按季统计,生产总值季报数须经市统计局评估。
4、固定资产投资为500万元以上的城镇、农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