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一、目的和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从严控制与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学院良好形象,扩大学院对外联络和交流,本着“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严格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广西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广西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术活动、访问交流、检查指导、人才招聘、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与实践、校友校庆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公务接待工作。
三、接待审批与管理
(二)学院各部门需要学院安排公务接待的,应在接到来访预约的3天内,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经分管领导审核,送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再报送学院办公室执行并备案。
四、计划与准备
五、接待标准
(一)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来访人员的住宿费一般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按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标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和花蓝。
(二)实行一函一餐,学院只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次公务接待用餐。
(三)公务接待用餐提倡在学校食堂进行,一律不提供烟酒,接待费用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司局级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根据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到校外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需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具体标准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每人不高于200元;司局级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今后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调整接待标准。
(四)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接待费用报销
(三)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七、其他规定和要求
(一)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公务接待工作负总责,直接参与公务接待工作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学院纪委要加强对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与检查,严防学院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填报《广西师范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办理接待审批手续的,学院一律不予接待。
(三)按规定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严格公务接待的预算管理。
(四)接待费中禁止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对于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上报学校予以严肃查处。
(七)涉外宾客(含港澳台)的接待工作,根据学校国际交流处的要求和规定安排。
(八)学院办公室须于每学期最后一周汇总全院该学期公务接待汇总表(附件3),报学校校长办公室备案。
(九)本实施细则与学校规定相抵触时,以学校规定为准。
(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委和行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