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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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的海域。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可用于海水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海水养殖区或其他荒滩;但港区范围除外。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小区的划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滩涂增养殖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制订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相邻的市、县(区)应按已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明确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线。未划定行政界线的区域,相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协商划定管理线;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不得划作养殖区。

第八条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发展规划,依照谁开发、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核发《养殖使用证》,并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本规定实施前已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补办使用手续,申领《养殖使用证》。

使用集体所有的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也要纳入当地水产增养殖规划管理,是否核发《养殖使用证》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凡取得国有浅海、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集体所有滩涂的承包户,应按划定的使用范围、期限进行开发,不得超越划定范围,不得相互侵占,不得随意闲置。

浅海、滩涂使用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浅海、滩涂的生产条件、基础设施和渔业资源不受破坏。

第十条鼓励外商及港澳流动渔民投资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生产;重点扶持出口创汇产品开发、综合性立体开发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开发。

第十一条浅海、滩涂养殖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侵占。

为保证养殖生产安全,各类船只应主动避让养殖区。因船只驶入养殖区造成经济损失的,养殖生产者有权向责任者索赔或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

第十二条国家建设需征用浅海、滩涂增养殖场所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手续和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三条规划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未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经批准围垦,而又未形成围垦区的抛石范围的浅海、滩涂,围垦单位不得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利用浅海、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实际占用面积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缴纳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

水产增养殖使用费主要用于浅海、滩涂的开发和保护管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在浅海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繁育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划定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小区和禁渔期,规定最小采捕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生产。

因科学研究或养殖等特殊需要,在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保护小区内采捕渔业种苗的,必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方可按限量进行有偿捕捞。

第十六条在不改变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养殖使用权可以转让。

第十七条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生产者之间对水面、滩涂界线或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无养殖使用证擅自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在90日内补办养殖使用证;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退出养殖的浅海、滩涂。

第十九条使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满1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二十条进入划为禁渔区的浅海、滩涂进行捕捞生产或者在浅海、滩涂养殖区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渔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进行养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1994年1月12日以粤府〔1994〕4号文)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国有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发展规划,依照谁开发、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核发《养殖使用证》,并绘图立标,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2.第十七条修改为:“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生产者之间对水面、滩涂界线或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后作为第十八条:“无养殖使用证擅自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在90日内补办养殖使用证;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退出养殖的浅海、滩涂。”

4.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四)项。

5.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使用国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满1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

关键词:油气田企业地球物理勘探业营改增适用税率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一、增值税业务发展的第一阶段

二、增值税业务发展的第二阶段

国家为了保证增值税业务能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石油天然气重组和改制,同时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2000年国家财政部门下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此办法的出台主要变化是企业进项税抵扣的范围有很大程度提高,《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油气田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目录。油气田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前原石油天然气编写的《石油设施固定资产目录》把油气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6大类100项,规定除了100项固定资产外购用于生产的设备物资等,无论财务是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另外,石油地质勘探和原油天然气销售等15大类的生产性劳务作为原油天然气的生产环境,则需要进行征收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地球物理勘探业对这样的规定做了明确的解释,他们认为:地质勘探是利用地质学、化学、物理学,以及一些高科技的电气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地质测量、重力法、VSP测井法、陆地海滩地震勘探、GPRS等。

三、增值税业务发展的第三阶段

在2009年国家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和增值转型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并且做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使得增值税业务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和突破。2009年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较之前的办法有了更近一步的改革。办法中所提到油气田企业主要指的是油气田企业是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为17%,而需要交纳增值税的生产型劳务,只能在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交换和提供,也就是说只要生产劳务在油气田企业,那么他们就属于是油气田企业的劳务,但是如果是油气田企业和其他之间相互交换生产性劳务,则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我国出台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劳务范围包含非常广泛,包括: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试井、固井、海上油田建设、油田基本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计15大项[3]。

很多油气田企业运行的目的就是为了生产原油和天然气,如果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生产性劳务,那么就可以根据劳务提供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进行抵扣。自从我国对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后,增值税对纳税人新购进的设备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而且取消了原来100项不允许抵扣的规定,使得增值税能在各大企业中运行的更加顺利。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通过在企业中运行增值税业务,能很大程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正是通过精细化的管理不断提高石油物探行业的管理水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物探队伍。

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此阶段的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加快企业投资和融资体制的建立。

四、增值税业务发展的第四阶段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的税率就开始按照6%来执行,而不是17%。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在2016年我国财政部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2016年5月1日已开始实行,在全国很多行业中开始推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比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大范围把营业税纳入试点范围。

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就在新疆乌鲁木齐当地进行了地税登记,公司的后勤业务住宿餐饮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在劳务发生地预缴。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总部所在地同一省市的单位,主要是后勤业务由于原来在地方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征增值税,无法即时取得发票,纷纷开始成立分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国税和地税。一系列的措施都是为了顺应形势所需,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1]徐庆红.“营改增”对油气田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08):34-36.

[2]蔡小平.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增值税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学习,2015(10):146-147.

【关键词】混凝土企业;增值税;问题及建议

一、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生产业务模式

商品混凝土企业基本上都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过由于其外购砂、石等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以水泥为主要原料的商品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目前大多数混凝土企业都选择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交付包括生产、运输、泵送三个环节,原材料的供应既有自购,也存在甲供(客户购买)的情况。根据企业产品生产交付包含的环节以及原材料供应的形式,可以将混凝土的生产业务划分为以下几种的业务模式。

(一)基本业务模式

基本业务模式是指混凝土企业业务涵盖生产、运输、泵送三个环节,原材料全部由企业自行采购。这是最基本的业务模式,也是规范程度最好的业务模式,混凝土销售价格包含了产品的全部价值,企业通常选择按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业务外包

1.委外生产

混凝土企业将产品委托给其他混凝土公司生产,这种情况主要出现于混凝土企业因业务量超出自身供应能力,或生产设备出现问题的时候。委外加工占混凝土企业的业务比重通常较低,委托企业参照基本业务模式计算增值税。

2.外租

外租指混凝土企业将运输、泵送环节的一个或两个环节外包给第三方。外租在混凝土行业比较普遍,一是由于混凝土企业通常不会按照生产峰值配备运输和泵送设备。二是由于运输、泵送环节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管理难度也较大,尤其是运输环节。混凝土企业对外租业务应该按包含外包环节的产品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有些地区市场分工较细,运输和泵送环节由专业的公司运营,如果是由客户和第三方公司直接发生业务关系,相应的税收由第三方承担;如果是混凝土企业和第三方发生业务关系,则应按照外租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甲供

1.甲供材料不包含水泥

如果客户提供的原材料不包含水泥,比较常见的是客户甲供材料为外加剂、纤维等占比较少的材料,混凝土企业可以按照不包含甲供材料价值的产品收入作为计税基础,按照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但是如果甲供材料包含占比较大的砂、石等原材料,则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此种模式为受托加工,要求企业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殖税,允许扣除进项税。

2.甲供材料包含水泥

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仅适用于以水泥为材料的混凝土,许多税务机关对此理解为水泥必须由企业自购。如果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包含水泥,则不论其他材料是否甲供,税务机关通常都会将这种业务模式认定为受托加工,要求混凝土企业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殖税。

(四)租赁

少数小混凝土企业由于自身获得市场能力不强,或者出于管理、资金等方面的原因,不直接在市场承接项目,而是采取代其他混凝土企业生产加工或是将生产设备租赁给其他企业的经营方式。如果是代其他混凝土企业生产加工,按照受托加工业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将生产设备出租给其他混凝土企业,则按照不动产租赁业务缴纳增值税,两种形式税率均为17%。

二、商品混凝土行业增值税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税负较高

大多数生产制造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在3.5―4%之间,混凝土企业6%的增值税率明显高出平均水平。较高的税负加大了企业经营压力,变相提升了建筑施工行业成本,催高了房地产价格,也给部分混凝土企业逃避税收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加剧了行业的不良竞争,提高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二)逃税现象比较严重

混凝土企业逃避增值税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中小民营混凝土企业。逃税行为直接导致大量的国家税源流失,也搅乱了混凝土行业的市场秩序,消弱了规范企业的竞争能力。常见的逃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隐瞒生产数量

隐瞒生产数量是最常用、最简单、涉税最大的一种逃税方式。比如有的混凝土企业年生产混凝土40―50万方,可能只有10多万方开具发票缴纳了增值税,如果按照1方混凝土需缴纳20元增值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则少缴税金约800万元。同时由于其未纳税部分的产量,可以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材料发票,也为上游企业逃税提供了机会。

2.高税率业务按低税率业务申报

现在甲供在混凝土企业的业务中已经大大减少,比较常见的甲供是客户提供部分外加剂等辅助材料,通常不超过混凝土材料成本的10%,混凝土企业按照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在客户甲供材料包含水泥、砂、石时,其占混凝土材料成本比重就很大,通常水泥占混凝土材料成本的比重在40―45%之间;砂、石因为各地价格差异较大,大体在30―50%之间。此种甲供业务应该判定为受托加工业务,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很多企业还是按照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少交税金。

3.通过操作假甲供逃税

将基本业务模式操作成假甲供业务,从而少缴纳增值税的逃税形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混凝土企业自己购买的少数材料,比如外加剂等做成甲供,由于甲供材料占材料成本比重不高,不构成受托加工业务,企业仍然按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降低了计税价格。另一种情况是将混凝土企业自己购买的水泥、砂、石等主要材料,甚至全部材料做成甲供,彻底做成受托加工业务,按照17%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虽然税率高了,但由于计税价格大幅降低,混凝土企业仍然可以减少约50%的税金。为了操作假甲供,有些混凝土企业还通过物资公司来操作,更有甚者为了降低受托加工业务的计税基础,还将运输、泵送环节剥离出去,使加工费只包含生产环节发生的费用。以混凝土平均结算价格为300元/方为例,如果按照基本业务模式操作计算,增值税为18元/方;但如果将加工费做到50元左右,则只需要缴纳不到9元的增值税。

这种方式也比较简单,企业申报的收入额和发票开具金额一致,企业编制报表和税务机关管理都比较容易。对于企业来讲,这是一种比较“人性化”的一种方式,通常是准备收款时才开具发票,当然企业也可能开发票后只是就开具发票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货款,而不是全额收款,但毕竟开票金额和回款金额差距不是很大,能够较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缴纳税款的资金压力。

(四)委外生产方式的税务问题存在争议

委外生产一般是应急性的,委托企业的出发点是保证混凝土供应,通常是原价转包,没有利润空间。由于这种方式最终还是委托方和客户发生购销业务,委托方要参照自产产品按照简易办法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受托方按照加工业务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有些税务人员将之理解为委托方购买混凝土再转售,对委托方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对受托方按照生产销售混凝土计算增值税。这样不仅重复征收了增值税,并且委托方在交易中并没有产生增值,违背了增值税对货物流转实现增值进行增税的前提。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受托方通常会按照受托加工的混凝土对应的结算金额向委托方提供水泥、砂、石等供应商的原材料发票,由委托方直接付款给受托方供应商,基本不提供加工费发票,以避免重复缴税。这种操作完全违背了委外业务的业务流程,也容易造成受托方加工费的逃税行为。

委外生产还有一种特殊形式――换打混凝土,即委托方请受托方代生产混凝土后,再以替受托方生产等额混凝土抵账的业务。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实质上并没有少收增值税,但是也有税务人员认为这属于购买混凝土再转售的业务,要求双方企业都要缴纳增值税,这对混凝土企业来说有失公平。

三、对商品混凝土行业增值税业务的建议

(一)降低混凝土行业税负

1.调低征收率

混凝土行业6%的征收率是参照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确定的,但是2008年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暂行条例中已经没有6%的征收率。因此应对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率从6%的征收率调整为3%。

2.允许混凝土企业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大幅度下降。混凝土企业因按照简易方法计税,这一政策并没有适用。但是混凝土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也履行的纳税义务,从公平角度这一政策应该适用于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规范混凝土行业业务模式和增值税政策

1.制定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管理细则

2.规范混凝土企业的业务模式

建议参照基础业务模式的税负水平,规范混凝土企业的业务模式及适用的增值税政策。对于甲供业务,可以将甲供材料恢复到产品计价基础中去,再按简易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如果企业坚持按加工费为基础计算增值税,则要求客户(建筑施工企业)就委托加工的产品按照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混凝土生产加工环节创造的增值额足额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避免混凝土企业利用假甲供业务逃避增值税的行为。对于外包业务,要明确外包业务认定标准,明确外包业务的合同条件,防止混凝土企业通过假外包降低计税基础的逃税行为。

3.合理确定委外业务中混凝土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分担政策

对于混凝土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或者换打混凝土业务,只针对销售给最终客户,即施工单位这一环节征收增值税,对混凝土企业之间只对销售差额或者加工费征收增值税。因为混凝土企业之间的混凝土交换或委托行为,除了差价部分外,并没有实现增值,如果按混凝土企业之间的销售行为进行征税,就违背了增值税的设立原则,同时也是重复增税。

(三)加强对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混凝土企业的监督、检查范围

目前许多地方税务机关一般对纳税额在500万以上的企业才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许多逃税的企业会将一个纳税主体纳税额控制在500万元以下,以逃避税务部门检查。建议税务机关扩大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检查范围,严查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的逃税行为往往更加严重,且很多企业年逃税金额都大于500万元。

2.建立对混凝土企业税务监控指标体系

3.加强对混凝土企业税务知识的宣导

30天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特别是新成立的外贸出口企业,由于需用稽核信息申报办理退税,故应及时付款,取得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免)税申报。

60天

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协议,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用于申报退(免)税。如果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出口证明的,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否则,按照该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90天

(一)“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并打印出口货物各种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如税总曾发通知延长四川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时,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出口企业90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只是一个总体要求,在具体操作中,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还应注意具体政策差异。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日~15日),税务机关可暂不按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例如,某生产性出口企业2009年3月13日报关出口一批货物,满90日,即为6月10日,则该企业最晚应于6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如果该企业是3月20日报关出口,满90日,即为6月17日,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结束之日(6月15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次月即7月15日前申报“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期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其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例如,某外贸企业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8日,则该企业最晚应在当月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即6月15日前申报。如果该企业3月25日出口该批货物,满90天,即为6月22日,则最晚应在7月15日前申报。

(二)“90天”的时限要求之二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根据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三)“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三

如果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90天”的时限要求之一)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210天

1.1征收方式不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如实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永煤贵州区域内煤炭企业均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但是所属黔西县单位新田矿、高山矿、小春湾煤矿,所属黔西南州普安县兴安煤业糯东矿均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当地税收政策混乱,分管税局出具一项通告,即要求企业缴纳各种税费。通过分析比较,核定征收的吨煤税负比查账征收要高出20多元/吨。

1.3财务人员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存在很大差异,税法按照真实发生的原则进行处理。会计政策理解往往简单一点,税法政策需要财务人员咬文嚼字,很多时候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财务为事后核算,部分企业并未将税收筹划纳入财务主要工作中。

2加强企业纳税成本管理采取的措施

2.2提高财务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同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的联系财务负责人及主管税务人员,要与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保持紧密联系。针对税务管理局乱收费的现象,勇于向有关部门指出,以争取减征或免征。

2.3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加大税务法规培训,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照章纳税,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挖掘自身优势,在营改增、资产购置、安全投入、科技研发等方面认真研究、细致谋划以降低总体税赋,拓展企业盈利空间。

2.4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①明确管控体系中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树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更是企业全体员工的责任。②税务管控贯穿着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树立税务管理理念,强化税务风险意识。提高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能力。税务管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坚持不懈地将税务管控工作贯穿于企业的发展中。

3永煤贵州区开展纳税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申报征收前的准备工作

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范围较大,新增5个税目,调整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4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因而税务机关要做好四项准备工作:

(一)全面清理税种登记。按照这次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具体范围,在4月份内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新增税目的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取消税目的纳税人取消其消费税的税种登记,对调整税目税率的纳税人重新确定适用税目和税率。

(二)及时处理综合征管软件v2.0的业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神州数码公司已对综合征管软件v2.0进行升级处理,相应调整了系统中设置的税目税率。为此,税务机关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处理的事项主要是:

3、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由于未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缓缴税款审批,因此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不予加收滞纳金文书。

(三)测算消费税税源变化。要在清理税种登记的基础上调查测算消费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以及时准确调整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计划。

(四)加强宣传培训。消费税的调整和完善涉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税收征管;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使消费税纳税人能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规定,能依法申报纳税;要加强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培训,确保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二、规范申报纳税管理

(一)规范纳税申报资料。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二)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消费税征收方式。对帐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核算不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规范减免和缓征税款的管理。对于减免税款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批。对于航空煤油纳税人要依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暂缓征收入库,而不能采取免税的处理办法。

三、完善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

(一)明确生产企业销售期初库存产品的征税政策

(二)统一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调整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却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期初库存所含消费税抵扣规定,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三)统一抵扣消费税款凭证

国税发[2006]49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84号)却规定,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2006年4月1日前与后的纳税人分别适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亟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四、加强税基管理,防止偷逃消费税

(一)防止利用价外收款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在销售价格以外另行收款(不含增值税)的办法,逃避适用税目(如高档手表)或者故意减少销售额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方面,在税务检查时要通过查询原始凭证、查询单笔货款收取金额、查询市场标价等基础性的环节入手,加强对价外费用或价外收款的检查;另一方面,对以单价高低确定适用税目的商品(如高档手表),要建立完善的商品价格信息系统,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合理核定商品的单价,以确保消费税税基的完整。

(二)防止利用关联企业偷逃消费税款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办法,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或自己的分支机构从而偷逃应纳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关联企业的标准,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二是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核定办法。三是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调整其应纳消费税额以外,对调增的应纳消费税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调减应纳消费税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止利用会计结帐期偷逃消费税款

(四)防止利用销货退回偷逃消费税

有些纳税人可能采取虚假销货退回的方式申请退税从而偷逃消费税。对此国税发[2006]49号文件对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纳税人销货退回未依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应当如何处理?对此总局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按照既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又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凡是销货退回有货物退回入库并向购货方直接退还销货款的,都可依法申请退税;对没有货物退回或者没有直接向购货方而是向第三方退还销货款的,均不应按销货退回进行处理。同时,在税收检查时还要把销货退回业务是否真实从而是否应当退还消费税作为重要检查内容。

(五)防止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规定5种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有些纳税人可能利用消费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款。为此,一是要严格执行消费税抵扣管理的规定。国税发[2006]49号详细规定了消费税税款的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抵扣税款的管理台帐等方面的内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二是加强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如果税款抵扣台帐仅限于纳税人建立备查,税务机关只登记抵扣的税额,长此以往,必将形同虚设。为此,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款抵扣的同时报送抵扣管理台帐,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表与台帐的审核,同时也便于建立完整的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三是提高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效率。为适应电子申报的和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税务机关要开发消费税税款抵扣台帐管理的专门软件,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和防伪税控系统数据实现共享,既能自动实现税款抵扣的认证和审核,又能有效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款抵扣偷逃消费税。

主要参考资料: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网

关键词:发票税收管理信息

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过程中最主要的原始凭证之一,是我国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加强发票管理可以使税务机关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保障税款的顺利实现。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办法来加强发票管理。1994年,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我国启动了“金税工程”计划;2010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金税工程的深入开展,新《发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日趋规范。

一、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现状

(二)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为进一步加大发票违法的惩处力度,针对发票违法行为频发,处罚偏低的情况,新《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再次,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票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加大,能够增加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促使纳税人规范合法的使用发票。

二、我国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假发票”泛滥所谓“假发票”,是指私印、销售仿制的发票,是与税务机关“真发票”相对的。假发票从式样上可以分为假增值税专业发票和假普通发票。由于金税工程的开展,增值税专业发票已经很难见到假票的身影,虚假发票主要集中在普通发票的领域。普通发票领域制售假发票的活动非常猖獗,从各地查处的制造、贩卖假发票案件情况来看,制造假发票事件涉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贩卖假发票的现象,在全国几乎所有的大中城市的车站、码头、机场和不少的高档宾馆附近都随时可见。制造、贩卖的假发票品种齐全、种类繁多,几乎税务机关管理的所有发票在假发票销售人员手中都应有尽有,假发票程度已经达到真假难辨的程度。

三、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完善的政策建议

(三)改变价格结算方式我国目前大部分的结算方式采用的都是现金结算,现金结算方式灵活性大、隐蔽性强,不利于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监控。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个大型商场和人流密集处设置刷卡机,与银行联网,减少现金交易。刷卡消费使每笔交易都有了银行作为第三人,并且银行具有了完整的资金流动记录,即使某些不法分子想要利用发票进行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银行交易记录查出来,使得虚假交易无处遁形。

(六)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自己的思想会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决策,这样必然会使纳税人提高自觉依法纳税的积极性,杜绝发票的违法犯罪。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在税收立法上,严格遵循“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在税收立法上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意见,这就需要加强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的建设,使纳税人的涉税意见能够及时全面地传递到税收立法、决策者手中。另一方面,在财政支出方面,进一步细化财政预算编制,加大财政信息的公开力度,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建立纳税人利益诉求机制,使纳税人能够参与到税款的用度中去,并清楚的知道税款究竟用于何方。

四、结论

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票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款能否顺利实现。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建立起了现代化的发票管理制度,但是发票违法仍然是税收违法活动的重灾区。其原因在于征纳双方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税收信息之间的信息的不完善。因此,完善发票管理制度不能单靠完善发票自身管理,也不能单靠税局口号宣传,而是应该从完备信息入手。本文从加强部门协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价格结算方式、完善举报制度、构建诚信纳税机制、给予纳税人主体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1]邹传鑫:《论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途径》,《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2]田瑞霞:《发票管理中多发性问题及应对措施》,《财税纵横》2009年第1期。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决定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全面“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了广泛影响,施工单位需要调整工程计价依据,修改施工承接合同、材料购销合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财务核算方法,并重视增值税发票的日常管理。其中,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方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通俗来讲,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施工企业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负责购买材料,施工企业再将各项具体的施工作业分包给劳务单位,由劳务单位提供人力和常用的施工机具来承包部分工程的简单施工作业,但还是由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管理[1]。随着建筑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的两层分立,劳务分包已然成为我国建筑施工的主要形式。笔者所在单位近期给几家大型施工单位作“营改增”财税咨询,对交通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情况进行调研,并分析大型施工单位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是否经济可行。

一、施工单位劳务用工的使用现状及问题

(一)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制度的发展

劳务分包制度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转轨。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以建筑业作为的突破口,将施工企业率先推向市场。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的用工制度,国营建筑安装企业,要逐步减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2]。同年,《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民建筑队的暂行办法》中指出:“企业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农村建筑队参加施工。使用的形式包括单纯提供劳务、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包工包料包费用或联合生产经营。”[3]

2001年4月,建设部《建筑业施工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对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将施工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提出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通过劳务分包来满足建筑用工的需求。

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初衷在于规范建筑劳务市场,保障农民工权益,保证税收征管。

(二)施工单位目前的用工情况

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即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组建项目部,采购主材、辅材,调度施工机械,另外找“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各作业的具体施工。“包工头”牵头的农民工队伍以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名义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者以作业班组的形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内部承包协议。施工单位的项目部人员组成有三种方式,见图1。

第一种是施工单位聘用的员工,具体分为施工企业派出的管理人员和在项目当地招聘的辅助人员。前者通常是国企的正式员工,与施工单位有长期的劳动合同,参与项目部的组建,职位上表现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财务人员以及人事、机料、安保等部门的负责人。后者通常在施工当地招聘,根据施工期限签订3~4年的短期劳动合同,职位上表现为文员、司机、炊事员、守夜人等。项目部对自己的员工能进行有效约束,并按照《劳动法》规定为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整个项目人员中,此类员工的数量占比很小。

第二种是劳务分包企业的人员。劳务分包企业自2001年以独立法人的名义对外承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的劳务分包服务,对内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组织员工的技能培训。大型施工单位将施工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不仅可以取得正规的成本票据,还无需承担施工人员工伤意外的赔偿责任。本次调研的施工单位虽有部分劳务发票,但在人工费用中占比不足5%,可见劳务分包企业还不是主要的劳务用工模式。

第三种是由“包工头”牵头组成的施工队,即通常所说的“农民工建筑队”。通常由“包工头”出面,与施工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以挂靠的劳务企业名义分包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与这些农民工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没有直接联系。包工头凭“内部”承包协议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后,农民工按照完成的工作量与“包工头”结算工资。一般而言,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是口头协议,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办理社保关系。“包工头”编制农民工工资表,施工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20%~30%的比例计入人工费,其余分包金额则由“包工头”找来材料、机械租赁的代开发票入账。“包工头”牵头组成的施工队是建筑行业现行的主要劳务用工模式。

(三)现行劳务用工模式在“营改增”后的困境

从施工单位目前的用工情况可以看到,“包工头”现象大量存在,劳务分包企业没能在建筑市场发挥政策的预期作用。

一是施工资质难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劳务分包企业十三项作业资质均做了严格要求,除申请单位的注册资本、技术员数量、技术负责人资质、近3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金额、机具均要达到相应条件外,还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5],造成民营队伍对申办施工资质望而却步,导致市场上劳务分包企业的数量稀缺。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可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2012年43031家,2013年46113家;专业承包单位2012年33249家,2013年33415家;劳务分包企业2012年6606家[6]。按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平均年增长率5.39%预测,2016年我国劳务分包企业才8149家。到2015年施工资质的取得条件才有所降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二是已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出于税务风险考虑,不愿给挂靠的施工队开具过多发票。劳务分包企业只是出借施工资质给“包工头”承揽业务并收取挂靠费,并不管理“包工头”的施工队伍及办理社会保险,也就不愿过量开票以免税务机关稽查。

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的劳务用工模式成为施工单位必须面对的现实困境。

一是农民工安全等意外事件引起的法律赔偿问题。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或是以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均没有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施工企业会被认定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二是施工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表会带来税务风险。增值税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对专票的开具有着严格的管理。被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不愿意虚开发票,施工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又无法取得人工成本的专用发票抵扣。无进项税额抵扣将加大施工单位的增值税税负,且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形式还可能引发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问题。

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损益分析与评价

大型施工单位有迫切的劳务需求,“营改增”后可以通过成立劳务分包企业来满足需求并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劳务分包是建筑市场发展的趋势,大型施工单位成立劳务分包企业相比外部选择劳务分包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等是否更为经济,可以建立模型进行分析比较。

(一)劳务用工方式的损益模型建立

解决劳务用工需求,大型施工单位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1)成立劳务分包企业,由于年劳务分包需求大于500万元,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外部选择劳务分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纳税人;(3)接受劳务派遣,供应商按差额计税或一般计税。

劳务分包企业的净利润是分析的基础式子,表示如下:

三、结语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七条,劳动者要确立正确的择业意识,提高个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有必要出台一部《高等学校学生创业促进法》,对大学生创业支持措施进行明确规定,让我国大学生创业更加便捷,企业组织形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现有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重要意义

(一)在加强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巨大的法律环境中,法律规范已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学生创业领域也不例外。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法律保障是大学生创业宏观环境的必然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开发程度、政府的国际地位、信誉和工作效率、金融市场的有效性、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与否、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形成了创业的宏观环境。具体来说,宏观环境包括社会文化环境、教育与科技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很显然法律保障是影响大学生创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大学生创业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大学生创业方面的法律保障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2],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1、关于组织形式方面:《个人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

2、关于税收方面:《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进出口关税条例》;《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3、关于优惠政策方面:《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等。

四、大学生创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大学生进行创业,首先应当根据投资额、合作伙伴、所进入的行业等情况成立一个创业组织形式并进行工商登记。这就需要进行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一般而言,大学生进行创业所能选择的创业组织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但不同的创业组织形式自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是不一样的。

(一)创业者对不同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该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之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的新《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由于我国尚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一旦创业者对创业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且该组织的债务又是比较庞大的话,则创业者不但将倾家荡产,并且将因还债的巨大压力无法重新创业。

(二)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应考虑到组织运行后的管理成本风险。

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顺序上讲,组织运行的管理成本是不断增加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往往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组织形式之间,管理成本也是不同的。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许多人也注册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是10万元,必须一次交齐,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对于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可以分期缴纳。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公司与股东、家庭没有严格区分,则有可能被揭开公司的面纱,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则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意义就失去了。因此,选择创业组织形式应考虑到创业者在组织运行后对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三)在一些创业组织形式中存在着人合的风险。

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组织形式,明显存在着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股东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如:经营思想的、利益的甚至性格的。这些冲突往往会演变为组织的僵局,使组织因为创业者之间的矛盾而陷于危机。因此,在选择这些创业组织形式的同时,选择志同道合、善于沟通、以创业组织的利益为重的合作者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李祖芳.更新就业观念促进大学生就业.中国大学生就业,2011.(12).

[关键词]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竞争力;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组成部分。2002年,山东省制造业实现增加值2740.6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78.29%。其中,青岛、烟台、威海三市共实现制造业增加值1161亿元,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达33.17%,①这说明胶东半岛地区制造业发展迅速。

2003年7月,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意见》,②正式确立建设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目的是利用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以承接国际经济和产业转移为契机,以制造业基础较好的胶东半岛为突破口,将胶东半岛建成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经济区,从而推动全省经济的更快发展。其目标为:从2003年到2010年,打造一个可以与京津冀、长三角竞争的区域经济高地,使山东半岛成为世界级的制造业中心。

二;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竞争力分析

(一)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的优势

1.经济发达,开放度高。胶东半岛地区是山东省经济最发达的区域,2004年,青岛、烟台、威海三市GDP占全省GDP的31%;进出口总值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60%;实际利用外商投资占全省总数的69.2%。③胶东半岛所具有的对外开放优势使其能够更好地吸引外资,拉升了全省的经济发展速度。

2.制造业基础较好,具有产业集群优势,名牌产品多。近十几年的发展中,半岛地区在运输、电子信息及家电、纺织服装、化工医药、食品五大产业群上形成了相对优势,拥有了一批大企业、好产品和著名品牌,全省工商企业所拥有的29个国家驰名商标中,青、烟、威三市就占了13个,④制造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

3.承接日本、韩国产业转移。胶东半岛与日韩经贸合作关系好,产业互补性强,具有建立面向日韩制造业基地很好的优势。目前已经吸引了日本松下、三菱,韩国三星、现代等一大批跨国公司相继落户。到2004年底,威海市累计审批韩国投资企业已超过2000家,烟台市有注册日韩资企业2488家。⑤

4.地缘条件好,自然资源丰富,交通便利。胶东半岛濒临黄、渤海,海洋资源丰富,有利于造船、医药、新材料、食品等产业的发展。青、烟、威地区的交通十分便利,三市的运营线路网长度达到1481公里,⑥并且还将重点建设一批新铁路线路,加快胶济铁路电气化改造,建设环半岛高速公路;同时,航运业也非常发达,拥有17处沿海开放港口,年货物吞吐量达1.73亿吨,远洋航线可抵达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60多个港口。⑦

(二)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的劣势

1.产品成本高、价格高。一方面,自2003年以来,我国原材料、燃料的购进价格大幅度上涨,大部分制造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例如,刹车盘的主要原材料是原料铁、废杂铁、焦炭。近年来这些材料的价格涨幅在75%左右,如原料铁2003年为1740元/吨,现在是2480元/吨,最高峰时为2880元/吨;废杂铁2003年为1500元/吨,现在是2350元/吨。⑧另一方面,我国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产品如化工、电子、汽车、钢铁、机械等,由于生产技术落后、生产效率低及规模不经济等原因,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其价格水平普遍高于国外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的价格。如国内消费类电子产品比国外同类产品价格一般要高1/3;国内集成电路产品生产成本高于国外40%―50%,国产集成电路板的价格为国外同类产品的1.5―4倍。⑨

2.产品技术含量低、自主知识产权少、大部分生产还处于引进、模仿的阶段。我国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能力普遍较差,产业群大而不强,如在机械行业,数控机床、自动化精密印刷机械、精密加工机械等深加工、精加工、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落后于国外10-20年;在电子行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目前只是全球的一个加工组装基地。虽然山东省有些制造业产品产量位居全国前列,出口贸易额逐年上升,但这主要为加工贸易,在高新技术产业门类上,还存在着许多空白。

3.青、烟、威三市产业结构发展趋同趋“轻”。为了避免内部竞争,三市都有各自的重点发展项目:青岛以电子家电为主,烟台以手机、软件开发为主;威海以光纤光缆、计算机设备为主。但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电子家电、建材等产业在三市中都占有较大的比重,而重工业基础相对薄弱。

4.产品占领国内市场的能力较强,占领国外市场的能力较弱。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已经被大部分消费者所接受;而且,相对外国企业来说,拥有更大的信息优势,可以随时根据商机变换经营决策。而目前我国产品技术含量较低的现状导致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较难以产品优势战胜其本国企业。另外,国家政策一般都偏好本国企业,这也有利于内资企业占领国内市场,而使开拓国外市场更具难度;而且,国际性大跨国公司年产销量和企业规模是我们的几倍甚至几十倍,都有国际资本的支持,市场的转换余地大,选择性强,可以享受到各国最优惠的财税政策,比我国企业更具竞争灵活性。

5.从国内来看,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比胶东半岛开发早,发展快,市场竞争力强。这两个区域在长期的发展中,都拥有了具有垄断优势的主导产业,如珠江三角洲的电子通讯产品制造业和家用电器制造业已具有世界规模;而长江三角洲在外资的带动下,已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最集中的地区。

综上,结合目前胶东半岛制造业的现状,应针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发展战略,在财税政策上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对于已具有比较优势且非资源依赖型的行业应抓住机会,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如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对于具有比较优势,但存在强大竞争对手的行业应利用优势,回避威胁,如纺织业、体育用品制造业;对处于劣势地位的行业应克服弱点,如烟草加工业,应立足于本省,提升品牌知名度,在产品档次和宣传上寻求突破。

三、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财税政策环境分析

(一)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企业当前执行的财

税优惠政策

1.国家的财税优惠政策

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于企业引进或购买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增值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或知识密集型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数;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等。

在财政政策方面,对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贴息、国债专题内容项目贴息、“双高一优”Q9。技改项目财政贴息;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按10%补充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基金,用于参加国际展览、境外考察、人员培训、产品宣传和企业认证等;对远洋船生产给予不含增值税价款17%的财政补贴等。

2.山东省的财税优惠政策

山东省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新产品项目名单的新产品项目,其当年实现并缴人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2004年山东启动财政支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倍增工程”。与股份制银行合作将有限的1.2亿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存人合作银行,银行按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按期充实专项资金规模。同时,合作银行根据信贷政策,每年按专项资金的5倍安排贷款,支持省财政厅和经贸委联合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山东省经贸委和财政厅联合筛选了73个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建议贷款规模达6.1亿元。⑾

2005年山东省决定给予制造业企业以更大的支持,不断提高企业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提取比例,通过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等政策,鼓励制造业企业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3.胶东半岛地区的财税优惠政策

烟台市为鼓励外经贸发展,财政对每年出口增长、开拓新市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进行奖励;威海市制定了引进外资考核建立办法,按利用外资规模、实际利用外资、增长比例分别进行考核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按到位外资2.5%―4%进行奖励。⑿2005年青岛、烟台和威海三市建立了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三市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沟通协调,通力打造半岛制造业基地。

(二)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效果

在这样的财税优惠政策下,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的发展是突飞猛进的。2004年,山东省GDP首次突破1.5万亿元,跃居全国第二。这其中,半岛制造业基地的崛起功不可没。全省制造业实现增加值5380.9亿元,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82.8%。其中,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实现制造业增加值对全省的贡献率达39.1%。”同时,制造业企业利润率增长趋势较强。烟台市制造业企业,2002-2004年成本费用利润率分别为5.6%、7.1%和8.56%。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利润率增长更为强劲,如烟台荏原空调,其资本金利润率从2002年的9.75%增长到2003年的13.15%,2004年更是增长到了20。22%。⒁这些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有效地拉动了全省经济的增长。

(三)外国财税优惠政策

在税收政策方面:1.普遍使用消费型增值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2.鼓励研发支出。美国对研究开发投资税从49%降至25%;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支出可直接作为扣除费用予以抵扣;对新产品的中间试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在法国凡是.研发费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可免交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5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最高额可达1000万法郎。3.实行投资抵免和加速折旧。在美国对开发研究使用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印度规定对在自由贸易区生产电子出口产品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和所得,实行连续5年的免税。⒂此外,发达国家还采用亏损无限期前转等政策促进制造业的发展。

在财政政策方面:美国采取直接增加研发费投资的政策,进行财政资助和补贴。同时,对符合其产业政策的企业产品实行保护性购买政策,从而直接促进企业的发展。法国通过“创新资助金”扶持创办不足一年的技术型企业;通过“技术咨询补贴”补贴企业咨询费的50%。日本对能推功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研究开发提供补助金;同时还采取补贴措施,企业进口最新机械设备,其进口价格的50%由政府支付,对国内生产同类机械的企业,政府给予相当生产成本50%的补助金。⒃

(四)国内其它省市财税优惠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迅速发展,各省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鼓励本地区制造业企业生产,从而拉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从中我们也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广东省在2002年出台了《2002年鼓励扩大出口的措施》,由财政出资,对企业在研发、市场开拓、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同时对保险费用、托管贷款利息及一般贸易收汇给予补贴。深圳市通过举办跨国公司采购中心在深圳采购专场,推动出口产品进入跨国公司全球采购网络,同时建立和完善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从而帮助企业了解海外市场投资环境和贸易政策。上海市积极推动出口商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帮助企业解决出口退税、融资、进口等问题。辽宁省委加大对50户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协调银行等各方面,解决技改项目贴息、出口买卖方信贷、出口料件贷款等各项资金。⒄

四、加快建设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的财税政策建议

通过比较分析,半岛地区制造业企业现在执行的财税政策与国外和国内其它省市企业相比,并不具有优势,无法帮助其提升产品竞争力,仍使用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财税政策虽然对企业技术改造给予了一定优惠,但只是一种事后鼓励,对中间试验、中间试验品并无实质性的政策支持,更没考虑到开发过程可能发生的失败和具有外溢性的创新成果。另外,税收优惠方式过于简单,没有充分运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开支、延期纳税、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做法。出口退税手续繁琐,退税不及时,不能应退尽退。所以,应借鉴国际和国内其它省市发展制造业的经验,运用财税政策加快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的发展。

(一)改进宏观财税环境

1.推动增值税转型改革,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加快企业设备更新速度,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尤其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制造业企业更加有利,应尽快使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进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行列,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其产品竞争力。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平等税收环境。外资企业的税负远远低于内资企业,使得内资企业的竞争力更弱。对于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生产重点产品的内资企业,可按每年出口销售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的比例,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简化申报流程,减少手工作业,使出口退税资金能够及时到位,从而加快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另外,可对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企业,实行优先退税;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帮助出口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占压问题。

(二)推进制造业企业技术进步

1.利用财政政策促进高新企业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促进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运用财政贴息杠杆发展高新技术重点产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对于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生产重点产品出口的企业,可按出口收入给予一定的出口贴息。有些科研成果不易被市场接受,可通过政府采购体现政策导向,创造出特殊的“政府市场”,在科技成果推出的初期予以支持,从需求上拉动企业发展,促进其产品在市场上进一步推广,并为企业技术转化成果提供启动基金。

2.放宽现行税收优惠条件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建立可在税前列支的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信息和培训等。利用进出口优惠关税鼓励技术引进,调整关税结构,制成品或深加工制成品关税税率应高于半成品和原材料,对出口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特别是制造业的核心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机电企业提高其资产和技术设备的折旧提取率,关键技术的资产和设备应设置更高的折旧率,折旧费允许据实税前列支,以加速企业发展资金的回收,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从而支持其技术引进和设备更新。对风险投资按其经营收入提取风险补偿金予以税前列支,允许应税所得按超过一般企业的标准扣除科研投资。废除以盈利水平作为享受优惠条件的限制,允许没有盈利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在以后年度内扣除。

(三)鼓励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建立产品出口促进基金,以支持出口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产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外投标,拓展国际投标市场,建立国外招投标机构和成套设备售后服务机构;对在国际投标中中标的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2.加大贷款担保的力度,为产品生产及出口提供以政府信用为后盾的担保,吸引银行资金进人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为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3.对于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生产的产品,顶替国外产品销售给国内,可在一定年限内,按视同外销退还增值税,同时按出口所占比例免征所得税。

(四)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促进产业集聚

通过优惠的财税政策吸引大量资本,促进产业集聚在胶东半岛,形成规模经济。增加对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的投人,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交通运输,建立重点企业服务窗口,帮助企业解决出口退税等问题。增设发展产业集群的专项基金,用于发展产业集群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鼓励企业联合,实现规模经营,其联合方式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强强联合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更有助于成套设备出口的融资担保、国际投标等。

注释:

①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统计年鉴200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根据236,302页数据计算得知,

②关于加快胶东半岛制业基地建设的意见[E].鲁政发[2003]61号,

④⑥张东辉.日韩产业转移与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J].东岳论丛,2005,(5):48.

⑦孙洪霞.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发展方向研究[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2):62.

⑧数据通过对烟台地区市场调查取得.

⑨戴庆华.如何提升我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J].江淮论坛,2002,(6):41.

⑩指高新技术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THE END

某造纸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主要生产办公用纸等纸制品,2023年3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木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45万元;从某木材批发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木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50万元税额4.5万元;从某棉农处收购自产棉花一批,开具收购发票注明买价20万元。上述款项均已支付,购进原料当月均已被生产车间领用。(2)购进纸浆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万元税额15.6万元;委托某货运公司运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9万元;验收入库时发现该批纸浆的5%发生非正常损失。(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办公用纸一批,不含税价款1500万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取80%的货款,余款在下月底结清;当月底实际收到全部货款的40%。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印刷用纸一批,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当月按合同约定收取全部款项,并已发货70%,剩余货物下月初发出。(4)将2016年8月购进的综合楼整体改建为员工宿舍楼。该综合楼购置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2000万元税额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按规定申报抵扣;已知该不动产净值率为70%。(5)处置一台职工食堂使用过的设备,该设备购置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未抵扣,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按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自建纸制品废料综合利用生产线,当月外购净化用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合计50万元税额6.5万元。销售废料综合处理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塑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万元。销售净化处理过的纸浆,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80万元。为邻近再生纸厂提供堆渣垃圾专业化处理劳务,产生的货物归委托方所有,取得不含税服务费15万元。(7)该厂当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共排放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各200千克;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各100千克,甲醛50千克,苯80千克,硫化氢120千克。该厂只有一个大气排放口。已知:该厂生产销售的货物均适用13%增值税税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按规定勾选并申报抵扣;该厂满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已按规定申报享受。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及税率表第二类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悬浮物(SS)4二氧化硫0.95化学需氧(CODcr)1一氧化碳16.7氨氮0.8甲醛0.09总磷0.25苯0.05————硫化氢0.29定额税率为3.6元/污染当量定额税率为1.2元/污染当量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老师好!买白酒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你买来销售的可以,如果是买来福利费招待费的不行。https://www.kuaizhang.com/ask/question_9941492.html
2.消费白酒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根据这个规定可知,单位发生的消费白酒的支出,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扩展知识: 1. 真账实操会计校长班-二十五期 2. 真账实操会计校长班-二十一期 3. 应税服务 4. 应税货物或https://www.acc5.com/wenda/question_48856.html
3.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实务答案是肯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一家企业购买了酒水,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此种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只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就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 1、购买酒水时,必须发生实际的货物运输,即酒水必须真正发出,不能是空发; 2、购买酒水时,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较好地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7104145
4.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题库单选题2020年8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11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https://www.bkw.cn/tiku/j9ygd.html
5.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为1500元一、某酒厂(VAT一般纳税人)可以生产以粮食、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也生产啤酒.2011年2月该厂的销售状况如下:1、 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为1500元,外购https://www.zybang.com/question/72c6b80a72f148a8165f00cbb0dbbd30.html
6.酒水的专用发票是不是不能抵扣怎么做账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有“价税合计”、“金额”和“税额”三项内容,而酒水专用发票上只有“价税合计”一项。在处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我们可以根据“价税合计”来确定具体的会计分录;但在处理酒水专用发票时,我们需要直接按照“价税合计”来记录会计分录。 综上所述,如何处理酒水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需要根据企业实际https://localsite.baidu.com/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7725838&ucid=PjRvPHDYPjm&categoryLv1=%E6%95%99%E8%82%B2%E5%9F%B9%E8%AE%AD&ch=54&srcid=10004
7.白酒行业,税收风险在哪里?3.部分白酒生产企业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会向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者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对方不愿开具发票,于是便自己开具收购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https://www.kuaijitoutiao.com/article/302332
8.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全文)“新规”规定发票认证期限从原来的180天延长至360天。也就是说,如果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包含平时周末放假以及节假日)进行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https://www.99xueshu.com/w/adkrlno5l0mt.html
9.支付加工费1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材料,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0万元,支付加工费1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可抵扣消费税30万元。企业收回这批材料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该批材料加工收回后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 240 B: 210 C: 211.3 D: 241.https://m.kuaiji.com/zjkjzc/shiti/q946446562.html
10.xx国税局基层国税分局长竞争上岗笔试试题(精选4篇)7、下列各项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有(B C D)。 A、供货方向商业企业支付的各种返回收入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所含的增值税额 D、纳税人持有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证明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01imdlg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