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答: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
2、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一,折旧
7、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等(或借方)用于债务重组: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确认收入。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
9、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说明】纳税人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时,其为生产货物购进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进项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抵扣的,则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应计算销项税额。(二)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或者业务宣传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11、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什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若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
14、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为此,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
18、售规定(一)、(二)、(三)、(六)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视同销售规定(四)、(五)、(七)、(八)项。三、视同销售“两税”差异及注意事项同样是视同销售,但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的处理却各有差异,我们对此可归纳出以下几个要点,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1、视同销售的情形不同。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些差别,其主要差别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货物有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购买的;而企业所得税则主要对自产的产品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此外,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外延也比企业所得税的要宽泛一些,企业应该区分
20、应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这就明确规定了会计不能按税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下面举例来说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用作对外投资的一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例:甲公司用一批存货对乙公司进行投资,该批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双方协议作价1200万元,8个月后,甲公司将该投资转让给丙公司,协议作价为1800万元,在此期间甲公司未获得投资利润,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33%.甲公司投资时(单位: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404贷:存货1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递延税款
21、66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处理该项投资时:借:银行存款1800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404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396借:所得税130.68递延税款66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6.68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34则不会产生“递“视同销售”在本例中,双方协议作价如果是1000万元而不是1200万元,不发生增值200万元,延税款”,而只是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计算缴纳因股权转让增值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此看来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实际判断。知识点概述:1.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
22、物用于在建工程解答: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解答:这种情况下一般是要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原则处理的。若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若是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分录解答: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
23、值税(销项税额)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接受方的账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营业外收入借:固定资产贷:营业外收入4.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分配股利解答:都是视同销售处理。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解答: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将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或个人消费解答:借:
25、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退休职工的费用。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3
26、.职工劳动保护费。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5.职工的学习费。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即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税收征管要求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单独设置账册。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
27、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企业也可以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对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并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上确认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一致。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
28、费余额。职工福利费支出需凭合法凭据列支有关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解释,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费用就可以凭合法凭据列支,属于合理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则不需要发票。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对外发生的相
30、少企业把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礼品、食品、茶叶、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支出,作为企业内部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这样只要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就能全额税前扣除,若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则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限额扣除。有的企业,还把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代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的部分、企业领导个人消费的费用等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2008年10月30日【法规解读】解读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31、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对涉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本文仅对875号文中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规则进行解读、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原则875号文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早已被写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但实质重于形式的税务处理原则则是第一次在税务文件中提出,这也是与会计准则协调的明确信号。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
32、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的商品销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实现了收入,但由于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即使已将商品已交付给供货方,实际上并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故未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875号文也明确此类售后回购可作为融资行为,确认有关负债。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和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基本趋同,减少了会计同税收差异的协调成本,对纳税人是重大利好。、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税务条件875号文规定,确
34、酬转移给了购货方。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通常需区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判断。情况1: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商品零售、预收款销售商品、订货销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等。预收款销售商品时,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贷款应确认为负债。订货销售时,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采用托
35、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只有在办妥托收手续时,才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此时方可确认收入。情况2: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并应确认收入。如淮安公司委托淮阴公司代销商品。代销协议约定,淮阴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淮安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
36、到,淮安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本例中,淮安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淮阴公司代销商品。由于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因此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淮安公司应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情况3: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此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此种情况主要包括:一是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
37、或协议要求而被退货,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二是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购买方是否已将商品销售出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售后回购等。三是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销售电梯。电梯安装调试通常是电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装或检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实物的交付并不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不能确认收入。四是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的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条件2.企业对已售
38、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该条件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淮安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商,将住宅小区销售给客户后,接受客户委托代售住宅小区商品房并管理住宅小区物业。淮安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售住宅小区商品房并管理住宅小区物业,是与住宅小区销售无关的另一项提供劳务的交易。淮安公司虽然仍对住宅小区进行管理,但这种管理与住宅小区的所有权无关,因为住宅小区的所有权属于客户。条件3.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该条件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合理地估计。如
43、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另外,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
44、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企业在销售一桶价值95元的花生油时,同时赠送一瓶价值5元的酱油(为便于分析,不考虑增值税)。虽然赠送的酱油所有权也转移给购买者,但是所得税处理时并不将其当作一项额外的赠送行为,而是看作用95元的公允价值组合销售一桶花生油和一瓶酱油,此时应确认的一桶花生油销售收入为9595/(95+5)=90.25(元),一瓶酱油销售收入为955/(95+5)=4.75(元)。四、关于售后回购875号文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
45、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值得强调的是,875号文认可售后回购方式下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作为利息费用,该利息费用应同时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利息费用扣除限额及关联交易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定。例清江浦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5月1日,清江浦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
47、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为此种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因而应在计提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58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元(1000005)。9月30日,清江-浦公司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但是不需要按照采购商品进行税务处理,只需要将9月的融资费用20000元确认为财务费用。如果有确凿证明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该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10000
48、00元,结转销售成本800000元。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9月30日,清江浦公司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需要按照采购商品进行税务处理。五、关于销售折扣和退回875号文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应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49、属于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例淮安公司在2008年12月18日向淮阴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双方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08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09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退回,淮安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淮安公司应做如下税务处理:2008年12月18日销售实
50、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50000元,结转销售成本26000元。在2008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按销售总价的2享受现金折扣1000元(500002),实际收款57500元(585001000)。确认财务费用1000元。2009年4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50000元,转回财务费用1000元(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冲销销售成本26000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10-30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
53、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
54、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