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采购合同的6个控税技巧

采购合同签订要怎样做到控税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签订采购合同的6个控税技巧,欢迎阅读。

刑法修订后,新增一项“非法持有伪造发票罪”,因此需要对发票的管理更加规范、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中讲的很清楚。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发票,采购方不承担罪责;如果是恶意取得的,双方都要坐牢。

“善意”与“恶意”的界定,是主观决定的,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就显得非常必要。

2、受“涨价等因素”影响,增加预算的补充条款

举例: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货品的采购品种、型号、件数、单价,价格共1000万。如果因为供应商涨价等因素,付款时实际支付1200万,开票也是1200万。

问题:实际发票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解决方法:

建筑公司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关于涨价的补充协议”,注明增加的金额及原因。这样就解决了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问题。

如果说,建筑企业与材料商签订的是战略合同或框架合同,合同当中根本没有单价与数量,合同中应当注明“具体价格、具体数量,必须以最终验货后入库时,双方共同确认的为准”。

3、在采购合同中,明文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财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进项税转出,就意味着企业要多交增值税。

B公司应当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0元/1.17*0.17),也就是增值税要多交7264.96元。

如果B公司在签采购合同时,这样约定: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当A公司违约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时,B公司不需要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

一般来讲,发票越早开越好,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四流合一”。四流统一,可以不同步。

在合同流、物流统一的前提下,钱流和票流可以不同步。

增值税专票的认证期是180天,没有认证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认证以后,你的账上还没有销项,或者销项很少,减掉之后出现负数,这时就要“留抵”,以后可以慢慢抵扣。

留抵的期限是没有具体时效规定的,可以直到公司倒闭的那一天。

典型案例:

本月内有销项税1000万,进项税800万,需要申报增值税200万。

如果采购部门跟供应商协调后,供应商先开1000万的发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拿到发票之后,就可以抵扣170万(1000万*17%),这样一来,本月就只需要申报30万的增值税。

2个月之后,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但是不需要再开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呢

这样操作是不行的,是犯罪行为,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5、供应商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的发票时,必须提供供应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最好应该注明“凭税控机的清单和专票”付款。

对于不抵扣增值税的部分,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金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下,采购辅料或获取增值税普票时,可以直接报销。

但是开增值税专票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公对公”操作。如果通过现金支付购买再报销的方式操作,这样拿到的专票的“真实性”很难保证。

按照税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点是1万元。对增值税专票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执行。

6、增值税专票丢失如何补救是否还能抵扣

在合同中必须注明:

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供应商有义务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这是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按照这样操作以后,即使票据丢失,还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拓展阅读

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为增加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实现各自经济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及招投标文件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

二、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1、合同分三批付款:在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初步验收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货款;设备正常运行天,经双方正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额%的货款;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以变更及修改)

2、在每期合同款项支付前天,乙方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2、交货地点:收货人名称:(应为签约单位名称)地址:

3、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运输

4、货运方式:汽运

7、甲方提取合同设备时,应检查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情况。合同设备外箱包装无损,方可提货。如合同设备外箱包装受损或发现合同设备包装箱件数不符,应在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合同设备遇险索赔手续。

8、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均应妥善接收并保管。对误发或多发的货物,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如甲方要求变更交货地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一十五天前通知乙方。由于变更发货地址增加的运保费由甲方承担。

2、验收地点:

3、验收标准:

六、现场服务(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约定)

1.供方现场人员应遵守需方厂规、制度,如有违规,乙方负责。

2.供方现场人员食宿自理。

3.需方如需邀请供方开展非质量问题处理的技术服务,供应应予协助。

七、人员培训乙方负责对甲方操作、维修人员和有关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维修培训、设备保养培训,使之完全掌握全部使用技术,以便使甲方人员正常地使用、维修保养设备。(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视具体情况加以约定或在技术协议详细约定;如无必要,可不约定)

八、保修方式

1、自设备经过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款进行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服务期限为年。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

2、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磁电串入、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3、保修期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天内派人至甲方现场维修。设备的维修、更换,甲方酌情收取成本费和服务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违约金。(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2、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如对方提出类似条款时可作此约定,否则,建议删除此款)

3、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逾期交货超过天,视为交货不能,乙方应双倍返回甲方已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30%违约金。

4、保修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乙方超过三十天仍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天内将设备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保修期后,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维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

5、设备未按照合同之约定通过甲方验收合格,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违约金;超过天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立即返还已收款项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的其他经济损失。

十、不可抗力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取得公证机关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证明,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同意,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终止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THE END
1.关于“去年的企业所得税能不能用今年的发票抵”的问题汇算税费优特殊情况红冲发票:对于去年开具存在错误的发票,若在今年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这可能会影响到去年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亏损弥补:如果企业去年有亏损,而今年实现了盈利,那么今年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去年的亏损,从而减少今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种间接的抵扣方式。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FS513R05525HIU.html
2.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按照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如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抵扣进项http://www.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_6/ggfw/qykb/swdj/wyw/t19353888.shtml
3.注意!这11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了!新闻资讯(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如没有购进直接虚开,不能报销! (3)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4)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如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是公章)、盖章模糊、或未盖发票专用章等。不能报销! (5)发票适用税率错误的,不能报销! http://www.rz168168.com/cont/1048.html
4.开票价格高于抵扣税款数额的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俞某某在与艺素公司和昕湛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多次以支付高于“税款”的开票费方式从两家公司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艺素公司为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昕湛公司为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0份,价税合计3600万余元,税额300余万元,上述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399.shtml
5.三包质量费客户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纳税人俱乐部视频中心产品出售后发生的三包质量费客户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 2024-03-04 21:34:19 提出如下问题:我公司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对于汽车零部件客户会有三包费索赔规定,对月客户开具的三包费索赔发票进项税我公司是否能抵扣?谢谢! 尊敬的会员: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对月客户开具的三包费索赔发票进项税http://www.nsrjlb.com/zqzfdetailzx.php?zqzfid=608544&xxzxid=242465
6.产品售后发生质量赔偿而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甲公司为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甲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A公司后,由于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要向甲公司索赔,索赔的金额为有问题的产品价值、A公司发生的修理费对甲公司的罚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不返回,款项在甲公司对A的应收账款中https://www.lawtime.cn/info/shuifa/fpgl/2011120773125.html
7.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汇总)同时注意部分货物破损,对于这部分物货的增值是否可以抵扣与你们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一下。 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0】37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10〕78号)悉,现批复如下: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108/11/7084656_343543457.shtml
8.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没办法开具发票,只有索赔您好,这个的话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9531320
9.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五)会计审计第一门户10、营改增前,集团公司将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无须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后,以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被投资方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 11、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原路产索赔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能否免征增值税?IC卡工本费赔偿收入是否应作价外https://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607/136195.shtml
10.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纠纷:收款方未开票致付款方抵扣权益受损,司法订货合同所涉及的电子设备智能手环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商品,销售方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可以作为购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方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轻购买方的税负。若卖方未能及时足额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会导致买方无法https://m.bjhwtx.com/h-nd-224437.html
11.索赔发票进项税只能抵扣一部分怎么处理这就意味着,即使索赔发票进项税只能抵扣一部分,企业也无需担心剩余进项税额无法使用的问题。而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企业需要及时查明赔偿金、索赔款等的性质和种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和确认,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其次,购买方索赔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是另一个备受广大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问题。https://localsite.baidu.com/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7730133&ucid=PjRvPHDYPjm&categoryLv1=%E6%95%99%E8%82%B2%E5%9F%B9%E8%AE%AD&ch=54&srcid=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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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虚假发票被处罚索赔的裁判规则刘中良律师法院认为:本案之争议是基于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虚假发票抵扣税款,被税务部门稽查后给予行政处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事实,该争议不属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故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提出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国税稽查局针对原告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但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69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