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人委托,对主营业务为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代理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

委托人包括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方,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税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五条建筑业增值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实施由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和申报准备工作组成。填制和申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准备、数据整理、文书制作和报送安排。

第六条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前,涉税服务人员应调查纳税人的下列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情况、外出经营登记情况、预缴税款及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查,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接受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四)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

第七条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与纳税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涉税服务人员对纳税人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建造合同应税收入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三)纳税人其他收入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五)纳税人取得注明税额的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纳税人取得计算税额的抵扣凭证,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七)纳税人取得特殊情况的抵扣凭证,包括税收缴款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八)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确认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九)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十)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十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两种情形下预缴税款的台账和完税证明;

(十二)转让、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第九条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类交易数据采集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纳税人市场交易现状,全面收集各类交易情形信息,确认采集数据范围。

(二)按照增值税计算涉及的要素标准,将交易情形信息分为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大类。

(三)分别整理锁定纳税人具体交易情形,选择应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确认交易情形与工作底稿具体项目对应关系,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采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二)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差异数据、计量差异数据,依据税收规定分析、评价、确认税收金额;

(一)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建筑工程项目批准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建设总包类型,是否存在一般情况下的总包工程建设模式、联合体工程建设模式、EPC工程建设模式、BOT工程建设模式等;

(三)建筑工程项目竣工情况。

(一)纳税人是否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三)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备案;

(四)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保持计税方法不变。

(二)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到的预收工程款项在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

(三)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了解分包发票的取得情况;

(四)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提供建筑服务收到的预收款,在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

(五)纳税人计算预缴税款时,选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正确;

(六)纳税人是否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应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分别确认纳税人的建造合同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特殊业务收入的范围,并审核其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三)未开具发票收入的入账情况,是否计税;

(四)检查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五)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六)检查以外币结算的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八)审核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计税;

(九)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变更索赔收入、奖励收入、利息补偿收入等价外费用的,是否全额计入当期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其销售是否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一)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购进的有形动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或者双方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二)纳税人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取得或自建不动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三)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四)纳税人销售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完成相应的税务备案程序。

(一)纳税人建筑工程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本期销项税额。

(三)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税率或征收率适用是否正确,不同计税方法申报表的填写是否正确。

(四)纳税人存在未开票收入的,是否按规定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进行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审核进项税额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五)认证、确认或比对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辅导期纳税人是否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填写;

(七)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及时相应扣减进项税额;

(八)以折扣方式购买应税行为,是否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十)纳税人融资租入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一)纳税人直接购入或者自建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三)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与上期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是否一致。

(一)纳税人取得的由业主组织采购,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结算的甲控材料部分,是否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纳税人取得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建设方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并结算,然后再供应给施工单位使用的甲供材料部分,根据甲供材料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分析确定是否应取得建设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自购的地材,是否取得地材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自购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是否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税法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接受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机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取得全额计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接受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取得差额计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取得的劳务分包增值税发票的,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一)审核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存在认证抵扣的情况;

(二)审核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材料等非正常损失行为,是否对应转出进项税额;

(三)审核纳税人发生购进的货物、服务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否对应转出进项税额;

(四)审核纳税人发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含不动产)、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是否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不同计税方法下,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不同项下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是否正确;

(二)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及其他是否正确;

(三)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四)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否正确;

(五)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是否正确。

(一)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与上一税款所属期存在勾稽关系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审核纳人本期已缴税额中,分次预缴税额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是否按税规定的抵扣办法进行抵扣,是否取得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三)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四)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款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的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六)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是否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进行转出核算。

(一)销售箱梁及混凝土事项

1.跨纳税主体销售箱梁及混凝土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移送使用时确认纳税义务,并按税法规定确定销售额;

2.非建筑现场自制箱梁及混凝土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是否按税法规定在移送使用时确认纳税义务,并按税法规定确定销售额。

(二)材料销售事项

1.跨纳税主体直接对外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等或跨法人之间调拨材料是否按正常货物销售确认收入;

2.纳税人发生材料抵顶劳务款时,是否确认为两项经济业务,即材料销售与接受劳务,其中材料销售是否按正常货物销售确认收入。

(三)转供水、电事项

(四)联合体工程总承包事项

1.联合体合同中是否为各方分别向甲方开具发票。

2.联合体合同中是否为各方分别收取甲方支付的工程款。

(一)是否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所规定的纳税人报送资料要求、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完成纳税申报程序;

(二)是否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实施申报;

(三)是否按规定将报送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纳税人上月度纳税申报表,了解上月度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期末未缴税额等数据对本月度申报表数据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需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

第三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按照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申报纳税。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大类:企业环境资料、基础数据整理、业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企业环境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第三十七条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集数据范围的区别;

(二)计税方法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三)适用不同税率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四)征收方式的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五)特殊业务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六)纳税人组织形式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包括: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该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属于应提交委托方的成果资料,在代理业务完成之后全部移交给委托方。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是依据基础数据,采取手工方式编制,或采取软件方式编制,基本功能是数据的计算和信息传递。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应按税法规定的样式进行提交。

第四十一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委托事项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一、纳税申报情况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本期金额

1

销项税额

2

进项税额

3

进项税额转出

4

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期末留抵税额

6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7

应纳税额减征额

8

应纳税额合计(5=1+3-4)

9

期初未缴税额

10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11

本期已缴税额(8=9+10+11+12)

12

①分次预缴税额

13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14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15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16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13=5+6+7-8)

17

本期应补(退)税额(14=5-9-10)

二、优惠备案情况

根据贵单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已按照根据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备案程序。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送资料:

1.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说明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年度(月度)财务报表

4.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复印件

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一)工商登记情况说明

被审核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

是否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否为上市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

被审核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

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

(二)分支机构情况说明

是否设置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删减)。

(二)会计核算软件:

(三)记账本位币:

(四)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要列明具体变化)

(五)税务处理环境调查情况

1.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政策依据

2.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

3.增值税申报方式选择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说明

(一)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月至年度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元;已交纳的增值税为元,其中本期交纳上期增值税为元,本期实际预交增值税为元;本期应补(退)税额为元。

(二)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月至年度月账面核算按适用税率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元,上期留抵税额为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为元。增值税按适用税率核算应纳税额为元。

1.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审核情况

(1)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账面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确认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元,审核确认销项税额元。

(2)视同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账面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确认视同销售额元,审核确认销项税额元。

具体数据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收入元;

②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收入元;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元;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收入元;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收入元;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收入元;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收入元。

(3)适用税率的审核

2.抵扣进项税额审核情况

(1)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的失控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失控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元,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2)取得适用税率错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事项对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

(3)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事项对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元。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

(4)取得三流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事项对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元。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

(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他事项审核

2.进项税额转出审核情况

(1)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免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审核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元。

(2)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审核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元。

(3)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审核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元。

(4)其他事项的审核

(三)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月至年度月账面核算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元,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减征额为元,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元。

本次审核调整事项为:

(四)预缴增值税审核情况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月至年度月账面核算预缴增值税额为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项目部预交增值税元,出租不动产预交增值税元,转让不动产预交增值税元。

(五)增值税减免税审核情况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月至年度月增值税减免税额元,其中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减免税额元,提供免税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元,其他优惠事项减免增值税元。

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为: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经审核,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经审核,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一)(二)

本报告格式适合建筑企业使用,正文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THE END
1.关于“去年的企业所得税能不能用今年的发票抵”的问题汇算税费优特殊情况红冲发票:对于去年开具存在错误的发票,若在今年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这可能会影响到去年的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亏损弥补:如果企业去年有亏损,而今年实现了盈利,那么今年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去年的亏损,从而减少今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种间接的抵扣方式。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FS513R05525HIU.html
2.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按照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增值税进项;如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抵扣进项http://www.qinzhou.gov.cn/zfxxgk/fdzdgknr_6/ggfw/qykb/swdj/wyw/t19353888.shtml
3.注意!这11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了!新闻资讯(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如没有购进直接虚开,不能报销! (3)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4)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如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是公章)、盖章模糊、或未盖发票专用章等。不能报销! (5)发票适用税率错误的,不能报销! http://www.rz168168.com/cont/1048.html
4.开票价格高于抵扣税款数额的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9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俞某某在与艺素公司和昕湛公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多次以支付高于“税款”的开票费方式从两家公司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艺素公司为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7份、昕湛公司为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0份,价税合计3600万余元,税额300余万元,上述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399.shtml
5.三包质量费客户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纳税人俱乐部视频中心产品出售后发生的三包质量费客户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 2024-03-04 21:34:19 提出如下问题:我公司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对于汽车零部件客户会有三包费索赔规定,对月客户开具的三包费索赔发票进项税我公司是否能抵扣?谢谢! 尊敬的会员: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对月客户开具的三包费索赔发票进项税http://www.nsrjlb.com/zqzfdetailzx.php?zqzfid=608544&xxzxid=242465
6.产品售后发生质量赔偿而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甲公司为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甲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给A公司后,由于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要向甲公司索赔,索赔的金额为有问题的产品价值、A公司发生的修理费对甲公司的罚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不返回,款项在甲公司对A的应收账款中https://www.lawtime.cn/info/shuifa/fpgl/2011120773125.html
7.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汇总)同时注意部分货物破损,对于这部分物货的增值是否可以抵扣与你们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一下。 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0】371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院代执行经济纠纷赔偿款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10〕78号)悉,现批复如下: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108/11/7084656_343543457.shtml
8.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支付给客户的赔偿款,没办法开具发票,只有索赔您好,这个的话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9531320
9.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五)会计审计第一门户10、营改增前,集团公司将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无须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后,以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被投资方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 11、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原路产索赔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能否免征增值税?IC卡工本费赔偿收入是否应作价外https://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607/136195.shtml
10.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纠纷:收款方未开票致付款方抵扣权益受损,司法订货合同所涉及的电子设备智能手环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商品,销售方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可以作为购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售方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轻购买方的税负。若卖方未能及时足额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会导致买方无法https://m.bjhwtx.com/h-nd-224437.html
11.索赔发票进项税只能抵扣一部分怎么处理这就意味着,即使索赔发票进项税只能抵扣一部分,企业也无需担心剩余进项税额无法使用的问题。而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企业需要及时查明赔偿金、索赔款等的性质和种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和确认,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其次,购买方索赔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是另一个备受广大企业财务人员关注的问题。https://localsite.baidu.com/article-detail.html?articleId=7730133&ucid=PjRvPHDYPjm&categoryLv1=%E6%95%99%E8%82%B2%E5%9F%B9%E8%AE%AD&ch=54&srcid=10004
12.公司付款证明范文15篇(全文)从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种类———增值税发票为间接证据来看, 仅有销货方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证明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了货款, 也就是说仅凭增值税发票 (即使购货方已经将增值税发票抵扣) , 也不能得出购货方已经付款的结论。 笔者不赞同法院的判决, 理由如下:一方面, 就本案而言, 有一点是可以https://www.99xueshu.com/w/filec407thf5.html
13.因虚假发票被处罚索赔的裁判规则刘中良律师法院认为:本案之争议是基于原告使用被告提供的虚假发票抵扣税款,被税务部门稽查后给予行政处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事实,该争议不属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故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提出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虽然国税稽查局针对原告存在的违法事实进行处罚,但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69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