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
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60918
【实施日期】19960918
【章名】通知
现将《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章名】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
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亏损,提高补贴资金
的使用效率,根据《两则》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财务管理
中的有关制度、政策,重申和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京财
工(1994)159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核算规程及
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费用目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各项费用
的增长。生产性费用剔除事业发展及价格因素外,不得高于上年水平。非
生产性费用原则上也不得突破上年水平,力争有所压缩。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费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计划的
,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压缩,并要与奖罚挂钩。
三、规范以下若干费用的开支。
(一)、劳保费用: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本单位劳保费用的开
支标准和范围,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
围,不准把劳保转为福利。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自行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要及时纠正,由此增加的亏损
,财政不予补贴,企业不许挂帐。
(二)、误餐费(工作餐):企业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
准发放,并严格控制适用人员范围。个别企业(或企业内部个别工种),
确需提高误餐费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经
批准超出核定的标准或范围发放的,财政部门在决算中要予以剔除,不予
补贴。
(三)、差旅费:企业应根据市财政局京财工(95)2299号文
件精神,按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制定内部差旅费管理办法,并加强
管理。
(四)、业务招待费: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列支标准,从严控制,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