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税收风险点及识别:收入

1.未开票收入不申报,造成少记收入。

综合零售企业具有交易额小、交易量巨大、交易次数频繁、面向个人消费为主的特点,因此存在大量的未开具发票收入。企业可能存在商品已发出,销售货款已收到,但未确认收入的现象。

2.现金收款资金账外循环,延期确认或不确认收入。

3.应视同销售而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综合零售企业将商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应该视同销售额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而实际上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少确认了收入,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

4.顾客积分兑换礼品未确认收入

顾客积分促销是综合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采取的一种常见促销手段,即当顾客消费积分达到某一数值时,综合零售企业会按当初的承诺返还消费者相应的消费券或商品。会计上,积分兑换时,应以顾客兑换的积分数占预期将兑换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借记“合同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这一点税会处理一致。

不过在在顾客积分兑换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兑换的对象的不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时候税会处理可能存在差异。积分抵减购物款项、积分送消费券情况下,税会处理一致;积分换赠送礼品的,其税务与会计处理规定不一致,会计上计入销售费用,税法上应视同销售,按赠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但企业可能存在将该笔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而未按税收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问题,造成少缴税款。

(二)风险点识别

2.结合原始凭证资料,分析“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贷方发生额,查证收入项目、内容、单价、数量、金额等是否准确,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查看对应原始凭证。同时,结合商品销售成本结转情况,审核“库存商品”账户,进一步查看“商品出库单”,查明商品的去向和用途。

3.查看存货商品的购进合同、验收入库单据、进项发票,查看商品出库记录、商品销售成本结转情况、与供应商的商品结算核对记录,结合期末库存情况,了解商品的购进与变动,推算企业的收入金额,与会计记录数据进行比对。

二、价税分离不准确

1.商品销售收入未准确进行价税分离或未进行价税分离,造成商品销售收入多记或者少计。

综合零售行业企业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包括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家电、服装、文体用品、调味品、熟食、米面粮油、烟酒糖茶、水果蔬菜、鲜活肉蛋水产、图书音像等。这些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有的适用13%、有的适用9%、有的适用免税。如果没有准确进行价税分离或未进行价税分离,将会造成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不准确,进而可能会造成商品销售收入多记或者少计。

2.劳务收入未准确适用税目、税率,价税分离不准确,造成商品销售收入多记或者少计。

上述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与商品销量和销售额不挂钩。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增值税。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中规定的税目,准确适用税率。

例如,零售门店将相对固定的货架或通道给供货商用来展示商品而向其收取的与销售额、销售量不挂钩陈列费用,其实质是商业企业将商场或超市相对固定的位置长期出租给供货商。就需要依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照9%的税率或5%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

但是,如果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的各种返还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则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未准确进行价税分离或未进行价税分离的,首先了解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关于价税分离模块、收入确认模块的参数设置,并评价系统控制的有效性;调取购销合同、销售小票,查看商品销售清单、出库单等,核对税率适用的准确性。

三、投资收益未按规定确认

综合零售企业现金流特别高,一般资金比较充裕。为了提高资金的收益,会经常投资与理财产品或者债券、股票等投资活动。企业可能存在未按规定区分国债利息收入与其他债券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确认连续持有期限不满12个月的投资收益,造成不应享受税收优惠而享受了税收优惠。

四、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确认

综合零售企业具有交易数量巨大、交易次数频繁、面向个人消费为主的特点,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尚未完全实现以票控税的征管手段。企业可能存在商品已发出,销售货款已收到,但未确认收入的现象,尤其在电子商务企业中,此种现象可能更为突出。企业会采用在往来科目长期挂账或设置“账外账”的方法隐匿收入,延期确认或不确认收入;或者将购进的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对外捐赠等用途而未做视同销售处理,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积分换礼未按视同销售处理

积分卡促销是综合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采取的一种常见促销手段,即当积分达到某一数值时,综合零售企业会按当初的承诺返还消费者相应的消费券或商品。对于按对应积分赠送商品的情况,其税务与会计处理规定不一致,税收上应按赠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但企业可能出现将该笔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而未按税收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问题,造成少缴税款。

三、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确认

四、政策性搬迁收入未按规定确认

五、投资收益未按规定确认

一些经营效益好、资金充裕的综合零售企业出于投资理财的目的经常参与债券、股票等投资活动。企业可能未按规定区分同债利息收入与其他债券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确认连续持有期限不满12个月的投资收益,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计算。

THE END
1.每日财税分享墨子价款抵用券增值税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准备在双11搞“买300赠300”活动。赠的是抵用券,可以用来抵第二次购买的价款。请问我们在赠送抵用券时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 贵公司采用买货物赠抵用券的促销方式,赠出去的券其实是再次购买打折的权利,并非无偿赠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GJJ533053853FE.html
2.老师送客户的烟酒茶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实务财税问答给客户送礼,基本都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烟酒茶是需要的,因为很难证明是招待费,那其他像食品类,月饼https://m.chinaacc.com/wenda/detail/xt/5145062
3.买烟酒茶叶送客户也要交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吗法律咨询关于买烟酒茶叶送客户也要交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吗法律解答 报告编号:No.202401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去查看 免费 投诉/纠错 1.毫无疑问,买烟酒茶叶送客户属于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业务,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交纳增值税;2.应该作为业务招待费https://mip.66law.cn/news/ask/6806638.aspx
4.招待用品管理制度(通用12篇)3、招待用烟、用酒、用茶和礼品由办公室采购管理,根据需要从办 公室领取,做好登记。 4、招待方式如果是送礼金,具体金额由总经理规定,且送礼时财务 部或行政部必须有一人陪同。 5、招待款一律按发票报销,并且不得超出事先的申请金额。超出部 篇3: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筹划管理研究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v70y574h.html
5.下列哪些情况应视同销售处理()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下列哪些情况应视同销售处理()A.购买月饼用于职工福利B.购买招待用烟酒C.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霉变D.赠送客户样品的答案解析,刷刷题为用户提供专业的考试题库练习。一分钟将考试题Word文档/Exhttps://www.shuashuati.com/ti/388f1c22661542c6ae0082655f07d3d7.html?fm=bded3e17f2be55cccab639fcd705f44635
6.2010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讲义及习题(14)经济师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1·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下列行为中,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销售代销货物 D.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将购买的货物http://3g.exam8.com/a/1453446
7.外购烟酒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如何纳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二)规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https://m.gaodun.com/guoshui/597001.html
8.税务会计实务5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使用最高11.下列不属于视同销售项目的是() A.将外购货物用于投资 B.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赠送 C.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12.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 A.土地使用税 B.车船税 C.土地增值税 D.个人所得税 13.A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20X8年3月18日https://blog.csdn.net/robin9409/article/details/122981647
9.“业务招待费”进项税额必须转出吗?税局最新回复来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61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