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记录商品和赠品的入库。当正常商品与赠品一致时,可将赠品视作成本降低手段。若商品与赠品不同,且无相同商品采购价格,则赠品入库成本设定为零。其次,开具发票。若赠品未在发票中体现,可同时开据发票和赠品收据,税务局认定为无偿赠送,企业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无论赠品以何种形式出现,如买一送一或买十送一,应按照赠品实际成本及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销售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以对应赠品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需要注意,赠品因其不属于主要销售业务范畴,故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买一送一活动赠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在两种产品之间分摊,结转成本时,两种产品都结转成本,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贷:主营业务收入—乙产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如果是不同的东西,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冲减费用。
2、首先,当企业购入用于促销的赠品时,会计分录应体现购入行为。这一过程包括两个方面:购买成本的确认与增值税的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为:借记“库存商品”账户,用于记录新增的商品库存;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账户,以确认已购入商品产生的可抵扣增值税。
4、赠品的会计分录处理:对于赠送的商品,虽然它没有直接产生货币收入,但视同销售的意义在于确认了赠品的价值,并在账务上体现这一交易行为。通常,赠品的成本会在“营业成本”科目中体现,而其价值则会在“营业收入”科目中记录,同时涉及相应的税收处理。
1、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也使“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了明确答案。税法基本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增值税方面,买一赠一的行为被视为销售行为,因此所售商品和赠送的商品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使赠品是免费的,也需要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商品的赠品不属于捐赠,而应按照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
5、电脑销售公司在“双十一”活动中通过“买一赠一”策略促销,如何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账务,取决于开票方式和账务处理方法。以下是两种不同情况下的处理解析:案例:某电脑销售公司促销活动,消费者购买电脑赠送鼠标和电脑包,销售额6000元,成本4000元。
1、因此,对于买一赠一方式出售的A商品,应将其总销售额按照相应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
2、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销售收入的确认: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商品和赠品的销售收入一并确认,不能单独只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赠品的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确认。销售成本的确认: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商品和赠品的成本一并确认。赠品的成本可以根据其进货成本或者制造成本进行确认。
5、处理方法为:随商品销售附送赠品适用“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规定;销售的笔记本电脑和鼠标、小音箱等赠品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6、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