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系列释义(九):增值税条例“红字冲销”业务处理原则释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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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3山东

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情形时,从销售方的角度看,发生退货或折让时,计算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减少,因此可以扣减自己的销项税额,减少纳税义务;而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发生退货或折让时对方应纳增值税减少,相应要扣减自己的进项税额。

这样做,可以保证销货方按照扣减后的税额计税,购买方同样按照扣减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避免销售方减少了销项税额但购买方不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税款能够足额征收。那么,对于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情形,小伙伴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确把握,从而对这组概念有比较清晰地理解与认识。

"红字冲销"业务税务处理解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扣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1.这一条款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1)从销售方的角度看,发生退货或折让时,计算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减少,因此可以扣减自己的销项税额,减少纳税义务;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发生退货或折让时对方应纳增值税减少,相应要扣减自己的进项税额。这样做,可以保证销货方按照扣减后的税额计税,购买方同样按照扣减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避免销售方减少了销项税额但购买方不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税款能够足额征收。

(2)相比修订之前,本条增加了开具红字发票才能扣减销项税额的规定,包括几个含义:

其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需要扣减销项税额,其条件是必须正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否则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额。

其二,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是有限制条件的,只有在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开具,不能由纳税人任意开具。这些情形包括【发生退货、折让和开票有误】,除此之外都是不允许开具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填开上传信息表并进行进项转出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注意: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而不是根据红字发票做进项转出。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购买方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销售方填开上传信息表并填写蓝字发票信息—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销售方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自动校验并生成带有编号的《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销售方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注意: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无需勾选认证

5.报送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校验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注意: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冲红,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部分金额冲红。纳税人可以取回原有发票全部联次冲红,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三)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及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何规定?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注意: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开具多张红字信息表。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注意: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发票开具后,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相较于红字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情形,在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2.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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