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8年,安徽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详见下表:
二、核定方法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10%/(1+10%)=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6%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6%。
依据:财税〔2018〕32号、财税〔2012〕38号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6/1.16=16.55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18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0.23*260/(1-3%)*10%/(1+10%)=5.6;应纳数额140*10%-5.6=8.4万元。
(四)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详见一文《记牢增值税四率》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下列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假设2018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做账: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1、购进时:
借:原材料82.4
2、销售时
牛尾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200=0.412万元/吨。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为=90/(1-5%)×0.412×10%/(1+10%)=3.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