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在一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要依照民法典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利益,必须慎重把握。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房屋纠纷时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有一个隐含条件,就是夫妻双方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在约定财产制情形下,双方财产各自分开,基本不存在本条规定的贷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权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后,意味着购房的意思表示发生在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符合本条适用的情形。

二、首付款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

三、婚后还贷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本条第2款表述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这里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是对一方婚前签订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处理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处理时,并非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方式,将房屋判归登记一方,也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将此类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贷款的可能。

本条规定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给另一方更多补偿或将房屋判归并非首付款支付方所有。如果房屋离婚时子女两岁,需要随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屋但经济困难,则首先考虑在分割上述房屋时,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分割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给女方多分。如果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将该部分全部分给女方才足以体现上述原则,也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离婚时非首付款支付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1090条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

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充分了解贷款归还情况,按揭贷款是将所购房屋设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人偿还贷款的担保。一般而言,还贷义务与房屋所有权应当归于同一当事人。否则,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极可能导致贷款人拒绝还款,房屋最终可能被银行通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反而损害了取得房屋产权一方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一些当事人双方均为再婚者的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于前一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通过所在单位签订预售房合同或者登记参与房改,购买房改房,在购房时享受本人与前一配偶的工龄优惠,但直至原配偶死亡后,该当事人再婚前才正式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的,因所购房屋系房改房,购房款的绝大部分为此当事人与原配偶工龄优惠,因此,不宜适用本条判决房屋的归属。

2、在决定将符合本条规定的房屋判决归非婚前按揭贷款购房一方所有时,务必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判决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将购房者所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及夫妻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其所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补偿;二是妥善处理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一般应当判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还贷的义务。

3、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应当掌握下列基本情况:(1)案涉房屋购买时的价款;(2)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3)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4)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累计数额(包括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5)尚未归还的贷款及利息的数额。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产权归属,然后确定取得产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数额。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仍然要贯彻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

5、如果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而另一方当事人有此能力,则为了避免案涉房屋被银行行使抵押权,另一方要求取得所有权并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登记结婚,只是同居,即使购房的情况类似,也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THE END
1.无边泳池让人后心发凉的真·恐怖(获取方法请查看文末)(无边泳池问题一:在一段不对等的夫妻关系中,彼此应该如何经营这段婚姻?故事里头的妻子,给了我们一个非常不好的示范,作家被蹂躏得千疮百孔的内心,异常渴望被认可。此时,只要有那么一丁点的苗头,作家也会毫不犹豫的赴汤蹈火。出外野餐,这本身就触犯了“度假”的禁忌。而在野餐过程中,迷妹的老公说的话已经开始诡异。作家上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5015736/
2.最好的夫妻关系,不是门当户对,而是以下四种这篇文章通过引用萧伯纳的名言以及古代诗人的诗作,深刻探讨了现代婚姻中“门当户对”观念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并强调了夫妻关系中互选、互补、互亲和互助的重要性。以下是对文章内容的几点总结与扩展: 萧伯纳的话虽然揭示了历史上婚姻选择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文章指出,婚姻的长久与幸福并不完全取决于双方家庭背景的对等。https://m.sohu.com/a/791895621_121839683
3.伉俪与夫妇的区别请帖写夫妇还是伉俪接亲网3、双方关系不同 夫妇本为夫妻对等的关系,但是在婚姻里,经常会出现某一方更加强势的情况出现,即使这样,二人结合也叫做夫妻。 但是伉俪不同。“伉”本义是匹敌,相当;“俪”本义是配偶。“伉俪”即相匹敌的配偶。由此可知,事业各自有成,生活情趣又相仿的夫妻才能称为“伉俪”。 https://www.jieqinwang.com/baike/18770.html
4.夫妻之间一对一交流次数频繁,交流时间过长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4.权力不对等:显示出夫妻关系中可能存在权力的不对等,一方更有影响力和决定权,另一方则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不过,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夫妻双方的日常相处、性格特点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六、这样下去长时间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和问题? 如果这种交流模式长期持续下去,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和问题: 1.情感疏远:弱势一方https://www.hongxiu.com/chapter/23447504001450404/81208232365843283
5.夫妻关系杂议现代散文(精选2篇)夫妻关系,是人世间最说不清道不明的一个话题。不妨先从怕老婆说起。 网上一位江楼最敬佩的老友,在他那醇厚华美、美不胜收的著文中,不止一次地直言他怕媳妇。其实,怕媳妇(咱就说怕老婆)不是什么坏事。俗云:不怕老婆发不了家!是说,在很多事情上,老婆可以为自己掌掌舵,以免自己丢三落四、冒里冒失、大手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l8r5d3f.html
6.老年人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二)家庭赡养与扶养常见问题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只要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存在,一方生活困难时,对方就有义务予以扶养。即使那种夫妻感情极差,https://www.quanzhou.gov.cn/zfb/wsbs/kstd/lnr/cjwt/201310/t20131023_174017.htm
7.最好的夫妻关系,都符合这2个特征婚姻里,不能只有一个人唱主角。 如果婚姻真的是一所学校,夫妻不是彼此的老师,而是同学。 一起读书成长,一起考试升级,甚至一起翘课捣乱,走来的一路,是并肩前行。 最好的夫妻关系,就是这个样的,势均力敌,才是神仙伴侣。 最近,日本公主结婚的新闻出了圈。 https://www.jianshu.com/p/d1030c289b9f
8.夫妻经营一家店,老公总是训人,时间久了心好累我想过,好好谈谈,但是没有用,一说,脾气就上来了,我不想吵,一吵就胸口疼,所以我就不说了很烦,一直这样下去2203阅读 ·2回答 收藏熊小青 咨询达人/心理作者/优质答主 关注 全部 这位朋友,你好,你和你丈夫的相处现状,与你们的角色定位混乱有关,你们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要在沟通中要关心彼此的感受、表达https://m.xinli001.com/qa/100055797
9.浅析审判实践中“婚内强奸”的定性与处理在性关系上,夫妻是完全不对等的,妻子毫无性权利、性自由可言。因此,即使被丈夫强奸,妻子也无法起诉,只能承受。但是二战后,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女性的自我意识与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开始追求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在婚姻关系方面,女性也不甘心只是丈夫的奴隶与工具,而要转变为婚姻关系中平等的伙伴。在这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102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