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云南福彩网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厅

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五个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省本级项目立项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21年第26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8日

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福彩公益金”)和省级由省民政厅负责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省级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捐赠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基本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三)社会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培训、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

(五)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条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管理。涉及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和业务的处(室、局)是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规划财务处负责福彩公益金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二)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分配和执行;

(三)牵头组织报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四)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承担厅机关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的报销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业务主管处(室、局)负责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处(室、局)主管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二)编报本处(室、局)主管的福彩公益金项目规划、预算建议及预算细化;

(三)拟订本处(室、局)主管的福彩公益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组织本处(室、局)主管的省本级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四)运用云南民政资金监管平台开展福彩公益金动态监管工作,在平台内进行接收、分配、下达、使用情况登记;

(六)定期向规划财务处报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配合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信息;

(七)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级有关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

(二)承担福彩公益金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申报、实施、监管等工作;

(三)按时报送中央、省级补助福彩公益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福彩公益金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本级和下级使用的福彩公益金审计、绩效评价及整改落实等工作;

(五)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按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

(二)按规定对福彩公益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三)按要求报送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五)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送整改落实报告;

(六)按要求使用福彩公益项目标识;

(八)负责制定本单位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每年6月10日前,业务主管处(室、局)按照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项目规划和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本级项目单位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并在6月30日前报送预算申报材料。

省对下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处(室、局)按照民政重点工作部署,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提出预算申报方案。

第十二条省本级项目单位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提交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福利彩票发行宗旨;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民政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延续性项目提交新政策、新规定(若有)。

新申请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建设性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计划和支出明细;

(五)项目绩效目标;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处(室、局)对新申请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同时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及申报材料报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处(室、局)于6月30日前提交规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规划财务处对业务主管处(室、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分管财务厅领导审定、内部公示等程序,项目评审通过后由业务主管处(室、局)录入项目库;

延续性项目直接由业务主管处(室、局)录入项目库。

第十五条规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确定的民政厅下年度可使用福彩公益金额度,结合实际提出福彩公益金预算建议方案,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核同意,提请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业务主管处(室、局)进行细化预算编报。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中央福彩公益金由业务主管处(室、局)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10日内根据文件要求提出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并及时将项目录入财政预算项目库。规划财务处审核并提交厅党组会审议后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处(室、局)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福彩公益金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或申报评审程序、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项目责任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十九条福彩公益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加强项目实施及验收管理,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福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要按预算批复启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项目未完成形成的结转资金下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项目已完成的净结余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财务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福彩公益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业务主管处(室、局)在申报福彩公益金预算时,要制定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正式批复后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向各地下拨资金时,应同时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处(室、局)、项目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业务主管处(室、局)要组织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业务主管处(室、局)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各州(市)民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上级补助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报厅业务主管处(室、局),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业务主管处(室、局)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各州(市)资金使用情况和省本级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应于3月31日前分别向民政部、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以省民政厅名义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中央补助和省级安排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采取“本级全审,下级抽审,层层督查,全面覆盖”的办法,加大对福彩公益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规划财务处负责按年度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按照“谁分配,谁管理,谁督查”的原则,业务主管处(室、局)负责监督检查所分配下达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州(市)民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审计、督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实现对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审计、监督开展情况以及接受上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省厅规划财务处。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立行立改。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省本级项目

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省本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审核和预算评审工作,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以及《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民政厅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项目立项。

第三条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下列项目,可以申报项目立项:

(四)符合宗旨的培训、评估、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条每年6月1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省民政厅重点工作安排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业务主管处(室、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厅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厅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业务主管处(室、局)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主管处(室、局)应当于当年6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并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规划财务处。

第七条规划财务处对各主管处(室、局)报送的立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对每一个项目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财务厅领导审定。分管财务厅领导审定同意并在厅内部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处(室、局)录入项目库。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民政厅福彩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民政厅福彩公益金服务和其他类项目,是指由省民政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等申请使用福彩公益金设立、实施的,主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提供服务和支持的项目以及其他管理类项目(以下简称“服务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规划财务处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申请设立、实施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等,是该类项目的项目单位。

第四条服务和其他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五条申请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项目单位,在每年6月10日前,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三)项目实施方案(含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进度安排等要素);

(四)项目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六条各业务主管处(室、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否定或退回重报:

(一)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

第七条主管处(室、局)应当于6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并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规划财务处,会同其他类项目一并接受评审。

第八条通过评审、正式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在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报业务主管处(室、局)备案。

第九条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资金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结余资金按规定及时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纳入省民政厅机关本级预算的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的资金拨付、报销按照《云南省民政厅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项目单位应当强化合同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福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每年6月底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福彩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省民政厅网站代为发布信息。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鼓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八条规划财务处组织对本级项目进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业务主管处(室、局)和规划财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不按项目申报书实施项目、变更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造成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结项的,应当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项目,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福彩公益金,利用项目开展营利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民政厅福彩公益金培训项目的管理,规范举办培训行为和资金使用,提高培训质量和实际效果,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民政厅福彩公益金培训项目,是指省民政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依申请设立、实施的福彩公益金支持的培训项目。

第三条培训项目应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是培训项目的计划管理单位,规划财务处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为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事业单位。项目主办单位是项目申报、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承担福彩公益金培训项目预算编制、组织培训项目具体执行和监督、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厅机关各处(室、局)主办的培训项目,需由直属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办的,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项目承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主办的培训项目,必须直接执行,不得转由其他单位承办。项目主办单位直接执行的,须同时履行好主办和承办两方面责任。

第六条培训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培训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七条每年6月10日前,培训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厅重点工作安排,向业务主管处(室、局)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项目立项依据;

第八条业务主管处(室、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项目是否符合福彩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省民政厅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省民政厅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业务主管处(室、局)审核通过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并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同意的项目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厅规划财务处。

第十二条培训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和规划财务处。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三条规划财务处组织对本级培训项目进行审计。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培训项目主办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培训项目完成情况;培训项目是否发生偏离;信息公开和宣传情况等。

第十四条每年6月底前,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上年度福彩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省民政厅网站代为发布信息。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第十六条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八条培训项目主办单位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厅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和规划财务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对不按项目申报书和培训计划实施项目、变更培训项目内容的,无正当理由拖延、造成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结项的,应当收回未执行的项目资金,并削减下一年度培训项目资金。

对于未经审批与其他单位联合执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承办项目,或“以拨代支”执行项目的,追回全部项目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福彩公益金,利用培训项目开展营利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民政部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和《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职责,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使用福彩公益金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上级民政部门补助及本级民政部门安排福彩公益金的情况,补助下级民政部门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各项目单位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信息外,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增加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福彩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福彩公益金资助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服务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手册、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项目,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一)拒不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信息有较大错漏的;

(三)延期公开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各级民政部门在信息公开中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上级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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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1年度南京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中国青年网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2021年度发行福利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收支情况以及市本级公益金资助项目情况公告如下。https://t.m.youth.cn/transfer/index/url/caipiao.youth.cn/tycp/202206/t20220620_13785667.htm
6.国家艺术基金2022年度《南海地区热带民居建筑营造技艺设计人才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国家艺术基金资助 国家艺术基金2022年度艺术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南海地区热带民居建筑营造技艺设计人才培养》招生简章 一、项目实施背景及特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创作重要论述精神,坚定文化自信,牢http://msxy.hainnu.edu.cn/html/2022/xinxigkai_0402/1356.html
7.关于福彩公益金的那些事儿,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形式之一,指按照国家规定发行彩票取得销售收入,扣除返奖奖金、发行经费后的净收入。 以双色球为例,其销售额的51%作为彩票奖金,13%作为发行费、36%作为彩票公益金。 按照中国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福彩公益金重点用于为老年人、残障人、孤儿及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11/24/c807422.html
8.公益金八问:一张彩票的公益之旅公益金的使用有人监督吗? 体育彩票公益金,你我都是受益人,更是监督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上网可查。 为促进中国体育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推动体育彩票公益金宣传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国家体育总局于2014年印发了《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级体育http://www.xinhuanet.com/caipiao/20240510/9269013dafa84878b1994ad4948179b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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