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1.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
2.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作为法律风险的管理主体,企业自身以及代理机构都应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逐渐提高代理机构总体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避免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法律代理机构的评估标准,由仲裁机构给予正确严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结语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相互发展的融合体现,同时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国内外企业占据竞争市场份额的重要战略举措。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暂时落后,问题突出表现在缺乏正确的力量指引、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风险管控制度有待提高等重点问题,因此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遭受了惨重的损失。学习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特点出发,制定出适合我国企业特点的法律风险管控模式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彩票业的发展及反洗钱状况
(一)彩票业发展状况
(二)彩票业反洗钱状况
二、彩票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过分渲染买彩票暴富
三、彩票业开展反洗钱的一些工作建议
(一)加强彩票业反洗钱工作的思想认识
(二)加强彩票业的监管力度
要依据我国《反洗钱法》加强对彩票业监管力度,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彩票业监管机关要加紧出台《彩票法》、《彩票管理条例》等纲领性法规,指导和规范彩票行业行为。要改革彩票管理体制,有效规避彩票管理中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缺乏有效监督的状况。要加强对彩票行业反洗钱内控制建设,建立“彩票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交易记录保存”等有关制度,使彩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彩票行业必须履行反洗钱职责,有义务向反洗钱监控中心举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洗钱活动数据信息。
(三)加强彩票业交易风险防范和监测机制
彩票管理机构与彩票从业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和业务经营的关系,不断提高整个彩票行业的反洗钱意识,把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业务经营之中。要尽快将彩票行业纳入反洗钱工作监管范围之中,领导和协调彩票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要充分利用彩票行业销售电子网络优势,实行人为防范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反洗钱监控方式,不断提高预防洗钱工作水平,做到守法经营。
(四)加强彩票业宣传教育力度
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彩票业宣传教育力度,引导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全员树立反洗钱责任感,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增强参加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在我们身边,防范彩票洗钱刻不容缓,需要整个社会的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
(五)加强限制用大额资金买彩票的力度
(六)加强彩票业每一个环节的监督
(七)加强对大额现金的管理
要做好彩票业反洗钱工作,必须加强对大额现金的管理。通过近几年的规范管理,大多数单位对大额现金支取能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但对缴存现金却不够重视,而现金缴存恰好是反洗钱的重要环节。为此各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大额现金存取均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上报,通过现在的电子稽查系统来更好掌握资金流向动态。同时要强化现金管理,一是坚持对大额现金缴存实行登记;二是严禁为个人违规提取现金,对于超过规定金额起点的大额现金支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三是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
农村留守妇女,指的是农村中丈夫常年在外务工,自己长期留守在家的成年妇女。她们的年龄一般在20至55岁之间,因为丈夫常年在外而成为家里主要的劳动力,独自担负着农活、家务、赡养老人、抚育儿女等重任。虽然代替男性扮演了家庭顶梁柱的角色,女性长期孤身一人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环境中比其他农村女性更容易滋生各种问题。近些年,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犯罪频发,农村留守妇女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援助,从而造成诸多悲剧。
一、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经费匮乏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法律援助制度,但并不成熟,不管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还是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员队伍,都不能满足迅速扩大的法律援助需求。这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费的匮乏。一是政府受经济发展的影响确实在财政上存在困难,无法加大法律援助的投入;二是部分地区对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甚至并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机构、人员、经费的匮乏必然导致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体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还是多集中于城镇,而农村留守妇女却多集中在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偏僻地区。应该说,在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的地区,所有经济困难或案件特殊的当事人,都难以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农村留守妇女处于弱势群体中的边缘地带,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可想而知。
(二)农村留守妇女维权意识淡薄
(三)法律援助宣传不足
部分留守妇女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也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却求助无门。农村留守妇女虽然有照顾一家老小的重任,但生活范围基本集中于土地与家庭,无法从事能够获得较好经济收益的工作,对丈夫外出务工所得经济收入也多无支配权,也就无法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这时本是法律援助发挥所长的时候,留守妇女却往往因为“无知”而错失帮助。
二、农村留守妇女法律援助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普法教育
部分地区的政府与法律援助工作者对法律援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敷衍了事,甚至有害怕群众法律意识增加而变“刁民”给自己增加工作负担的心理,而故意淡化法律援助的存在。所以,政府与法律援助工作者首先要端正认识,积极参与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援助知识,帮助基层民众建立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在宣传普及过程中,要注意农村留守妇女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多在高中以下,很多人甚至是文盲,简单灌输枯燥拗口的法律条文,会因为理解困难导致宣传效果不佳。利用图画、案例讲解等手段将法律知识通俗化是可取的方法。
再者,法律条文浩如烟海,针对不同人群宣传时应有针对性。可特别制作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宣传手册,总结留守妇女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及能够获得哪些法律援助,诸如诈骗、勒索、强奸等。
另外,法律援助的基本流程、如何取证存证等基本法律常识也应多加宣讲。留守妇女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即便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往往也不知道或不懂如何留存证据,加上言语表述不清、多疑恐惧心理等等原因,即使寻到法律援助部门也问题重重,站到法庭上也缺少足够的应诉能力。
(二)多途径筹措资金,保证经费充足
(三)多方合作,构建快捷有效的维权平台
除却加紧培养法律援助人才之外,经费、人手不足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吸引志愿者的方式加以解决。部分志愿者几乎全职在做这个工作,他们的工作是伟大的,但这种奉献式的志愿工作不应该成为常态,其艰苦程度也会让很多后来者望而却步。与高校合作,是一种能够良好互动的方式。有条件的高校,可以自行组织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条件不成熟的高校,可以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合作,老师带队学生,就法律咨询、法律协助等问题提供志愿服务,如需进入诉讼程序则再转交给律师。这样一方面能够减轻律师的压力,为受助人提供更多援助机会,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锻炼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增加其之后加入法律援助行业的可能性。
(四)建立留守妇女备忘录,防患于未然
很多人都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想到法律援助,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法律援助不仅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更应该防患于未然。当然,这一工作不是单靠法律援助机构即能完成的,而是需要与基层政府、妇联、志愿者组织等多方紧密配合。
这项工作不仅能够有效防范强奸、欺诈等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犯罪行为,也能够防止留守妇女自觉或不自觉地走上犯罪道路。农村留守妇女犯罪在女性犯罪中占比非常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长期孤独生活的女性比一般女性更加缺乏安全感,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无法排解负面情绪终至走向犯罪。像是一些留守妇女在丈夫外遇后冲动杀夫/小三,一些留守妇女在面临性骚扰时因恐惧愤怒而杀人,一些留守妇女因为经济压力而参与诈骗,一些留守妇女因为精神空虚而吸毒进而贩毒等等。大部分留守妇女并非是知法犯法,而是“无知者无畏”,若在事先能获得法律援助与心理咨询,恶性刑事犯罪或可避免。
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壮年越来越多,相应地农村留守妇女群体也日益壮大,专门针对这一群体的性侵、涉财、暴力等犯罪高居不下,而且留守妇女犯罪也在妇女犯罪中占据很高的比例。为农村留守妇女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确实任重道远,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