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
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十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的;
七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的。
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彩票销售场所的设立、迁移、暂停销售、撤销;
五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提供与管理;
六彩票资金的结算,以及销售费用、押金或者保证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约定;
八监督和违约责任;
九其他内容。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彩票管理政策,严格履行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九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在难以判断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彩票购买者或者兑奖者出示能够证明其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