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宿迁市志》编修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按照“横分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以事系人,生不立传,不越境而书”的原则,存真求实,秉笔直书,突出时代特色和宿迁地方特点。
第二条志书行文总的要求是:文字严谨朴实,简明流畅;表述准确、清晰,符合逻辑;标题以事命题,简明扼要;图表工整准确,要素齐全;名词术语、标点符号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出版规定。
第三条志书上限溯源至有史记载,下限为2011年12月31日。
第二章体裁、文体、语言
第四条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
述,用以概括叙述一地或某一门类、某一事物的总体面貌,突出重点和特点,交代线索,是某一门类、某一事物的总叙。
记,即大事记和专记。
传,即人物传。
图,即地图、统计图和照片。
表,即各类统计表、人物表、沿革表、职官表等。
录,即附录,收录不宜编入正文而又有重要价值的法规、文件、报告等文献资料或异闻轶事。
第五条除引文外,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即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不用文言文、文白相夹的半文言文、方言、土语、俗语和口头语。
第六条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做到修辞恰当,逻辑严密,言之有物,言必有据。杜绝假话、空话和套话。行文要简洁、朴实、流畅。用词要准确、具体,不用“也许”、“估计”、“可能”、“大抓”、“大搞”、“大概”等不确切词语;不用“有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据说”等含糊不清词语;慎用“国内领先”、“国际水平”、“第一”等类文字。
第七条不得写成资料汇编、论文、文学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用字
第八条使用规范汉字。规范汉字包括《简化字总表》(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所收录的2244个简化字、《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中收录的7000个汉字。收录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大量未经简化的、不属于非规范字范畴的历史传承字也可使用。使用标准的简化汉字,书写格式自左向右横排。
第九条异体字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为准,异形词以《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2001年12月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为准。
第十条人名、地名、书名、篇名及古籍文句,凡可能引起误解的,仍沿用原繁体字或异体字,但应在该字后括注“繁体”或“异体”字样。生僻字括注拼音,并作适当解释。书法艺术作品、图片的文字,题词和招牌的手写字,文物古迹的碑文、牌匾、楹联等,准许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第十一条行文中需用外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均采用印刷体,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德文等)、大小写。
第四章名称、称谓
第十二条志书记述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市、我县(区)、我局、本市、本校等第一人称,直书本市区划名称、实体名称。
第十三条各部委办局在同一类目中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再次出现用规范通用简称,如首次出现称“中共宿迁市委员会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出现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为避免第三人称叙事的单一,可选用“全”、“内”等词进行辅助表达,如“全市”、“市内”、“市境”、“境内”、“全集团”、“校内”等。
第十四条本志行文一律用过去式,对年长日久后易使人概念模糊或不规范的简称,一律书写正规的全称。
各种文件、会议、公报名称用全称。名称如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下文所用的简称。简称应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简称“《决议》”,“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
对各行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口头流行的略语,如“三资”、“五包”、“四无”、“三种人”等,尽可能不写入志书。确有必要写时,首次出现时应括注其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文件只记标题,不引用文号,如文件名称不宜公开,可写“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如出现人物的原职务,“原职务”置机构之后,如称“宿迁市总工会原主席”,不称“原宿迁市总工会主席”。
第十八条涉及外国用名、地区名、语种、党派、社团、机构、人名、报刊、著作名等,一律先写中文名,其译名均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首次在志书中出现时,须括注其外文原名。
第十九条记述动物、植物、矿物等名称时,应书写其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其拉丁文、当地俗名。科技术语、名词及名称,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采用比较接近原文含义的临时名称,并括注外文原名。
第二十条使用地名应用当时名称,并在各章第一次出现时括注志书下限时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次政治运动的称谓,按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的提法表述。如:“三反”运动、“五反”运动、“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反右倾”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批林批孔”运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共产风”、“左”倾错误、“左”的偏差、极左思潮、“反右倾”斗争、“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等。不能将“文化大革命”称为“十年浩劫”、“十年动乱”、“文革”;不称“左”的路线、极左路线等。
第二十二条专门术语、产品及商品名称要使用国务院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用语,一般以各专业辞典正条为准。尚无规范的术语或难懂的冷僻词要适当作注释。
第二十四条国内外行政区划名的使用以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最新行政区划地图为准。某行政区划名或小地名首次出现时,应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划名直到省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地名写法采用标准地名。标准地名以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地名录,以及各当地地名办公室核定的地名为准。使用标准地名,必要时括注俗称地名。古地名应括注今地名。
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家并称时,“台湾”、“香港”、“澳门”前面要加“中国”二字,称“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国内省份并称时,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港澳台企业应称“港资企业”、“澳资企业”、“台资企业”,不能称“外资企业”。对华侨、海外华人人士以“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称呼为准。
第五章标点符号
第二十七条标点符号的使用,以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为准。
标示数值范围(由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构成)的起止,用浪纹线(占一个字的位置)。如:第五~八课;25~30g。
第二十九条引用文献原文(直接引语)须加双引号(“”),引文中的引文则用单引号(‘’)。完整的引文,标点符号在引号内(“。”);不完整的引文,标点符号在引号外(“”。)。
第六章标题
第三十条篇章节目均以事命题。名称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标题前冠以次第序号。序号用汉字表示,如“第三章”、“第四节”;目可用一、二、三标示,如目下还列子目,则视等级、层次不同,分别用(一)(二)(三)(四)等标示。
序号格式规定如下: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第五级:①②③……
第六级:1)2)3)……
第三十二条年份表述不能简化,如:“1990年”不能写作“90年”;“2008年”不能写作“08年”;“20世纪80年代”不能写作“1980年代”。
第三十三条清宣统三年(含宣统三年)以前采用旧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民国纪年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元纪年,如:“民国27年(1938年)”;1949年以后采用公元纪年。
第三十五条括注公元前年份,在年份前只冠一“前”字,不写作“公元前”,如:“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秦代(前221—前206年)”。
第三十六条凡“以上”、“以下”、“以内”等表述,均含本数字。
第三十七条世纪、年代的起讫,用连接号“—”,如:“10—20世纪”、“1949—1990年”(或1949年至1999年)。
第八章数字
第三十九条志书中数字的表述,一律按2011年7月29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执行。
第四十条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语数字:
(一)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诗词、古文或具有修饰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一方面、八国联军、九三学社、二月革命、二万五千里长征、四书五经、“六五”计划、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书记、第二季度、第四方面军、五四运动、阳春三月、一系列、五局三胜制等。
(二)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十米、十三四吨、四十五六岁、三四天、七八十种、一两个小时、五六万套等。
(三)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如:几千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几十万分之一等。
(四)表示序数,如第一章、第二名。但与阿拉伯数字连用时则改用阿拉伯数字,如:“1992年第2期”,不写作“1992年第二期”。
(五)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读了十遍。
(六)朝代纪年、农历月日、星期,如:清光绪三年,农历三月十五日,星期六。朝代纪年、农历月日应括注公历。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小数点后一般保留两个小数位,如:150千克、3倍、12%、1/3、267.33。
(二)表示温度、能量、功率、电压等物理量值。如:80千米、600克、100千克、50平方米、37摄氏度(℃)、500焦、25瓦、220伏等。非物理量值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如:11个月、200美元、10万册等。
(三)表示年龄、身高、体重,如:60岁、165厘米、50千克。
(四)部队番号、证件号码、产品型号和其他序号、代号、代码,如:84062部队、国家标准GB1234-90、国内统一刊号CN11-1399、90号汽油等。
(五)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如:1981年第1版第1卷第70页。
第四十三条五位数以上应分节。分节的办法:从小数点起,向左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四分之一个汉字(二分之一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小数部分不分节。四位以内的整数也可以不分节,如:8257647、3.14159、8703。一个多位数不能分开两行书写。
五位数以上的多位数,在行文中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但不能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等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不在此列)。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如:“13500千米”写作“1.35万千米”,不能写作“1万3千5百千米”;“123456元”写作“12.35万元”。
某些需要精确表述的统计数字,应保留到个位数,如:2002年末,南海市总人口2059193人,其中,外来人口946665人。
第四十四条“零”和“〇”的区分。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如:“3052(个)”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三千零五十二”(不写为“三千〇五十二”“95.06”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九十五点零六”(不写为“九十五点〇六”)“公元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〇一二”(不写为“二零一二”)
第九章量和单位
第四十六条本志中的计量单位,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93~GB3102-93)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常用计量单位以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为准。
第四十八条度量衡单位,要按标准的公制使用。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都应停止使用,如长度单位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面积单位中的“公亩”,应改为平方米;容量单位中的“公升”,应改为“升”。市制一般不用,必要时可用“亩”。地方性度量衡单位(如“石、斗”)一般不用,已废除的计量单位一般也不使用(如斤、两、里),但有时涉及历史背景介绍或群众口头语引语而不可避免时,可以适当使用,并常需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加注说明。
第四十九条为反映历史真实情况,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旧计量单位时,如:亩、市斤、升、斗、石、哩、市尺、磅等,仍按当时的名称,照实记录,不必换算成志书下限时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志书行文中的计量单位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外,其余一律用汉字表述,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符号,物理、数字符号,化学分子或其他符号。如“100千克”不写作“l00kg”,“100平方米”不写作“l00m2”。但在计算公式中,应使用国际规定的有关符号。如在行文中使用平方米、小于、水的表述,则在计算公式中可用相应的:“m2”、“<”、“H2O”符号。
第五十一条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制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用华氏和列氏制,可照录,然后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摄氏度用阿拉伯数字和符号表示,如38℃。
第五十二条当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行文中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符号,物理、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或其他符号。
第五十三条行文中,当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字时,可在最末一个数字后列出计量单位名称,前几个数字后的名称可以省略。
第五十四条历史时期的度量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沿用旧制。
第十章图表、照片
第五十五条地图的使用,遵照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志书正文前的图、照片为插页,其余的图、表、照片要随正文设置,与文字内容互相照应,不要集中于篇、章、节后面或其他地方。
第五十八条表格必须按照统计部门的规范制作。
表题居中排列。表题左侧标出表序,按篇、章、节、表序排列,如:“表1-4-2-7”,表示第1篇第4章第2节第7张表格。表题右下侧标出计量单位,如:“单位:万元”、“单位:吨”。如果计量单位在2个以上,可加括号直接标在表格的具体项目栏中,如“工资收入”栏为“(万元)”,“月可供消费金额”栏为“(元)”。表格不画左右墙线。如需表注,放在表格下方。
第五十九条续表,需在表格左上角标注“续表”字样。若有多个续表,则依次标注“续表1”、“续表2”等字样。续表也要有表头。
第六十条统计表中,半字线“-”表示该栏目“没有数据”,空白“”表示“尚未掌握该栏目数据”,阿拉伯数字“0”表示该栏目数据为“零”。
第六十一条图分为图版和随文图两种。
图版序号包括篇数、图版页码、图序三要素,如“图版3-2-2”,表示第3篇第2图版第2幅图。如果行文中需参考图版图片,则注明图版序号,如“参见图版3-2-2”。
随文图序号按篇、章、节、表序排列,如:“图1-4-2-7”,表示第1篇第4章第2节第7幅图。
第十一章引文
第六十二条所有引文,必须忠实于原文,不得任意改动,且书写无误。原文即使有错,也要照录,可在错误字词后括注纠正,用圆括号“()”表示删除,用六角括号“〔〕”表示改正及增补的字;原文的残缺文字,用“□”充填,一个“□”代表一个字;判明不了字数者,可注“上缺”、“下缺”。引用原文要加引号,复述大意可不加引号,但要忠于原意。
第六十三条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引自何书、何文。
古籍作者要用圆括号注明朝代。如:(明)田汝成:《西湖游览志》。
外文著作应在作者名字前用方括号括注国别名,并在著作名称后注明翻译人姓名。如:[爱尔兰]詹姆斯·乔伊斯:《尤利西斯》,译者:萧乾/文洁若,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
著作名称为外文原文时,应采用斜体。
引用档案资料,要注明档案局(馆、室)编的序目全宗号、案卷号等有关格式。
第十二章注释
第六十五条行文中的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的必要解释和说明。注释方式主要采用页下注(脚注)和文中括号注(夹注)。
脚注主要用于引文的注释。注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加圆号,即①②③……。为节省篇幅,注释同出一处者,可合并为一条注。
第六十六条注释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中国科学》1973年第4期,第400~429页。
第十三章撰写
第六十七条横排分类,以类为志,即事以类从,类为一志。
3.两点式法,对于大起大落、一盛一衰比较明显、突出的事物,宜用此法。
4.分述法,处在一个统一体内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事物,宜用此法,即先作总体铺叙,后把所介绍的事物单独提出来撰写。
5.纪事本末法,就是完整地记述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结果,便于读者对某—二事件(物)有完整的了解。
6.对比法,运用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的手法,把握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不同阶段或不同地域的区别与联系。
7.背景介绍法。通过背景的介绍,可使读者视野开阔。但此法不宜单独采用,应配合其他方法使用。
第十四章保密、排序、归档
第七十条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严禁公开记述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科技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对涉及公安部门办理案件的内容,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记述。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亦不应记述。
第七十一条涉及各地、各单位和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排序,按照市委、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序。没有统一规定的,也应按一定规律排序,并做到前后统一。
第七十二条在编纂志书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应指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交本级档案馆立卷归档,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章书写、格式
第七十三条志书(志稿)使用字体应正规、严肃,规范,一般使用规范印刷字体打印和印刷,不使用美术体或变形体。
第七十四条送审稿必须为打印稿,字迹清楚,并经认真校对,差错率低于万分之三。送审稿必须有承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笔的签名并由单位盖章,以示负责。
第七十五条各承编单位提交纸质文稿时,须同时提供电子版文档。
纸质文档规范要求:
1.所提交志稿应用计算机打印,应有作者署名、提交日期、单位公章。
2.志稿的纸张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版面完整、整洁、无涂改。
3.页边距以计算机默认值为准,标准字间距,单倍行间距。
4.标题、正文的字体选用仿宋体;章名、节名分别采用三号、小三号字体并加黑,正文和落款采用四号字体。
5.提交的志稿左侧装订,加封面注明内容及单位。
6.送交市地方志办公室志稿一式10份。
电子文档规范要求:
1.所提供的电子文档内容、格式应与纸质文档相一致,并注明存储格式。
2.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律用WORD格式,表格用EXECL或WORD格式;图片用JPEG或TIFF格式。
3.对于上级来文、图片等各单位可采用扫描或拍照等方法制作电子文档(数码照片必须500万以上像素,2M以上字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