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成渝金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2023年度)

成渝金融法院是全国首个跨省域集中管辖金融案件的专门法院。成立一年多来,成渝金融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抓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锚定建设“全国标杆性法院”目标,不断推进金融审判专业化、国际化、智能化,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健康发展。为积极发挥金融司法对市场的服务引导作用,以高质量金融审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渝金融法院对2023年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发布金融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上篇金融审判执行情况

一、金融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收结数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成渝金融法院管辖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所涉区域覆盖重庆市全域38个区(县)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15个市、113个县(市、区)。成渝金融法院自2023年1月1日收案以来,全年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12243件,审结9371件,案件数量整体按季呈明显递增趋势。

(二)案件标的金额

受理各类金融纠纷涉案标的总金额402亿余元。其中,诉讼案件标的金额共计331亿余元,诉争标的金额最大案件涉案标的额15.87亿余元;执行案件标的金额共计71亿元。

(三)案件结构情况

受理一审案件1192件,占比9.73%;二审案件7038件,占比57.48%;执行案件3167件,占比25.86%。执行案件中,首执案件占95%。

(四)案件类型分布

受理的诉讼案件包括证券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信托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数量最多的为票据纠纷,其次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证券纠纷,该四类案件占诉讼案件的89%。执行案件涉及的案由以借款合同纠纷为主,占执行案件的86%。

二、金融案件主要特点

(一)证券纠纷占一审案件比重较大

一审案件主要涉及证券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类型。其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证券纠纷在一审案件中占比最大。

(二)二审案件类型和涉及区域较为集中

二审案件主要涉及票据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三类案件共计占比88%。二审案件涉及重庆市和四川省100多家基层法院。其中,上诉案件居于前十位的基层法院上诉案件数量占二审案件总数近50%。

(三)执行案件依据多为仲裁裁决

从执行案件依据看,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共计2997件,占执行案件受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

(四)新类型金融案件标的额普遍较大

受理金融案件中,涉及期货交易纠纷、期货经纪合同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与传统类型金融案件相比,新类型案件数量不多,但标的金额较高。如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单案标的额均超过10亿元。

三、工作举措及成效

(一)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保障国家大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入推进西部金融中央法务区建设,助力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公正高效审理各类金融纠纷,审判经验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上交流。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原则,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确定责任主体,有序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聚焦金融审判主业,依法审理涉非银行融资方式纠纷案件以及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有关的纠纷案件。妥善审结一批涉房地产“头部”企业系列案件,依法化解涉房地产金融风险。

(二)创新审判机制,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牢固树立“一盘棋”理念和“一体化”思维,与时俱进更新审判理念。建立跨域诉讼服务体系。建成跨域跨网“数字金融智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无差别的跨域立案、网上缴费、远程庭审、文书送达等全流程诉讼服务。打造川渝联动执行协作样本,执行案例入选川渝协作执行典型案例。探索适用示范判决机制。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等群体性纠纷,采用示范判决统一裁判标准、节约司法资源、指导高效调解,提高审判效率。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强化适用要件式、要素式审判,合理简化庭审程序以及文书说理,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抓细审判质效管理。用好“党建、审执”两张表,制定出台20余项审判管理制度,落实院庭长阅核工作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

(三)统一裁判标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建立健全沟通协调、规范约束、监督管理、配套保障等机制,推动成渝地区金融审判法律适用统一。强化沟通协调。落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加强金融审判合作协议》,建立两地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加强规范约束。建立裁判尺度不统一识别机制,落实类案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约束机制。探索联庭法官会议机制,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设立跨部门的银行业案件、证券业案件、保险业案件专业法官会议,为跨部门、跨领域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支撑。加强条线监督指导。对川渝两地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开展调研,加强业务交流指导。坚持二审改判发回双向沟通机制,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提高专业化研究能力。分别组建涉证券、票据、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专业团队,开展专题调研,以调研助推专业化审判,为统一法律适用奠定基础。

(四)强化沟通协作,形成协同治理合力

探索建设全国有影响力的金融法治协同示范区,推动实现数据协同、政策协同、资源协同、智力协同。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分别与川渝两地原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单位签定战略框架协议,确保在重大疑难风险处置上“协同联动”“步调一致”。协同建立跨省域检察法律监督机制。搭建法检常态交流平台,签署《共建工作机制框架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等,推动法检两院对疑难复杂金融案件的同步研判。向高校科研机构借智借力。联合西南政法大学成功申报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与西南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科研院所在实践基地、案例研讨、学术交流等方面融合发展,提升金融审判专业能力。深化法院之间合作交流。与上海、北京金融法院以及深圳中院等签署合作备忘录,加强合作共建,通过联合举办金融法治论坛,支部联学联建等方式,推动人才交流,提升专业能力。

(五)延伸审判职能,提升诉源治理实效

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的金融纠纷解决格局,推动矛盾纠纷从终端解决向源头防控延伸。建立健全跨地区金融纠纷非诉调解机制。与成渝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重庆)、四川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签订《金融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合作协议》,联合设立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工作室、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重庆调解工作站。探索创新成渝金融司法协同解纷机制。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牵头成立成渝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并揭牌运行,17家协同单位、10家调解组织首批入驻。发挥司法建议的功能作用。主动走访调研“头部”企业、重点金融机构,精准研判司法需求,制定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等工作举措41项。针对金融借款、信用卡贷款违约金过高、诉源治理不健全等潜藏的金融风险隐患发出司法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四、金融案件的趋势研判

(一)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受多因素影响

成渝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跨省域金融专门法院,其辐射引领作用将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金融法治资源整合,推动成渝地区成为金融法治高地、国内外金融交易争议解决优选地,金融案件的集聚效应将进一步凸显。此外,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金融高水平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家金融监管的全面加强,金融审判法律适用规则的日趋统一等都将成为影响金融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的重要因素。

(二)案件类型仍以传统纠纷类型为主

从2023年案件受理情况看,金融借贷类和保险类案件占诉讼案件的六成。由于金融借款目前仍是企业和个人的主要融资渠道,金融借贷类纠纷或将持续保持高位运行。同时,受金融科技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张等影响,互联网消费金融纠纷的妥善处理对多元解纷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随着互联网保险市场迅猛发展,涉互联网保险业务纠纷或将增加。

(三)受金融新业态影响的纠纷将陆续出现

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金融中心、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等重大战略机遇陆续落地,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第三方支付、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新兴金融业态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加速聚集,新兴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断涌现,与之有关的金融纠纷将陆续出现。未来,由新兴金融业态而产生的涉外独立保函欺诈、境外证券客户交易结算等涉外新类型金融纠纷或将逐步增多。

(四)涉资本市场案件类型及主体将逐步发生变化

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新证券法的实施,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加大,以及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期货类案件将逐步增多。案件所涉市场领域或从股票市场逐步扩展到债券、期货市场;所涉金融产品和服务类型或逐渐从股票、期货扩展到私募基金等;涉诉主体除已承担行政责任的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也可能成为被诉主体。

(五)票据纠纷案件将呈下降趋势

近年来,部分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商业承兑汇票违约频发,导致票据纠纷案件急剧大幅增长。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工作的推进,以及新修订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从加强风险控制、强化信息披露、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票据管理进行了完善,票据纠纷的增长趋势在2023年下半年已明显减缓,未来或将持续呈下降趋势。

下篇金融风险提示及建议

一、关于金融借款合同及银行卡的问题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风控难度大

(二)协议管辖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

部分案件中反映,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约定的管辖地仍需满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要求。若当事人滥用协议管辖,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双方网签合同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罚息、复利约定不明

部分金融借款合同对于罚息、复利的收取缺乏明确约定,如约定“贷款人有权对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导致双方对于逾期罚息是否应计收复利的问题产生争议。借款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主张罚息计收复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建议金融机构完善借款合同条款,对于罚息、复利的计收方式等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争议。

(四)对借名贷款审查不力

部分企业为规避授信限制,大量借用员工及其亲属、关联公司等他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进入诉讼后,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往往引发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若订立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不知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或订立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虽不知晓,但在名义借款人披露代理关系后,金融机构选择名义借款人为合同相对人的,名义借款人一般会被认定负有偿还责任。

(五)信用卡发放把关不严

部分金融机构涉信用卡违约客户数量较大,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较多。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金融机构为追求业绩,在信用卡发放环节审核不严,对信用卡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征信情况等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导致不具备还款能力的申请人取得信用卡或取得与其还款能力不匹配的贷款额度。

建议金融机构认真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信用卡客户的资信审核,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和授信额度,从源头上有效减少违约纠纷。

二、关于保险合同的问题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缺失

部分保险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未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无法提供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以及投保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等证据,致使双方在投保人身份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方面产生争议,保险机构也因此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建议保险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严格执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切实做好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保险产品与保险需求不匹配

部分保险纠纷反映出保险机构销售的保险产品与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存在不匹配的问题。消费者对复杂的保险产品可能缺乏辨识能力,保险机构未能向消费者推荐符合其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致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选择错误,从而面临因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建议保险机构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根据消费者需求推荐、销售保险产品。建议消费者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准确理解保险责任范围,避免权益受损。

(三)“强制搭售”现象时有发生

保险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放贷时与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合作,强制搭售保证保险产品。强制搭售行为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愿,增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人民法院对该行为不予支持。

建议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销售保险产品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全面落实金融监管要求,切实杜绝强制搭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问题

(一)证券投资者诉讼能力参差不齐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绝大多数为零散的个人投资者,在应对诉讼的能力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有的投资者诉讼请求不明确,对“三日一价”以及所诉侵权行为的表述不清晰,甚至有投资者主张诱空型虚假陈述侵权,却以其买入股票遭受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而且,就同一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陆续起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处理效率。

建议个人投资者充分利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尤其是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代表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模式,提升诉讼能力,降低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

(二)投资者损失测算难度大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投资者损失确定往往是难点问题。实践中,委托第三方损失测算机构测算投资者损失已成为通常做法。但投资者损失测算涉及金融学、会计学、经济学、计算机编程等多个领域和学科,较为复杂,测算机构的选择、测算方法的确定、评估模型的构建、对比指数的选取等因素对结果具有较大影响。诉讼中当事人对测算机构、测算意见提出异议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部分民事赔偿难以保障

四、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问题

(一)少数企业过度签发、承兑商业汇票

有的企业,尤其是个别大型房地产企业,在不具备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签发、承兑汇票,产生债务风险。同时,债务风险随票据链条向上下游企业传导,引发大量票据纠纷诉至法院。

(二)部分中小企业票据知识薄弱

(三)接入机构对接系统技术有待完善

五、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问题

(一)承租人对于交易模式认识存在偏差

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认识不清、对法律关系认识有误,容易混淆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较为常见的是承租人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形外,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可就买卖合同项下的瑕疵履行向出卖人进行索赔,但不影响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履行的租金支付义务。

(二)对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易引发争议

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支付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但对于费用的具体内容、性质、用途未进行明确,诉讼中承租人常以该费用属于变相利息进行抗辩。有的合同虽然对应收取的费用有明确约定,但出租人无法举示费用已实际发生的凭证,也可能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建议出租人完善合同条款内容,针对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的性质、用途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及时保存支付凭证,避免发生争议。

(三)融资租赁物价值确定困难

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往往会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为避免出租人双重受偿,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应从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中扣除,如何确定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也是此类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明确了三种规则:一是按照合同约定确定,二是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三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双方虽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但此种方式无疑会导致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不利于纠纷高效化解。

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科学、合理约定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既包括合同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价值确定方法,也包括发生事故导致损毁等非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价值评估方式;既可对租赁物的折旧率进行具体约定,也可对评估机构进行事先选择作出约定,双方尽量通过合同事先安排以减少纠纷、降低维权成本。

六、关于强制执行中的问题

(一)线上执行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实践中,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执行查控效率明显提升,但目前仍然存在部分查询结果不完整、反馈不及时等问题。对于大批量财产的查询、冻结、查封、过户登记等还需线下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成本,降低了执行效率。

(二)部分互联网仲裁有待规范

互联网仲裁相对于传统仲裁具有期限短、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但在执行中发现,部分仲裁机构在办理消费金融借款案件中,存在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不严、仲裁文书载明的金钱给付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不明确等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据以存在上述问题的仲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难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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