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中所指国道210线达川区南外至石板段路况(图据网络)
网帖称:交运局长贪污国道维修费
6月26日,一网民在达州本地论坛连发3帖。前两条帖子称210国道达川区南外至百节段道路状况差,多年无人维护,并配发多张道路实况图片;随后再发帖《达川区交运局局长马XX贪污国道维修费一千二百万》,称以马某为首的达川区交运局领导班子已将划拨下来的维修款贪污,其中马某收受包工头刘某的贿赂1200万元。
当事人:报警称网帖所指不属实
6月27日,达川区交运局局长马某来到达川区公安分局报警,称网帖所指贪污受贿一事子乌虚有,纯属诽谤。警方随即对此事展开调查。
警方处理:发帖人诽谤他人被拘10日
据办案民警介绍,找到陈军时,陈军的私家车仍在修理厂进行维修,在其电脑中也确实发现即将完成的《删帖申请》。当事人马某也表示,鉴于陈军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态度诚恳,愿意谅解对方,主动放弃追究陈军的刑事责任,并出具了《谅解书》。
鉴于陈军认错态度较好,事后也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且得到了马某的谅解,但因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发帖人:很后悔想当面致歉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致电达川区交通运输局局长马某,对方表示不愿接受采访,称此事已经过去,不愿再多说什么。
发帖人陈军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表示,对于自己的冲动行为感到很后悔,尽管前期已经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但还是想当面进行道歉。
陈军同时表示,希望广大网友以此为鉴,切勿在网络上散播不真实的言论,以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给自己惹祸上身。
律师说法:当事人不提出诉讼,不会追求刑事责任
据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覃礼顺介绍,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覃律师表示,根据上述规定,该网友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246条的诽谤罪。该网友事后的补救行为说明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违法性,但其整个诽谤的行为已经完成,给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客观存在。但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该网友已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则不会追求其刑事责任。(记者陈连波)